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5年2月决定起诉花片和王小平以来,只有我知道这是多么艰难的选择。
一路走来深知编剧维权之不易,也才发现过去简朴、单纯的创作生活经验,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行业环境。我只是想证明自己创作《芈月传》作品事实过程的初衷,竟也是如此难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反复煎熬,受到诸多质疑。作出维权决定时,我本希望能在电视剧播出之前,解决这场署名权纠纷,却不想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因对方拒交关键证据,鹿城法院于2015年8月裁定中止案件审理(此缘由我在2015年8月的微博中已说明)。2015年9月,花儿影视又在北京起诉我小说出版违约并申请保全,目的是阻止《芈月传》小说的发行。在调解未果、诉讼受阻、向有关方面求助无门,以及众多读者一再询问事件真相的情况下,我才于2015年11月10日在微博公开发声,就我所知道的案件事实作简要说明。原为说明真相的无奈之举,却有幸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力挺,至今想来,仍然十分感激!
自2015年以来,我极少在网上谈及案件情况,因我将所有的证据都已提交给法院,相信所有事实最终能在法院判决书中披露。想不到如今很无奈还是要用这种方式对事实进行澄清。因为之前花儿影视一直对我隐瞒部分事实,在没看到对方证据之前,我个人所掌握的案件情况也有限,无法对案件做全面陈述。而今,经过六起案件的先后纠缠,我也终于能够将所有事实理顺,可以把情况向公众说明(注:芈月传署名权案、小说违约案、小说侵权案、王小平诉蒋胜男及工作室名誉侵权案、蒋胜男诉王小平名誉侵权案等六起案件经过六个不同法院,任何一家法院的判决书都不可能将这个连环案的来龙去脉说清楚)。
一、通过诉讼维权本为无奈之举
《芈月传》系我于2008年开始构思的故事,2009年在晋江网连载,2012年与花儿公司接触后,因制片人曹平女士在2012年7月看了我发给她的根据小说改编的完整的故事大纲(7999字)及人物小传(3810字)邮件后,在2012年8月28日花儿影视公司与我签订了电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合同约定:“该作品系乙方原创小说(还未出版)改编剧本,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乙方享有原小说的发表和出版权利。”同时约定,在剧本经蒋胜男对全稿修改后花儿公司仍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另行聘请其他编剧,署名顺序由花儿影视公司决定。在2013年7月合同履行期间,花儿公司又以“防止剧透以及同业抄袭”为由,要求我撤回已经在网上连载的小说内容,并规定“在电视剧播出前小说不得在网上发表。”后又在补充协议中,将小说的出版时间也一并限制在电视剧播出后。
在签订合同之后,我通过邮件发给了制片人曹平女士人物小传(1万多字)、分集大纲(6万多字)、全部剧本(一百余万字),于2014年3月交稿通过,对方随后支付了全部编剧费。
然在我全部剧本上交的3个月后,即2014年6月,花儿公司发布首款海报,忽然在编剧蒋胜男后面多出了王小平,且没有注明“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2014年11月,在电视剧开拍2个月后,制作人曹平女士以澄清盗版为由,要求我同意以花儿影视名义发布声明,说明剧本由蒋胜男、王小平独立创作,不存在原著小说。
在与对方的公开声明的沟通中,我感觉到异样,后续双方法务介入调解。花儿影视法律顾问宋李民先生代表曹平在沟通中强调,该声明与芈月传小说无关。
2014年11月20日双方沟通时,在凤凰娱乐视频[非常道]“郑晓龙揭芈月:孙俪演中国最早女政治家”一文中报道,郑晓龙接受采访时称:“我媳妇王小平是这个戏的编剧……有一天一个女的问我媳妇在写什么?她(王小平)说在写这个芈月……”(公证证据)。
