法大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十六年来,承办了许多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近年来,法大律师一直传承法大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优良传统,承办了大量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最近,法大律师微信公众号拟推出一批法大律师承办的优秀案例,以总结经验,传播推广,为下一步集结出版储备资源。
入选的法大要案主要把握以下几类标准:
一是针对冤假错案,敢于直面公检法的违法办案事实,最终为当事人洗冤的案件;二是承办律师为了当事人的利益,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情况,充分体现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坚定全面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案件;三是成功办理的新型前沿案件;四是在某一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
下面推出第二例:师徒接力十余载,只为给她的“孩子”正名
承办律师:李维、郝剑锋、张宸瑞、许春锋
入选理由:
曹艳玲著作权侵权一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侵权证据也十分扎实,但由于人性的贪婪,北京二中院诉讼期间,突然出现了修改者孙某与曹艳玲争夺著作权的情况,只能暂时撤诉。撤诉后,著作权案件北京怀柔法院有了管辖权。
当时这个案件有个背景,就是北京怀柔想拍摄反映当地生活人文的电视剧,通过艺术作品的形式宣传当地。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河北艺术创作中心的导演李某将曹艳玲的作品带到怀柔,意图将曹艳玲作品中的故事发生地唐山置换成怀柔。最终李某请来著名编剧聂某撇开曹艳玲,将《好山好水好女人》的故事发生地从河北唐山置换为北京怀柔,并对作品进行了一定的改编后拍摄播放。基于或有的地方保护,在北京怀柔诉讼显然是不利的。结果也印证了我们的担忧,一审败诉后,通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发回才最终将此案纠正过来。
案件审理期间,曹艳玲生活特别困难,一度竞缴不起诉讼费。在这种情况下,承办律师承担了之后所有的诉讼费,并与曹艳玲约定,如果官司败诉,这些律师垫付的诉讼费将由律师承担,让曹艳玲不必担心。
律师的所作所为,坚定了曹艳玲通过诉讼维权的信心,最终历经十年,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曹艳玲最终笑到了最后。
因为时间跨度长,诉讼时还在法学院当学生的张宸瑞、许春锋律师最后接起了持续诉讼的接力棒,在他们的手上,本案取得了圆满的结果。实践证明他们是已经成长起来的律师。
本案例是律师面对纷繁复杂的案情,倾全力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成功案例。
师徒接力十余载,只为给她的“孩子”正名
主要案情:
一、农家女曹艳玲创作30集长篇电视剧剧本《流转的岁月》
曹艳玲1969年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姚王庄乡曹杨碾村,因家庭条件困难,两度失学仅接受过7年2个月的学校教育。辍学回家后,母亲的经历深深地震撼着她,她的母亲上世纪50年代,嫁到了唐山市滦南县姚王庄乡曹杨碾村一个思想传统的大家族。聪明伶俐的曹母与讲究三从四德的婆婆发生了严重冲突,被逼搬到邻村生活,含辛茹苦地将曹艳玲五兄妹扶养成人,曹母也渐渐由媳妇变成了公婆。
随着时代的变迁,曹母又因观念上的不同与儿媳演绎出新的婆媳矛盾。曹艳玲一直为母亲的善良与坚韧所感动,决定将母亲的经历写下来。然而对于没有任何系统文学训练的曹艳玲难度可想而知,为了掌握剧本的语言技巧,曹艳玲将《曹禺剧作集》反反复复看了十几遍,以至于有些段落她都可以背诵下来。厚积薄发,经过十余年的积累,她于2001年动笔,用了一年半的时间,创作了30集长篇电视连续剧《流转的岁月》,以母亲为原型,以冀东农村一个普通农家妇女半个世纪的生活经历为主线,刻画出众多鲜活的农村妇女人物群像,反映了时代变迁过程中农村妇女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作品时间跨度长达半个世纪,塑造了30多个鲜活的人物形象。
剧本完成后,大连、河北、国际电视总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都与她进行了剧本拍摄的洽谈,最后,因和河北省影视剧制作中心的制片人李某谈的比较融洽,便于2006年8月24日同河北影视剧制作中心签订了为期四年的拍摄合同。
二、期待中等来的是作品被他人窃为己有
2010年4月,曹艳玲苦等三年之久,未等到自己作品付诸拍摄的消息。却在国家广电总局的政务平台上,赫然出现了北京龙海星光文化传媒影视公司公司拍摄的剧目《好山好水好女人》,导演为河北影视剧制作中心负责运作曹艳玲剧本的李某,剧中主人公名字仍然是《流转的岁月》中的兰英,主要剧情与《流转的岁月》基本一致,但编剧则成了国内著名编剧聂某。曹艳玲再在网络上检索,结果发现在国家广电总局的政务平台公示的该剧30集电视连续剧《好山好水好女人》在北京怀柔已经隆重开机。宣传该剧集聚了当今影坛的一大批当红明星,由刘佳、孙松、严敏求、张少华、午马(香港)、汪裴、刘磊等联合出演。
