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谈八卦#
“我的未来式由我做主~”想必大家看到这句歌词的时候,脑海里就开始出现旋律,毕竟这可是当年火遍大江南北的《爱情公寓》的主题曲,估计是很多人的青春回忆。2009年《爱情公寓》正式播出,以一种令人意想不到的速度获得广大观众的喜爱,收视率连创新高,迅速红遍大江南北。此后出品方又推出《爱情公寓》续集,同样大获成功。
但是令人没想到的是,2018年同名电影《爱情公寓》上映,《爱情公寓》的口碑开始崩坏,很多影迷感到不满,认为该电影内容同电视剧毫无关联,有“挂羊头卖狗肉”的嫌疑。甚至不久后两部作品出品方还打起了不正当竞争官司,该影片出品方被起诉至法院。
近日,该案迎来一审判决,《爱情公寓》制作方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高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等六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六被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430万元。据悉,上述被告已提起上诉。
昔日合作伙伴反目成仇
事实上,这是一起典型的合作伙伴反目成仇的案件。
原、被告双方曾是《爱情公寓》和《爱情公寓2》的合作方,联凡公司根据协议享有其投资拍摄的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相关著作权、商标权等全部权利。此后,由上影集团出品、高格文化发行的《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陆续播出。在这两部剧集中,联凡公司因多种原因退出投资,从而也为双方之间的许可使用费等纠纷暴发埋下伏笔。
在这次因同名电影《爱情公寓》进行诉讼之前,原告在2015年6月也曾针对高格公司提起诉讼,认为高格公司等拍摄的《爱情公寓3》《爱情公寓4》涉嫌侵犯了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的著作权,并擅自使用了《爱情公寓》系列电视剧的特有名称,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述该案件经一审二审,均认定联凡公司和高格公司约定联凡公司将其就《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电视剧享有的相关权利授权高格公司使用,联凡公司要求高格公司向其支付许可使用报酬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联凡公司的诉讼请求。
而到2018年8月,同名电影《爱情公寓》上映,联凡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六被告未经其授权,将“爱情公寓”作为影片名称并在宣传发行中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公平地占有了原告的市场优势和商业机会,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涉嫌侵犯了原告“爱情公寓”“曾小贤”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00万元。
对于联凡公司的起诉,六被告均否认侵权,并进行了激烈辩论。
不正当竞争赔偿43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联凡公司就《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电视剧所享有的相关权利经生效判决所确认,如欲使用该剧剧名、人物设定、前后关联的剧情等相关元素,应获得原告的授权。上述电视剧制作完成后,在多家电视平台、网络平台持续播出,获得了较高的关注度及知名度,受到广大观众喜爱并积累了广泛的影响力。“爱情公寓”作为该电视剧的名称,概括反映出了这一电视剧商品的题材内容、喜剧特点及剧集类型,具有识别电视剧来源的能力,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六被告未经联凡公司授权,使用“爱情公寓”作为涉案电影的名称并进行宣传发行,主观上具有通过使用相同的名称攀附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已有商誉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联凡公司的竞争利益,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总结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爱情公寓》自播出以来,虽然收获了众多观众与粉丝,但争议也不断,现在《爱情公寓》也已经成了青春的记忆,希望大家都能记住当初看剧时的快乐与欢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