因为对声明内容存在疑虑,我就此事特地咨询专业律师给出修改方案希望和解此事,但是对方置之不理。反而进一步要求我同意给王小平署名总编剧。当时我方回复曹平女士“认为那事儿(指给王小平署名总编剧)还是由你们根据合同和创作实际情况来定吧,因为王老师修改情况我们不了解,也不敢妄加评论和判断”。而实际的创作情况是:我在签约前提供了完整的故事大纲和人物设置,单独写完了全部剧本,过程中没有合作编剧,更无人作全局性指导,这么回复,实际上就是婉转表示不同意给王小平加总编剧署名。
2015年1月5日,电视剧即将杀青时,花儿公司在新闻发布会上还是单方面宣布王小平为总编剧。
2015年1月7日,北晚新视觉上发布了一篇名为“郑晓龙拍《芈月传》:《甄嬛传》里有的我都不要”的文章,内容称芈月传是导演郑晓龙和编剧王小平的共同创作,只字不提我的存在。
我当即感到恐慌,2015年1月联系曹平女士,希望能确认小说出版事宜,但并未得到任何回复。
这一边王小平在微博上大肆宣称自己改了六稿,天天发消息说自己是《芈月传》剧本的执笔总编剧、编剧,如何辛苦的创作等内容。而另一边制片人曹平女士要我们答应王小平为第二编剧、总编剧。我于2015年2月再次询问曹平女士,希望能看一看拍摄本或拷贝,目的是为了确认王小平是否修改以及修改幅度,了解拍摄本有无历史方面错误,希望制片方能将拍摄本或电视剧的拷贝给我看看,但曹平女士予以拒绝,并要我放心,要相信导演的水平,要我自己到网上找片花看看。(对话内容有录音公证)
我知道花儿影视及郑晓龙导演、制片人曹平女士名声在外,所以当初花儿影视与我签约的时候,我在经济利益方面基本已经作出几乎全面让步,而且事情发生之初,也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一让再让,却并没有换来花儿影视对我这个作者兼编剧的基本尊重。
我的剧本交稿后,芈月传项目的整个进展我便一无所知,剧组对外的宣传更令我恐慌,与剧组的多方沟通又无成效,最终不得不选择起诉。
直到进行诉讼程序,我才知道在我创作期间,花儿影视就在我不知情时,2013年5月另请其他人员修改剧本(3个月后又以不满意为由解除合约),并在2013年8月又与王小平签订了改编我剧本的合同(无法证明合同真伪)。他们一面告知我对剧本满意让我继续创作,一面让王小平暗度陈仓式地修改剧本。而王小平以这种编剧身份介入《芈月传》项目的情况,我是在起诉后,法庭组织交换的证据中才知道的。直至《芈月传》电视剧全部播出完毕,在2016年5月法庭开庭前交换证据时,才看到王小平修改的拍摄本。而在花儿影视提交的与王小平之间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中,(我在诉讼时对方提交的证据中才知道这份合同的存在)也规定王小平只是“就蒋胜男的原创剧本进行改编、创作”,并约定给王小平署名编剧。事实上王小平的剧本均是根据我的剧本完成稿修改,她修改的剧本通过邮件发送给曹平女士,而从未发给我,所以我对整个修改过程并不知情。在整个电视剧项目进展期间,我与王小平没有合作改编剧本的共同意思联络,没有相衔接、相协调的共同创作行为,王小平与我之间既无合作创作的事实,更无从说其作为总编剧来指导我创作。
关于王小平的版本,我在电视剧播出时才和大家一样在屏幕上看到,而这个版本中的基本剧情、人设、故事走向均与我原稿高度相似。只是她在其中掺杂了一些荒谬细节,交叉调整了部分人物台词,让故事逻辑变得混乱。但是,故事中出现的每一个人物均来自于我的剧本,就连她自称唯一原创的角色葵姑,也是来源于我原先女葵的设计,后来剧本统一名为葵姑。而王小平起初设计为葵妈妈、葵儿,其经历系挪用合并了莒姬、女医挚、女萝等角色的剧情台词拼凑而成。但是,面对这样的剧本,郑晓龙导演却可以在采访中公开宣称“她(蒋胜男)的剧本我们几乎没用”。
二、《芈月传》创作的基本事实
(一)小说创作及剧本项目缘起
大约在2006到2008年左右,我因为在创作一个系列历史评论集,搜集了许多春秋战国的资料,因此产生创作一部以春秋战国为背景的历史小说,并在参考历史人物资料以后,确定创作一个以大秦宣太后为主角,反映战国晚期历史之长篇小说的念头,随后开始查阅大量历史资料,并根据历史上的微末细节去天马行空地构思故事。在《芈月传》中,无论虚构的人物还是在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人物,他们在芈月传中所经历的一切却大多是我基于历史事件而设计勾连形成的。所有小说虚构情节均系我所原创。在构思故事情节的同时,我与部分作者圈好友都透露过大秦宣太后的故事剧情及部分细节,因此身边众多好友都对我的创作思路、故事架构有所了解,在纠纷发生后鼎力支持我,深信《芈月传》系我独立创作作品。现将当年《芈月传创作查阅的部分参考资料清单》附件一(1),小说人物创意源头,虚构的设计和情节资料出处或参考文献,汇总成《芈月传人物表》附件一(2),供大家浏览。
