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延云
最近一段时期,拐卖女性的新闻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无论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对妇女权益的尊重和保护都应该成为全体公民最起码的共识,而所有妄图侵害这一权益的为非作歹之徒也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毕竟,我们已经走出了古代,跨越了近代,走向了现代,绝不能让那些曾经在古老的岁月里猖獗一时的毒霾重新笼罩我们的生活。
今天的这篇“叙诡笔记”,就通过一些笔记的记录,聊一聊清末诱拐和劫掠妇女的“黑历史”。
《红楼梦》插图,小说中香菱3岁被拐
一、诱拐妇女的“常见套路”
“拐带人口以贩卖于人者,凡繁盛处所皆有之。”据《清稗类钞》记载,在清末,随着多年战乱和西方列强不断侵略造成的社会混乱日趋加深,拐卖人口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上海,“盖华洋杂处,水陆交通,若辈遂得来往自由,肆其伎俩。有自内地拐之至沪者,有自沪拐之出境者……而警察有所不知,侦探有所不及。其受害者,则以妇孺为尤甚,盖知识幼稚之故也”。
拐卖妇女的方法,往往是暴力和欺骗双管齐下,“亦合棍徒骗子而为一人者也”,而且那时社会黑暗,“警察、侦探非惟绝不过问,甚且从而袒庇之,盖得其贿也”。被不法之徒拐骗的妇女,先被禁锢在秘密监牢里,然后等交易达成,再转卖到其他地方——尤其以东三省为多,“其上汽船也,更有人为之保险,船役亦有通同保险者,视此为恒业,与各处侦探相交通,故绝无破案之事也”。
当时扬州、苏州、松江、无锡之地的女性“以上海工资较内地为昂,每出而就佣于巨室”。她们到达上海后,则投奔到所谓的“荐头店”——“荐头”就是现在的所谓职业介绍人,当然是以介绍做佣仆的居多,其中也有不少名义上是荐头,其实以拐卖为业者。他们打着介绍工作的名义,将这些女孩子们“导入邪僻之旅馆”,先将她们奸污,等玩弄够了再交给拐匪进行买卖。
还有一条拐卖妇女的“线路”是“自成都、重庆而下,直至黄州”,这条路线上经常有匪徒出没,“且有以拐带妇女为业者,亦复彼此交通”,是真正意义上的骗匪一家。他们在拐卖妇女上有一套独特的“套路”,往往让同伙中的妇女“骑驴游弋村落间”,见到有骑驴出行的乡妇,如果其夫在后面紧紧跟随,就赶着驴上去假装结伴同行,“遂与乡妇互通名居,佯与殷勤”,暗中驱赶自己所骑的驴加速,而乡妇并没有注意,为了攀谈方便,不知不觉也将自己的驴骑快了一些,“则已与其夫隔远”。这样充当“诱饵”的妇女将乡妇引到偏僻的小路上,乡妇一看不识所处,未免焦急,“诱饵”便劝她说不要着急,我亲戚的家就在前面那个村落,咱们可以一起去休息,等你丈夫赶上来了,再一起走。乡妇没办法,只好跟随她同行,“遂引至匪所”。一进门,“诱饵”就藏起来了,出现在乡妇面前的“皆男子”。乡妇就是再粗朴,看到这幕景象也明白是怎么回事了,“必号哭”。匪徒则加以痛打,并告诉她说,既然已经到此,不听话就是死路一条!然后轮奸之,名曰“灭耻”。乡妇既遭到暴力,又失身于人,便心灰意冷,不复他念。为了防止她日后再有反复,匪徒们还会拿出赵高对付李斯的招数,先让其他的匪徒假装买主,将她带到另一处住所,好言问她由来时,如果妇人泣诉其冤苦,就装成不忍的样子,将她退回匪巢,结果会遭到更加严重的殴打……“如是三四,最后愈惨酷,直俟其不敢复言,始令人携至市镇卖之,故绝鲜破案者”。
