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
大小新闻客户端11月4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李俊玲 通讯员 通讯员 薛聃 姚建 摄影报道)非法行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非法行医过程中,因诊疗场所不规范,消毒杀菌不到位,治疗操作不正确,不仅贻误病人病情,还极易造成交叉感染,给疫情防控带来重大隐患,因此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是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一环。芝罘区卫计监督所在积极开展主动巡查的基础上,对社会举报的非法行医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快速响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将典型案例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烟台某口腔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1年3月02日,芝罘区卫计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某门头悬挂“青某口腔”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标识为诊室一的房间内摆放医疗废物桶,桶内盛有使用后镊子、探针、口镜,一次性托盘、手套、窝沟封闭针头等医疗废物若干。经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自2020年9月份开业至2021年2月份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共计收入人民币6957.3元整。该单位于2021年4月16日被给予没收相应医疗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57.3元整,并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于某某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1年8月12日,芝罘区卫计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对芝罘区鲁峰街某门头牌匾悬挂“张某某内科诊所”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内南侧输液床上有一名女性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该女性患者由于某某接诊。现场于某某无法出示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个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卫生技术人员资质。经询问于某某得知该场所为于某某所有,出租给张某某开设诊所,后该诊所于 2021年6月底办理注销登记。对该场所检查时发现的女性患者为其邻居,该邻居自带外院药品来场所就诊,于某某应其要求为其进行静脉滴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于某某被给予没收相应药品10箱、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芝罘区某中医推拿所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1年9月10日,芝罘区卫计监督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芝罘区楚凤一街一门头悬挂“某中医推拿所”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场所内设置有中药柜(柜内盛有中药饮片若干),另有诊室一、诊室二、诊室三等房间设置。诊室二房间内发现李某某正在给患者进行针灸治疗,在场所内中药柜台发现账本1本。经询问李某某确认,该场所为其本人设置,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开展“针灸、放血、中医药”,至2021年9月10日止共计人民币19604.00元整。最终,该单位被处以没收相关药品3箱、没收违法所得19604.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98020元。
案例四
烟台市芝罘区某美容院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2021年03月01日,芝罘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关于通报涉嫌非法行医线索的函》。2021年03月04日,芝罘区卫计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林某进行询问,通过询问了解林某为丈夫及两个妹妹注射了玻尿酸,其中一个妹妹给予林某500元。通过调查询问了解到林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芝罘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500.00)和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谢某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根据投诉线索,芝罘区卫计监督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4日晚18点45分左右到达楚玉路芝水村前街交汇处进行核实。在芝水中前街一场所内发现有牙椅一台,压缩机一台,手机磨机等器械若干,一次性口腔诊疗盘若干,一名自称谢某的男子正在为两名老年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服务。经询问,该男子承认该场所是其租赁的房屋,该场所未取得该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其本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在该场所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服务。现场没收牙科治疗椅一台、药品器械两件,案件正在办理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责任编辑: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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