2009年,因受央视一档记录片推动,我开始正式在晋江原创网发表《大秦宣太后》小说,为女主角定名芈月。并在2010年和一些影视界的朋友就这个题材进行接触,商讨合作意向,当时全故事就已经成型。
2012年,我与花儿影视的制作人曹平女士接触,当年7月份提供了根据小说整理的《大秦宣太后》故事大纲(7999字)和人物小传(3810字),完整介绍了女主角芈月辗转楚、秦、燕三国的坎坷人生。随后,双方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剧本创作合同》(以下简称创作合同一),并听从她的意见将项目定名《芈月传》。
(二)剧本大纲研发阶段进展情况
2012年7月10日至2014年3月,我在温州独立创作大纲、人物小传、分集、剧本,先后给花儿影视制作人曹平女士及其助理发送了8稿分集大纲,8稿人物小传。
2012年11月5日,在我发送了3版大纲、人物小传后,曹平女士邀请我去北京,与导演郑晓龙、其夫人王小平第一次见面,商谈《芈月传》项目创作。当天在郑导家中,就我之前提交的分集大纲做了一些探讨,但探讨意见浮于表面,并未有深入沟通。我返回温州后,花儿影视将这次的沟通汇总成文字稿发给我,总字数986字。这份修改意见中的许多意见其实最终并未列入任何版本的剧本(如要求故事从芈月13岁写起,删减苏秦等次要人物戏份),许多意见实际上早已存在于我原先的分集大纲中(如以兵马俑开头和结尾的结构,我2009年发在晋江的小说即是以兵马俑开头,2012年7月10日发给曹平女士的第一份7000字故事大纲已经以兵马俑结尾)。
2013年3月2日,曹平女士向我转发了一份王小平根据我之前提交的各稿分集大纲所修改的1-5集分集大纲(对比调色盘)附件二,要求我照此风格改写剧本分集大纲。我对这份分集大纲中许多违背基本文史常识的荒谬之处做了批注,如她把郑袖和南后当成一人,并把南后的设定当成“楚宫有东南西北四个王后”,“不查核史料,随意将楚宫书库取了一个武侠风味浓厚的名字摘星阁,实际上楚宫书库名平府”,“让葵姑这个奴婢罚跪身为公主的芈月,主仆不分”,“在郑袖宫中的狗追逐公主芈月,形同村姑养狗护院”,“让楚国公主在七夕节赛巧表演,任由诸国使者点评挑选联姻,实际上当时还没有乞巧节,更不会让公主如艺伎般公开在宴前为人表演歌舞”等。这份批注我本想发给曹平女士,最后怕伤和气,没有发给她。我当时打电话给曹平女士,婉转点出了王小平1-5集分集大纲中的荒谬之处,表示我不能照这个思路来改,因为我怕到时候观众会认为是我的想法而拍我板砖,并建议不要老是在大纲上绕来绕去,不如我先直接写个头几集你们看看。后来,我提交了我的剧本前几集后,曹平女士表示满意,终于不再纠缠于大纲。2016年,在鹿城法院发来的对方提交证据中,我才知道,曹平女士在我拒绝按照这份1-5集分集创作和修改剧本以后,于2013年3月4日发给王小平的邮件中称,“她看了您改写的大纲,有启发,让她先把第一集剧本写出来”。当时殊为惊讶,也觉制片人之不易。
(三)电视剧《芈月传》的剧本创意与故事主线到底是谁创作的?
《芈月传》的故事系我独立完成,所有的人物、分阶段核心事件都在我2012年发给花儿影视的大纲里已完整呈现。而对方一直在外混淆视听,胡说什么花儿影视的团队与我共同研发了剧本大纲,反诬我的小说与剧本重叠的部分是采用了花儿影视团队的大量构想,我的小说抄袭了剧本、抄袭了剧本大纲。这真是颠倒黑白,滑天下之大稽。
在鹿城法院庭前会议上,我的律师曾询问余飞,“您依据什么判定剧本大纲系团队共同研发(创作),是否被告给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余飞的回答是他根据行业经验惯例判定的,被告并没有给他提供相关的证据。
我向鹿城法院交了2012年秋天至2013年初的所有人物小传、分集大纲、故事大纲相关邮件,邮件的时间点可以证明我早在花儿影视与我第一次商讨之前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故事大纲与人物小传。尽管我原来计划故事内容按60集电视剧容量来做,大纲阶段按照制片方意见进行压缩成35-40集,然后再重新扩充成53集(剪辑成81集成片),几易其稿,最终确定的大纲、分集与我原来最初大纲故事思路相同,与后来的剧本以及最后电视剧故事主线,人物关系大致走向均一样,花儿影视和王小平却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给法庭,证明他们对大纲和剧本的贡献。
