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适龄男女在法定结婚年龄之前结婚的很少,而且这种结婚年龄如果放在民国时代,简直是晚婚中晚婚,所以在民国时代不要被电视剧情节带歪,我们结婚吧!但是民国时期,这种结婚年龄不一定太早。
民国时期十分普遍的早婚现象
中国传统的婚嫁年龄偏低,有着早婚的习俗。其早婚的目的,多数在于尽快增殖人口。民国时期,民间仍然盛行早婚。尽管政府对法定婚龄有所规定,但并不能改变这种习俗。
国民政府《民法》第980条曾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这个法定婚龄,应该说是比较低的,实际上照顾到了民间早婚的习俗。在大多数地方,婚龄基本在这个年龄上徘徊。据1928~ 1933年金陵大学农经系对全国16省99处36632农家的调查,当时农村男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分别是20岁和17.7岁。男子的平均年龄集中于20岁左右,女子则分布于15岁至19岁之间。
但实际结婚年龄,20岁以前结婚的男子超过70%以上,女子则将近90%。由于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有些男子可以延迟结婚至30岁以后。但女子很少有过了25岁以后才出嫁的,而且,几乎没有一个到了30岁以上才结婚的女子。
大致说来,民国时期的婚龄,应该是男子在18~20岁之间,女子在16~18岁之间。但在华北、东北等地,盛行着更早的早婚现象,不仅订婚年龄很低,而且结婚年龄远远低于全国平均婚龄。
这么个年龄,在现在,是不是是太太不正常了。
华北地区的早婚现象
婚龄是男女成婚的一个重要前提。华北农村自古就有早婚的习俗。尽管北洋政府制定的《民法》中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 但由于华北农村商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天灾人祸频繁,个别地区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以及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和风俗的惰性,广大民众早婚现象有增无减。
从年龄段上看,大多集中在子女出生到10岁左右订婚,甚至还有子女未出世时便由父母为他们订婚的。比如河北平山县,昌黎、雄县等地,儿童多在10 岁左右便订婚。而在河南的林县、获嘉等地,当男女还在襁褓之中时,便已经订了亲,俗称“娃娃亲”。与河北和河南两省相似,山东和山西订婚年龄很早的现象也很普遍。而且在人们的观念中,订婚越早越好。
由于订婚过早,由订婚到结婚,尽管中间有过渡期,男女双方的结婚年龄依然很小。据民国时期华北各地的方志记载,男女结婚年龄多在12~15岁之间。也有男子12岁即娶,女子十三四岁即嫁的情况。在华北的许多地方,过去女子20岁而嫁,今则十五六岁,竟有13岁即已结婚的现象。
与华南地区比较,民国时期华北男女婚龄的三个特征:
1、无论从平均结婚年龄总均值还是年龄分配的百分比上看,华北男女婚龄都低于其他地区,为全国早婚之首。据统计,1929 ~ 1934年,全国农村平均结婚年龄为男20岁,女17.7岁;华南为男20.2岁,女18.7岁;华北却为男19.7岁,女16.8岁。其中,在14岁以下结婚者,华南男子仅占1.6%,女子占2.8%;华北男子占10.9%,女子占9.4%。15岁至19岁结婚者,华南男子占44.3%,女子占30.1%;华北男子占41.3%,女子占70.2%。
2、从婚龄的性别构成看,河北、河南、山东三省男人的结婚年龄普遍低于女子。 据调查,河北定用子婴妻多在13岁至15岁,有早至10岁左右者,湖北定以15岁至18岁者最多。河南沁阳男子十二三娶升子十四五出嫁;山东邹平男子结婚以15岁最为普女子则以17岁为多。与此不同的是,山西清源男子结婚的年龄,最早的为14岁,而女子出嫁最早的为12岁。
3、在夫妻年龄构成上,除山西省外,华北盛行女长男幼的婚配习俗,小女婿比比皆是。如在河北无极,女长于男10多岁,也有8岁,最少也有四五岁;高邑人结婚,大都女的比男的大,甚至有相差十余岁的;山东昌乐,通常夫夫两人也是女的长于男的,甚至是男方10岁即娶20余岁之妇者。30年代中期河南省辉县一些乡村的调查表明,许多农家往往十二三岁的孩子,娶一个20岁的老婆,早已司空见惯,不足为奇。
“十八的大姐九岁的郎,不像儿来不像郎,要说是郎来,郎又小,要说是儿来,不叫娘”的歌谣,很形象地反映出夫妻年龄差数过大的实情。还有的地区,流行着这样的歌谣:十八媳妇十岁郎,噙着眼泪在绣房。说是女婚年纪小,说是孩子不叫娘。”可见早婚现象的危害。
近代华北早婚的盛行还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危害。一方面,早婚有碍于少年男女尤其是少女身心的正常发育,也严重影响到下一代人口素席一方面。由于订婚、结婚早,男女多没有自主权,婚事名父母手包办,丝毫不考虑儿女个人的意愿,于双方的体质性情、技能、学术都不注意,婚姻的感情因素被了。同时,丈夫年龄优于妻子的特点。对家庭生活有着自法不仅夫妻双方因年龄相差过大,会在心理、习惯的影响。形成障码,而且在生理上也会产生不协调的缺憾。
值得说明的是,早婚的现象并不仅仅是华北地区的独特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也普遍地存在,只是华北地区表现得更突出而已。
民国时期东北地区的婚龄,也出现了日益严重的早婚现象。据民国3年修订的《吉林汇征》记载:东三省存在着早婚的恶习。“古者三十而嫁,二十而娶,具制最当。三省男女,每在十四五岁即已成婚,有害于身体与智识、学术、生计,莫此为甚。”甲吉林海龙县,儿子年仪十二三岁,便为之订婚,“
除了东北,在华南这种情况也十分多见,汇总全国结婚婚龄情况,女比男大四五岁或大六七岁的现象其实普遍存在。所以我们在电视剧上看到的那些男女婚龄适当的结婚现象,在当时民国的情况下,也许算是很少见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