妇女被拐卖后,直接之害有二:除了身体遭到侵害之外,更加悲惨的是“剥夺人格”:“人莫不各有其高贵之人格,而妇孺被掠,则人格亦被剥夺矣。举人生一切应有之权利,既为拐匪所摧尽,而更导之以邪淫,诱之以罪恶也。”——或者沦为供男性泄欲的工具,或者成为新的“诱饵”。
《清稗类钞》
二、福建泉州的“林绅失女案”
清代对拐卖妇孺的处置极严:“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对于“买方”也会严加惩处,如果地方官员对诱拐人口的犯罪“不作为”,亦会遭到革职等严厉处分。而被拐骗的妇女则“给亲完聚”。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在泉州的“林绅失女案”一经暴露,就注定了一波三折。
“仁和章某宰龙溪,有以失女案越境来控者。”原告是泉州一位姓林的士绅,被告为龙溪的大户王某。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林某的女儿三岁时被乳母诱拐,一晃十四年不知生死。林某十四年来一直在寻找女儿的下落。这一天他家的老仆林二在社日的入庙祝神的人群中发现了乳母,当即擒之。章县令经过查问,方才得知林某的女儿先是卖给一户姓施的人家做婢女,后来随着施家小姐一起嫁到了王家。由于王家是大户,章县令有心从中转圜,便对林某说:“既然你的女儿已经嫁到王家,能不能将她留在王家,只治乳母之罪?”林某大怒道:“我们缙绅之家的女儿,岂能给人做贱婢,你要是不治王家拐带之罪,我定要上诉!”章县令没办法,只好派衙役前往王家拿人。
“漳、泉俗,凡富室嫁女,媵以婢,名虽从嫁,实如妾”——也就是说林家小姐现在的身份其实是王家公子的小妾,两人感情很好,而且林家小姐已经有了三个月的身孕。衙役上门后,王家公子困惑不已,了解到事情的经过后说:“虽然我的小妾是被拐卖来的,但人贩子已经拿获,何必再来扰我,我平生不入公门。”由于王家在当地势力极大,衙役也不敢来硬的,赔着笑脸说:“县令传您,并不是追究您与诱拐一案的关系,而是林家小姐既然在您家,或遣或留,总得由您一句话才能结案,就算是继续留下林家小姐,也要跟林家老爷当面言明。”但王家公子坚决不跟他走。
章县令三番四次派人前来相邀,王家公子只好带着林家小姐前往县衙。见到父亲,林家小姐百感交集,父亲告诉她,自从你被拐后,你的母亲终日啼哭,转年病死,我“跋涉追寻,十四年如一日”,今天见到你长大成人,追念往时,岂能无悲戚,说完放声大哭,女儿也哭着拜伏于地。
这时章县令对林家小姐说,你父亲找了你十四年,今天既然重逢,“当体尔父爱女心,即与同返”。林家小姐却说,自己已经嫁给王家公子,且有孕在身,一旦回家,难道还能再嫁吗?不如留在王家,父亲也可以随时来探望我。章县令只好转过头来劝林某“维持现状”。林某十分激动地表示女儿必须跟自己回家。章县令没办法,出了个调停的办法,就是让林家小姐先跟父亲一起回家,然后王家公子重新下聘礼并迎娶她,在王家的地位也不再是小妾,而是“与施氏并尊”。谁知林某态度坚定,我今天必须把女儿带回家,而且绝不能再让她嫁入王家,否则会被族人嘲讽。章县令万般无奈,让林家小姐自己恳求其父。“林女闻言趋林前,痛哭而拜,力恳之,林不允。”这时王家公子也跪求林某放他一家团圆。林某更加生气,对县令说:“我的女儿被诱拐,我找了她十四年,现在她居然不跟我回家,留在使她失去贞洁的人的手中,真真岂有此理!我就算告到京城,也要把女儿带回家!”章县令怒不可遏,“痛骂其无良”,但又不敢违反法律,只能判林家小姐随父回家。