王小平一直宣称每一次的剧本讨论会均有录音记录,可以证明她对故事大纲的贡献是符合总编剧署名的。但在之前几个案件均没提供录音证据,仅在鹿城法院提供一个3分钟录音,最后并未被法院采纳。2017年3月,在海淀法院提交了2012年11月及2013年3月的部分录音证据,其内容恰好说明他们所谓的团队创作事实并不存在,他们只是在我提供的大纲、分集剧本基础上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然后我根据制片方意见,修改成他们想要的呈现结果。虽然许多意见我并不苟同,但出于职业素养而应命。如王小平建议:“...凡是能跟人物命运,凡是能让故事好看的,咱就写。史实这一部分,假如跟这个没关系的,咱就把她虚到后面去”,还有几位剧本讨论会与会人员建议只要那个朝代就够,历史不用太多,就讲三姐妹怎么反目成仇、勾心斗角。由于这些建议或太偏离史实,或影响人物设定,或不合逻辑,所以最终被我采用到剧本中的内容极少。我的创作初心保存在我的原著小说中,尽量在小说中呈现这个故事该有的史诗品格。从最后呈现的电视剧看,我未接受的意见最终被王小平自己采纳和使用。
(四)剧本创作的情况
2013年3月,我开始改编创作第一集剧本,此后花儿影视再没有对剧本分集大纲提出异议,分集大纲就此定稿。我此后陆续向曹平女士及助手发送全部分集剧本。
然而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花儿影视自2013年5月开始却在暗中另外聘请了两位编剧修改我的剧本。这两位编剧在2-3个月间随后提交了数稿1-5集剧本,直至2013年8月25日解约。而我直到2016年双方在法庭交换证据,才第一次看到这两位编剧的稿件,知道曾有过这么一回事。看过这两位编剧的稿件后,我认为他们的剧本虽然与我风格略有差异,但是对大纲及人物的理解都是正确的,可惜其稿件的部分内容最后被王小平版剧本拆分采用,导致逻辑不能自洽,殊为可惜。在他们双方的来往稿件中,我看到这两位编剧被解除了合约前的最后一次发送剧本意见中留言“我是非常愿意多用原稿(指蒋稿)的。”
2013年9月15日起,在发送1-20集剧本以后,应制作人曹平女士要求,我不用同时向她的助理发送剧本,而改发一份剧本给王小平。于是其后的21-53集剧本我分别同时发到曹平女士及王小平邮箱。期间,王小平仅仅通过邮箱发给我一封信,提到21-25集的一些剧本修改意见全文共计552字,此后再无其他任何书面意见。在庭审中花儿律师一再强调,因为我曾因制片人要求,在创作到21集后陆续将剧本发一份给王小平,所以与王小平是合作编剧,王小平是总编剧。那么,我在大纲、分集、1-20集剧本创作期间,均是将上述内容另发一份给曹平女士的助手,那么这位助理女士是否更应该是合作编剧,或是总编剧?我以为制片人曹平把责编换成导演夫人王小平,是为方便传达导演意图,以利于剧本修改与交流。如果当时双方就明确王小平是合作编剧、总编剧,以花儿影视对法务重视程度和高超水平,当时就应该与我明确合同,留下证据。为什么在我交全稿后八个月、开拍两个月后还要与我沟通,要我承认王小平是合作编剧,开拍四个月后要我承认王小平是总编剧,然后以花儿影视名义发声明?期间我要求商议和解被拒绝由此引发系列纠纷。
从2016年5月署名权案交换证据时,我才在对方提交的王小平拍摄本公证证据中知道,2013年,王小平仅向曹平女士发送过一次剧本1-10集(前5集是在另外两位编剧基础上微调,后5集在我的剧本基础上微调,但后来在沿用主线的基础上,2014年又对1-10集进行了多次调整,剧情逻辑变得十分混乱)。其大量修改和交稿时间实际集中在2014年1月至10月的短短9个多月内。
双方剧本交稿顺序情况,详见下表:
从表格中可以清楚看出,王小平的每一稿剧本均在我之后发送,其内容均是在我基础之上做的修改。在我完全交稿以后,甚至拍摄进程中,她开始了密集修改,而她所交的部分稿件标注的是导演修改稿。电视剧于2015年1月29日已经杀青,我于2015年4月即已起诉,但是,王小平却在2015年5月9日交付人物小传,于2015年11月15日交付终稿剧本。电视剧剧本,本应该是为拍摄所用,此时,离电视剧开拍已经一年多,离电视剧杀青已经近十个月,离电视剧首播也只有不到半个月时间了,这显然不符合电视剧拍摄规律。不知道这时交剧本是为了什么?
