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四川男子钟某某到广西玉林打工时,与一女子结识并交往。不久,女子怀孕并于次年6月1日诞下一名女婴。
女婴姓陈,她并不是钟某某的亲生女儿。
女孩长到了1岁半左右时,一次,钟某某因工作受伤,导致左腿残疾,女人便弃他而去,从此小女孩失去了自己的母亲。
不久,她便和养父钟某某回到老家四川中江县,以父女名义共同生活,女孩也随了养父的姓。
但好景不长,2018年,女孩长到10岁时,养父强奸了她。并且,在此后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女孩多次遭到养父强奸。
直至2020年6月30日,女孩养父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猥亵儿童罪。警方认定,从2018年至2020年5月,钟某某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2021年4月29日,四川省中江县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中江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构成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系“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其“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多次实施奸淫,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三个“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节,结合被告人奸淫对象的特殊性,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等具体情节对其予以量刑。综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中江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武汉晨报记者 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