拍摄的《好山好水好女人》除了将电视剧发生的背景从冀东搬到京郊怀柔以外,剧情基本一致,主人公名字大多一致。很明显在曹艳玲不知情更不可能同意的情况下,河北影视剧制作中心负责运作曹艳玲剧本的李某拿曹艳玲剧本与其他人合作,由聂某对其改头换面后进入拍摄,侵犯了曹艳玲的著作权。
三、曹艳玲当庭痛哭,更加坚定了律师帮其维权的决心
2010年李维律师接受曹艳玲委托进行维权,当时李某拍摄的电视剧还没有上映,曹艳玲手里也没有对方侵权的剧本,只有当时和河北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以下简称:“河北厂”)签订的拍摄合同,以及国家广电总局平台上的备案信息。为了明确侵权客体,当时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平台上的备案信息起诉了李某、聂某、河北厂、龙海星光。诉讼过程中,聂某参加了庭审被迫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电视剧的剧本,通过比对发现聂某抄袭了曹艳玲的剧本,而且是深度抄袭。深度抄袭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在当时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也五花八门。
当时几个被告的代理人气焰十分嚣张,拿着原告的比对证据重重地摔打在原告席上大声呵斥曹艳玲:“你们这些都没有用知道吗?都没用!”
但承办律师李维一直坚信侵权成立。在北京二中院辩论阶段,当李维律师讲到:“一个农村妇女,含辛茹苦这么多年,用自己的心血去书写自己的母亲,这部作品就是她的孩子啊。”当时,曹艳玲在庭上号啕大哭,这是“亲生骨肉”被别人抢走得痛彻心扉感情的当庭真实流露。
铁证如山,被告是在曹艳玲剧本的基础上进行的改编。如《流转的岁月》(曹艳玲独立编剧)中的次要角色李登云与《好山好水好女人》(聂某修改稿)中的次要角色彭庆祥一致,在《好山好水好女人》(聂某修改稿)剧本中仍留存着《流转的岁月》(曹艳玲独立编剧)中的次要角色李登云的名字。在聂某的修改稿中,将李登云的名字已经替换为彭庆祥,所以剧本中没有了李登云的名字,但剧情要求称呼尊称“大爷”的时候,却有多处“李大爷”的地方,而不是应有的“彭大爷”。也就是说侵权者在使用word替换功能时用彭庆祥完整替换了李登云,对于“李大爷”这样的尊称却在替换时忽略了,在应当称为“彭大爷”的时候却仍为“李大爷”。
《好山好水好女人》(聂某修改稿)是在曹艳玲剧本上进行改编的事实无疑是十分确定的。通过比对,构成实质性相似也是无疑的。
四、案件一波三折,频生变数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曾经为曹艳玲作品《流转的岁月》修改过的孙某站出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说明,称《流转的岁月》改名为《好山好水好女人》就是孙某修改的,主张诉争作品他享有著作权。
这使得案件必须先得解决《流转的岁月》和修改稿《好山好水好女人》谁享有著作权的问题。遂撤回起诉,将孙德民及河北厂一起告上法庭。这个时候,北京对知识产权的案件改变了知识产权案件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著作权的案件。因此,我们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次起诉的第一被告就是孙某。孙某是河北厂的职工,在河北厂与曹艳玲拍摄合同存续期间,孙某曾经为曹艳玲修改剧本做顾问,当时通过修改形成了一份大纲,根据合同约定这份大纲的著作权归曹艳玲,但是在二中院的诉讼过程中孙某却主张他享有《好山好水好女人》的著作权。
在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当原告将修改的大纲与曹艳玲作品比对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后,作为第一被告的孙某的和第二被告的河北厂这次慌了,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他们不享有剧本大纲的著作权,该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曹艳玲。有了这次的庭审笔录,抄袭的聂某和李某就不能再以此作为借口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
另外在这次诉讼过程中侵权电视剧《好山好水好女人》改名为《婆媳大事》已经开始在优酷网上播出,我们发现除了备案的龙海星光还有其他三个出品人,遂将其它三个出品人也追加为被告。
五、精心准备却被驳回诉讼请求
孙某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曹艳玲以后,法律关系已经理顺。律师团队也会同曹艳玲做了充分的准备,通过剧本的比对、电视剧的比对、剧本电视剧交叉的比对,对几百个情节进行了细致的梳理,细致到了每一句台词,每一秒的情节与剧本的对应。由于聂某的抄袭属于深度抄袭,将原告的人物、情节全部打乱再拼凑,比对工作难上加难,经过多少个日夜的鏖战终于完成了诉讼需要的比对证据。证据充分证明侵权是完全成立的。