(五)王小平剧本与蒋胜男剧本的比对情况
鹿城法院署名权案的审理中,花儿影视及王小平在电视剧开播之前邀请了中广联的电视剧编工委进行剧本比对,声称我请编工委介入比对剧本,却又临阵退缩。
事实上,我于2015年4月起诉后,确实曾经寄希望于业内人士帮我调解,当时联系过编工委余飞老师,但是没有回应。半年后的11月9日,我再次求教求助时,他明确告诉我“已经起诉了,其实行业协会也不好介入了,只能先走法律程序,以前都是这样的。”
我知道这种吃力不讨好并得罪人的事,确实不能够强人所难,我非常理解并予以尊重。思量再三,我决定放弃业内求助。
在所有求助之路被堵后,第二天,我选择自己将侵权遭遇向公众公开。在我发布公开说明之后几天,鹿城区法院也向两被告发出限期10天提交证据的《限期举证通知书》。这时编工委余飞老师忽然联系我,说王小平剧本已交给他们,要求我也提交剧本,由他来负责剧本比对。在这种情形下,我向他说明我的剧本早已于2015年8月交给法庭,电视剧都快播了,谁都可以比对,并希望由他通知被告尽快将剧本提交法庭。后来,编工委以花儿影视单方面提供的蒋、王两版剧本为样本,由余飞老师携助手做了比对工作,并交法庭作为比对证据。2016年7月,在鹿城法院庭前会议上,经法庭同意余飞老师以被告方聘请的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而并非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或法院指定、中立的第三方鉴定专家。这就是一度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我与余飞老师纠纷的来龙去脉。
我的剧本比对本由我律师团队完成,并在鹿城法院庭前会议前提交法庭。
对比采用的“蒋版剧本”是指2012 年9 月至2014 年3 月,是我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曹平女士并经公证的《芈月传》剧本,包括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分集大纲及分集剧本(1‐53 集)等;电视剧是指花儿影视于2015 年11 月30 日于北京卫视、东方卫视及乐视网、腾讯视频公开放映的《芈月传》电视剧(1-81 集)。我们以《芈月传》蒋胜男剧本(简称“蒋版剧本”)与《芈月传》电视剧进行比对。之所以没有用王版剧本和蒋版剧本进行比对,是因为在我方进行比对的当时,花儿影视和王小平只向法院提交比对本与拍摄本,还没有提交经过公证的王小平剧本,我方无法确认这拍摄本是否属于王小平的。尽管这种比对方法对我方极为不利,但在当时情况下开庭在即,只能让步。
比对内容及比对方法:首先将“蒋剧本”与电视剧按照剧情推演分为“楚国篇”、“秦国篇”、“燕国篇”、“秦国篇2”四个阶段,然后分别比对每个阶段的相关内容。原告提交的比对文件有三项:(一)“蒋剧本”与电视剧主要人物及人物关系比对。(二)“蒋剧本”与电视剧人物设置比对。(三)“蒋剧本”与电视剧故事情节主线比对。
结论:(一)主要人物及人物关系方面,电视剧中主要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均来自于“蒋剧本”。(二)人物设置比对方面,“蒋剧本”中总计人物设置170 个,电视剧中总计人物设置156 个,电视剧与“蒋剧本”相同人物设置155个,相同比例99.4%。(三)故事情节主线方面,将“蒋剧本”与电视剧的故事情节主线按照剧情时间排布,并根据抽象层次划分为三级情节,电视剧与“蒋剧本”故事情节相比,一级情节、二级情节完全相同,三级情节中91.9%与“蒋剧本”相同。
总结论:《芈月传》电视剧与《芈月传》“蒋剧本”相比,在人物设置、主要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主线方面,接近完全相同。(蒋版剧本与电视剧比对本链接)附件三
余飞老师所比对的两个版本的剧本均由制作人曹平女士提供,他回忆称可能还包括故事大纲。下面是他递交的比对本时的说明:
此比对方法并不对两版剧本的立意、人物和人物关系、大结构、分阶段核心事件做比对,而只是对具体情节异同,以及相同目的事件的表述差异上。至于比对结果相信大家在各种宣传媒体中已知晓,但在比对本统计方法、比对分类及诸多具体内容,我方律师针对乐视花儿比对本提出几十处的错误与质疑之处,并部分内容作了现场演示,并将乐视花儿比对本质证意见(97页)与统计错误(26页)递交法院(附件四(1)、(2))。余飞老师当庭表示比对工作由其与助手共同完成,工作量各半,同时他表示因为工作量太大,他本人并未对内容完全审对,承认确有疏漏。
王小平在2016年4月25日微博上,那篇名为《蒋胜男,你要还我一个清白》的长文,文中提到,编工委对王小平的剧本和蒋胜男的剧本做了认真比对,得出结论:“我的剧本与蒋的剧本的剧本内容从故事结构、情节、人物塑造,到细节描写变动极大,我主导了电视剧剧本的创作”。大家比对一下两处区别,自然明白其中的差异何在。在这篇文章里,像此类刻意曲解的表述甚多,大家可以根据事实和我在2015年11月10日发布的微博声明相对比,找找类似情况在这篇文章中还有多少?
当日鹿城法院庭前会议,在我方律师的询问下,余飞当庭表示两剧本“大事件、立意、人物性格上基本相同。”
但很遗憾的是,鹿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用一句“总编剧与剧本贡献度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总编剧强调的是指导性、全局性,原创编剧强调本源性、开创性……”,让双方在比对上的辛苦工作全作无用功,判决最后并未对双方比对作任何认定。且判决书也没有说明总编剧的指导性、全局性作用的证据在哪?
三、署名权之争由来,总编剧、原创编剧署名是怎么回事?