“林女随父归泉州,至晏海渡,既登舟,乘林不备,遽投水死,尸漂没无存……”
从《清稗类钞》中记载的这则人间惨剧中不难看出两点:第一是清代地方官员对拐卖妇女的“买方”是不敢也无权回护的;第二是在封建礼教的束缚下,女性要依照血缘和纲常的递进关系从父、从夫乃至从子,却唯独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命运,面对进退两难的境地时,有时候只能一死了之。
三、被劫28年女性复仇记
面对惨遭诱拐或劫掠的命运,古代女性大多默默忍受惨酷命运的安排,但也有极少数人选择了亦智亦勇、坚持不懈的抗争。光绪二十一年,由义宁州(江西修水)破获的一起发生在28年前的大案,即是一例。
《拍案惊异》
事情要追溯到同治年间,广东一位县令宦成身退,雇了一条船带着家眷返回福建老家,在路上遭遇横行当地的大盗郭维昌,“全家被戕,船户无一得生,尸弃海中,冤沉水底”。唯一侥幸逃生的是县令的十三岁女儿,她抱着自己才几岁的小弟弟匿入舱底,但还是被劫匪搜获。这女孩十分机智,“诡称身系婢女”,怀里抱着的是女佣的儿子,求劫匪饶命。郭维昌将男孩抛入海中,把女孩扣留了下来。
由于这一票抢劫收获颇丰,郭维昌于是用抢来的钱做资本,改名易姓,带着一帮手下来到广东,改行做茶行。他很会做生意,短短几年时间就将店面扩大到十几家,遐迩闻名。这时那位县令的女儿已经长大,郭维昌强娶她为妻,她一连生下了五个男孩,却都趁着郭维昌不注意将孩子杀死,“托言病故”。郭维昌见她外表温良,不疑有他,只叹息是自己命运不好罢了。
光绪二十一年,郭维昌亲自带人到义宁州贩茶,知州知道他是有名的财主,就劝他捐款助饷,郭维昌一下子拿出万两白银,当地人皆以义士目之,对他称赞不已。有位广东籍的举人听到他的义名,特地前来拜谒,郭维昌设宴招待,酒过半酣,这位举人说起多年前的往事:“叹息某大令全家被盗,其数岁小孩,弃海不死,久之经人救起,现为广东道员,实有天幸。”郭维昌喝得醉醺醺的,没注意这番话里的机窍,但县令的女儿却听了个一清二楚,暗中向那位举人再三打听,证明确实无缪,便找了个机会,跟举人一起面谒那位道员。一见之下,正是28年前被郭维昌抛入海中的弟弟。姐弟重逢,抱头痛哭!道员听了姐姐述说事情始末,飞咨江西方面,让他们立即捕拿郭维昌。义宁州知州收到咨文,“不动声色,密约营弁,率同兵勇,严密布置”,一切都布置停当了,才邀请郭维昌到官署赴宴。郭维昌欣然前往,见一酒桌的珍馐美馔,更不怀疑,在席间谈笑风生。正在微醺之时,知州突然问起28年前县令遇害之事,郭维昌知道东窗事发,“耸身一跃,如惊鹰之脱韝(韝是皮制的臂套,这里说的是猎鹰从猎人臂上脱系飞去)”,就在他跳上房顶的一瞬间,早有准备的官兵“各以长钩搭住”,将他生擒活捉!
这则记载在《拍案惊异》中的笔记,跟既往的同类笔记的最大区别,就是结尾没有发生被劫并失身的女性自杀以殉贞操的悲剧,而是以劫匪伏法,姐弟团圆而告终……《拍案惊异》一书出版于1917年前后,此时已是民国,被封建礼教禁锢了千年的中国女性终于迎来了身体和思想上的解放,自然不再需要为了某种男性的腐朽执念而寻死觅活了。可悲的是有些男性迄今都不明白,他们不仅仍然把女性当成附庸,甚至还妄想着用一条铁链再将这附庸锁上千万年。
责任编辑: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