但判决结果令人失望,一审判决完全“忽略”了我们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主张的被告对2007年剧本《好山好水好女人》的侵权事实,我们决定上诉。
六、审理琼瑶著作权案的名法官冯刚撤销错判,发回重审终获胜
冯刚法官是我国著名的资深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其承办的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还承办过国内知识产权领域多起中国“第一”案,如全国首例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被诉侵权案、“狗仔直播”网络技术服务案、《宫锁连城》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等。
对于怀柔法院存在如此明显错误的判决岂是他所能容忍的,开庭后很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经历再次一审,再次二审上诉。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中,李某、聂某未经剧本《流转的岁月》及2007年剧本《好山好水好女人》著作权人曹艳玲的许可,使用了曹艳玲剧本《流转的岁月》及2007年剧本《好山好水好女人》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独创性的表达进行改编,形成新作品《好山好水好女人》剧本,且未支付报酬,侵害了曹艳玲对作品的改编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龙海星光公司作为电视剧《婆媳大事》的制作人,负责聂欣剧本《好山好水好女人》的审查及确认,剧本的立项、报批等工作,通盈盛创公司、星雨慧君公司、东阳冠亚公司作为《婆媳大事》的出品人,在电视剧《婆媳大事》的拍摄制作过程中,能够接触并了解聂欣剧本《好山好水好女人》,亦应负有审查电视剧剧本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注意义务。龙海星光公司、通盈盛创公司、星雨慧君公司、东阳冠亚公司未经曹艳玲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改编并摄制成电视剧《婆媳大事》,侵害了曹艳玲对作品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最终判决:一、北京龙海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冠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星雨慧君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通盈盛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婆媳大事》的播放、发行行为;二、北京龙海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冠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星雨慧君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通盈盛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某、聂某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优酷视频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曹艳玲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一审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龙海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冠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星雨慧君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通盈盛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某、聂某承担);三、北京龙海星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冠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星雨慧君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通盈盛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某、聂某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曹艳玲经济损失共计四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