两年来,花儿影视和王小平为了证明:花儿影视邀请王小平加入《芈月传》项目和给予王小平总编剧署名的正当性,一再在各种场合贬低我的写作能力,攻击我不尊重事实,想要唯一编剧署名,并声称自己已按照合同确定署名。但是,任何一份合同都没有约定可以给王小平署名总编剧。而我一直以来的诉求也不过是想澄清自己是独立编剧,独立创作,并未在任何总编剧的指导下创作。
(一)原创编剧署名并非我的请求,而是对方事先设计
2012年8月28日花儿影视公司与我签订了电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合同中约定为我署名“编剧”。
2013年7月15日,花儿影视邀请我前往北京就前15集剧本做讨论。期间,匆匆签署了《创作合同二》《授权书》《补充协议》。正是在由对方提供的《补充协议》中将我的署名改为“原创编剧”。
王小平在许多场合声称:“在《补充协议》中署名“原创编剧”是我自己的要求,因为那时我已知道她将作为总编剧加入项目。”
更名“原创编剧”更绝非我的个人请求。
第一,《补充协议》与《创作合同二》合同文本是签订的前一天晚上11点钟曹平女士通过邮件发给我,次日,也就是2013年7月15日,在上飞机前由曹平女士递给我匆匆签署,落款人名字是星格拉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北京朝阳法院的判决,我与星格拉公司签署合同的同时,意味着我与花儿影视签署的合同一终止,即花儿影视失去芈月传项目。花儿影视的制片人曹平女士曾在公开声明中:2013年7月,因为蒋胜男的剧本不合格,她无奈将《芈月传》项目转让给了星格拉公司。最终因为王小平答应加入项目,花儿影视于当年8月再次将项目买回。
2013年8月底,邀请王小平作为编剧进入芈月传项目的是花儿影视;2013年7月,与我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创编剧”署名的是星格拉公司。我如何能在7月时,预知到8月王小平将作为总编剧加入项目,而提前要求给我署名“原创编剧”?如何能预知,一个月后花儿影视会多花了350万和部分权益从星格拉公司买回项目?
第二,从花儿影视提交的证据可见,2013年6月25日他们与另外两位编剧的编剧合同中已经出现“原创编剧蒋胜男”,这个时间比曹平女士所称对我剧本失去信心而放弃芈月传项目早了20天,比我和星格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编剧署名改为原创编剧的时间早了20天。可见,发明“原创编剧”的人不是我,而是花儿影视。但我2013年7月被劝说与星格拉公司签约时并不知道在原创编剧之上还有一个总编剧,也不知道原创编剧在法律上还有那么多不同的解释和理解。根据律师的解释,不管原创编剧还是总编剧,都不是法律范畴内的正式编剧署名方式。但既然白纸黑字的签了,我也承认。但承认自己是原创编剧并不等于承认王小平是总编剧。
(二)王小平署名总编剧既无合同约定,也无事实支持
先谈合同约定,王小平单独与花儿影视签订的合同约定,王小平可以署名编剧,从未有关于总编剧署名的合同约定。
事实上,给王小平编剧署名,请王小平入局,与我的剧本质量无关,与创作实际贡献也无关。因为根据对方提交的邮件证据,2013年5月24日,曹平女士同意王小平建议,“和晓龙导演商量也是想请编剧(指两位新编剧)在蒋的剧本基础上写一稿,然后由您再改”。
此时,我已交了全部大纲,并拿到制片方分期支付的稿酬,交前七集剧本,两位新编剧才交第一集剧本,制片方的态度已经十分明确,就是要请王小平改稿。也就是说,前面无论谁来做编剧,无论写得质量如何,都是要请王小平改稿。王小平将来会进入这个项目早在2013年5月就确定了,与合同无关,与创作事实无关。恐怕当时整个项目组只有我一个人被瞒在鼓里。
2014年11月,花儿影视方给我发短信,要发布公开声明时,要求的我承认的署名顺序都是“编剧蒋胜男、王小平”。
可见当时花儿影视对王小平的署名认定是第二编剧。2015年1月,花儿影视忽然在公开发布会上给了王小平总编剧署名。而根据他们自己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他们的律师也当庭承认,王小平对剧本拍摄版的修改在此期间(2014年11月-2015年1月)没有任何变化的。为何在王小平没有对剧本作变更调整的前提下,花儿影视忽然根据她的贡献,把她从第二编剧变成了总编剧?这就是花儿影视根据合同和创作事实履行合约的方式?
