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视剧制作和许可
展览公司是电视剧《回家的欲望》和《回家的诱惑》的制作机构,这两部电视剧先后获得发行国产电视剧的许可。
此后,展杰公司出具《电视剧播映权转让授权书》,将上述电视剧在广东地区的电视播映权和发行权授权给彤泰公司独家所有。
授权期限2年,从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播出平台为广东地区所有电视台、频道播出(不含卫视);
范围为有线、无线电视播映权及发行权。
二、播映权的继续多次转让
在获得授权当天,彤泰公司采用同样的方式,将上述电视剧在广东地区的电视播映权和发行权,独家授权给了润禾公司。
然后,润禾公司又照葫芦画瓢,独家授权给海鹰公司。
三、电视台的播放遭到索赔
在上文所述的两年期间里,广州电视台播放《回家的诱惑》全剧两遍,《回家的欲望》全剧一遍,共播放101集次。播放时间段为下午一点到六点半间。
海鹰公司向广州电视台发出《侵犯电视播映权索赔函》,要求广州电视台按照每集电视剧4千元支付损失,68集合计赔偿27万余元。
但广州电视台明确表示,自己是以有线方式传播涉案两部电视剧,不存在无线方式传播。
四、广州电视台的抗辩理由
其实,在更早的2016年,展杰公司、彤泰公司、润禾公司也进行了类似“接力棒”式的转让,将电视剧《回家的诱惑》《回家的欲望》在广东地区的电视播映权和发行权进行了独家授权,授权期限自节目到带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广州电视台提出事实是,早在2017年就与润禾公司签订《电视节目播映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将《回家的诱惑》《回家的欲望》有偿转让给自己。
范围为广州市地区电视媒体播映及发行权(含有线、无线,不含上星),版权转让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
广州电视台同时辩解称,其与润禾公司已签订《电视节目播映权转让合同书》。根据行业惯例,其取得涉案作品的播映权期限至2019年12月15日。
五、赔偿费用多寡之争
在庭审中,广州电视台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行业惯例为一年的播映权,案件的焦点回到了赔偿费用多少的争论上。
在一审中,由于海鹰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其实际损失或广州电视台违法所得的数额,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
海鹰公司不服,认为电视剧《北上广不相信眼泪》的电视节目播映版权费为每集5千元,以此为相近的参照目标,坚持一审中要求的27余万元的赔偿金额。
六、二审法院对赔偿金额的“调高”
在二审判决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强调:电视剧的市场价格受到演员、剧本、制片方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电视剧价格差异较大;不同电视剧的播映版权费自然亦不具有可比性。
海鹰公司上诉拟参照电视剧《北上广不相信眼泪》播映版权费确定涉案电视剧的费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参考《电视节目播映权转让合同》约定涉案电视剧播映版权费、涉案电视剧播放的集数等侵权情节,同时考虑到海鹰公司应本案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最终改判赔偿数额为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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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波,大连理工大学工学学士,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法律职业资格。现供职辽宁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单位,从事商业经济研究与行政执法工作。
曾就职原中国银行业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外资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型金融交易所和汽车金融公司。
法律研究领域:知识产权,传媒娱乐,数据合规;业内家族财富、投融资、公司商事。
杨秋娅,西南大学民商法学士,云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执业多年办案逾300+。
法律执业领域:婚姻家庭(涉外)、文化媒体娱乐法、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