基于以上事实,我认为无论是根据合同,还是根据贡献,王小平的“总编剧”署名都不合理不合法。
(三)蒋稿剧本的质量并无问题,一切贬低只是为了诉讼所需
第一,编剧在大纲创作过程中因制片方要求进行的多次修改和调整是创作中最为正常的事,没有人能一稿通过。合同约定制片方如果对稿件经修改仍不满意,有权解除合同并拒付报酬。制片方在收到我的稿件后,分阶段支付了稿酬,这是在对我所提交的剧本大纲和分集剧本认可的前提下,才会发生的支付行为。这在行业惯例也是通过稿件的证明。但此案花儿影视的代理人竟把这一正常修改大纲的过程,解释为花儿影视对我的剧本质量不满意的表现,认为这就满足了合同约定的经修改仍不满意的前置条件,可笑之至。
第二,合同约定,制片方决定编剧署名的前提条件是对我创作提交的全稿剧本不满意,且经修改仍不满意的前提下,才能另请编剧并决定编剧署名。花儿影视曾引入另外两位编剧,王小平在邮件往来中强调那两位编剧“比蒋胜男会写戏得多”要求让他们“接手芈月传剧本初稿创作”。但最终花儿影视在看了这两位编剧的前五集后,与他们解除了编剧合同,履行了制片方的解除合同权利。但花儿影视在我提交全稿后并未提出修改意见或不满意,反而以支付了全部稿酬证明我的作品获得最终认可。
制片方应对不合格剧本的正确应对方式是拒付报酬和解除合同。我与花儿影视或星格拉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制片方均有分阶段支付稿酬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制片方在剧本创作的任何阶段,认为我的剧本不合格,均可与我解除合同,而他们的利益都无损失。
第三,对方所提供的邮件证据和录音证据中有诸多对我剧本的褒奖之词,为何单单采用王小平与曹平女士之间来往邮件的片面之词,证明制片方对剧本的不满意(不知此处对剧本有生杀大权的王小平女士是作为总编剧还是制片方代表)?那我也可以罗列出更多,制片方甚至郑晓龙导演本人在剧本创作过程中对剧本满意的证据。
2013年5月2日,曹平女士与王小平的往来邮件中说“我个人更喜欢蒋的第一集和一些她剧本里呈现出来的历史文化的东西,我觉得不能丢了这部戏的厚重和史诗般的品质。”
2013年3月31日剧本讨论会上,郑晓龙说“剧本有一个特别大的优点,胜男对那个时代(细节、物品)非常清楚”“看了第一集,总体感觉不错,不像王小平说的那样,有一点美剧的感觉”。参与讨论会的资深编剧李晓明说“看了前三集剧本觉得很爽,剧本好看”(根据对方在2017年3月提交给海淀法院的录音整理)
蒋稿剧本质量是否合格,我以为不应该看制片方事后说了什么,而应该看他们在合同履行的当时做了什么。署名权案一审在温州市鹿城法院审理一年半,已于2016年11月判决驳回我所有的诉讼请求,二审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目前未判决。
附件五(署名权案一审判决书);附件六(署名权案一审代理词);附件七(署名权案二审代理词);附件八(署名权案二审上诉状);附件九(署名权案一审庭审直播);附件十(署名权案二审庭审直播)。
四、北京海淀法院所谓“蒋胜男小说‘抄袭’蒋胜男剧本”案件是怎么回事?
在电视剧开播之前,乐视花儿影视一再宣称没有侵权,已在电视剧前写明《芈月传》电视剧是蒋胜男小说改编。
而电视剧顺利播映后,温州署名权案开庭前,花儿影视将前述事实全部否认,于2016年4月份向北京海淀法院起诉我小说侵权,声称我已出版的《芈月传》小说“抄袭”了我改编的《芈月传》剧本,诬陷小说是根据蒋稿剧本改编,给我扣上了抄袭者的帽子。于是,外界因此谣言纷纷,说蒋胜男小说抄袭王小平剧本。事实上,对方律师在鹿城人民法院明确承认过,我在小说出版前,从没看到过王小平改写的拍摄本内容,更没有抄袭王小平版剧本的可能。
为了夺得《芈月传》这个IP的原创权,他们在面对合同中约定“该作品系乙方原创小说(还未出版)改编剧本,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乙方享有原小说的发表和出版权利”这一项时,挖空心思创造出一种新说法,即将一部原著小说,拆分成所谓的“三部作品”,即:“已发表于网络的7000字章节”、名为“大秦宣太后”的小说、已出版的《芈月传》小说。制造合同约定的乙方原创小说系已发表于网络的7000字章节的舆论。
事实上,《芈月传》小说只有一部,那就是我从2008年构思,于2009年开始创作,并在2015年8月陆续出版的小说。
而花儿影视所谓的7000字宣传中一直故意混淆“小说大纲”和“小说开头”概念,花儿公司2015年时以“蒋胜男只给了7000字大纲”为由宣扬我后来递交的剧本均不合格,从而证明请王小平作为总编剧入局的正当性。这时的7000字是指我2012年7月第一次发给他们的根据小说初稿改编的故事大纲7999字。最后发现这7000多的大纲故事完整人设齐备,不能达成他们“主导创作”和“共同创作”的目的,就在2016年改口说成“蒋胜男只有发在网上的7000多字小说开头就签约了,后续内容均为团队共同创作”。将他们一直对外宣传的7000字从大纲换成了小说开头。此前,在2013年7月15日签订补充合同时,我应花儿影视要求,从网上撤掉我的小说,后来应其要求将此无法撤掉的7000字发给他们,并表明是“网络流出版”,承诺在电视剧播出前“不会出版此原著内容相关内容及网络发布(不包括合同签订前09年网络流出的七千字草稿)……”而陷入预设圈套。但即使如此,也恰恰表明签订合同时,双方认定约束发表的内容是指网络开头7000字以外的内容,而不是指小说只有7000字。
尽管谁都知道,我曾于2012年发在晋江原创网的开头草稿(内容仅到芈月出生)是不可能改编成一部一百多万字剧本的。但是,他们却可以通过对小说内容的重新拆分,从而狡辩我于2015年8月出版的小说除已发表于网络的7000字以外的,都是根据电视剧剧本改编的。因电视剧著作权是花儿影视的,剧本的绝大部分内容就成了花儿影视所有的原创作品,已出版的《芈月传》小说则成了剧本的改编作品。对花儿影视而言,不仅潜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芈月传》小说在未经花儿影视同意的情况下出版,将变成“非法出版物”,于是按照花儿影视的逻辑,蒋胜男的小说就抄了蒋胜男的剧本,就是侵权,要求赔偿2000万元。他们的目的:其一、无非是制造舆论,诋毁我的名誉,将抄袭罪名扣在我的头上;其二、干扰署名权案审理法院的视线;其三、是想用他们占有的剧本版权成为电视剧的源头,所有的与此剧有关作品包括小说均是电视剧的衍生品。
小说和电视剧各自具有其特点。但对于同一题材,同一历史人物故事小说,与电视剧故事大纲、剧本的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故事主线具相同及相似点是正常的,其实这恰恰也证明蒋版剧本来自我的小说。我不知道同一作者写同一创意同一人物同一题材的小说与电视剧内容完全不同应该怎么写?然而,花儿影视却倒打一耙,说我小说中凡是和剧本相同的部分,只要不能证明小说在前,剧本在后,即是侵犯他们的剧本权力。从电视剧创作到此系列纠纷案发展的过程中,花儿影视对于双方合同确认的电视剧剧本是小说改编的事实,从承认——否认——再承认——再否认,反复无数次,不知该作如何解释?怎么它们之间相同与相似之处竟成了抄袭的罪证?莫非在合同签订之时花儿影视就预设了陷阱,除非我放弃小说出版,否则必定侵权。
小说出版时,花儿影视曾在北京朝阳法院起诉我提前出版小说违约,即出版小说违约案。花儿影视的起诉本身是以承认我对小说拥有完整的权利为前提的。否则花儿影视怎可能不主张侵权,而轻易的放过我这个“抄袭者”呢!
作为小说的作者及电视剧的编剧,对这个事件里深不见底的套路,我感到深深的恐惧和悲凉。
五、有关合同签订、履行以及背后的故事
我在2015年11月自己微博发表的说明里曾说过,对方屡次修改合同,但把具体过程和内容作了省略。至今为止,我既不认识乐视花儿影视的法定代表人,也没见过星格拉影视的法定代表人。基于对知名影视导演及制片人的信任,我所有的合同均是由曹平女士交给我签署的。当时我实在不知道为何曹平女士在我与花儿影视签订一份合同后,又要我与星格拉签订与花儿内容大致相同的合同,外加一个补充合同,但对外却一直宣传《芈月传》是花儿影视的项目。这背后到底有什么原因,我确实不知道,所以当时也没法予以说明。经过两年多、六起案件的审理,我大致明白一些。现就合同内容作些梳理。
(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我就创作《芈月传》项目共签署过三份合同、一份授权书,拒绝签署了一份合同与一份授权书:
1、我与花儿影视签署于2012年8月28日的《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以下简称创作合同一);
2、我与星格拉公司签署于2013年7月15日的《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以下简称创作合同二)(时间倒签至2012年8月28日);
3、我与星格拉公司签署于2013年7月15日的《补充协议》(时间倒签至2012年11月18日);
4、我与星格拉公司签署于2013年7月15日的《授权书》(时间倒签至2012年8月28日)
2012年8月28日花儿影视与我签订了电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合同约定:“该作品系乙方原创小说(还未出版)改编剧本,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乙方享有原小说的发表和出版权利。”并规定“在电视剧播出前小说不得在网上发表。”同时约定,在剧本经蒋胜男对全稿修改后花儿影视仍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另行聘请其他编剧,署名顺序由花儿影视决定。约定我署名为编剧。
在我改编剧本期间,花儿影视根据《创作合同一》,给我汇款编剧费5笔,总计47.25万元,分别是8.75万元(2012年9月4日)、8.75万元(2013年4月1日)、8.75万元(2013年5月6日)、14万元(2013年6月20日)、7万元(2013年7月30日)。
2013年6月25日,在我完成了约13集剧本创作后,曹平女士发给我一份合同邮件,要求我与花儿影视重签一份剧本创作合同,此合同将所有与小说及电视剧的衍生品权利一网打尽,当时我对此合同大大扩展原合同的权利做了删改回复,希望按原合同履行,制片方后来不再纠缠此事,我也便没当一回事。
在此后的诉讼中得知,在同时的2013年6月25日,花儿影视与另外两个编剧签订了剧本创作合同,约定修改蒋胜男剧本后创作内容超过50%,可在蒋胜男原创编剧之后作为第一编剧署名。
2013年7月13日,花儿影视邀请我前往北京就前15集剧本做讨论。2013年14日晚上,剧本讨论会结束后,曹平女士向我提出,要向我购买《芈月传》游戏、动漫改编权,需要签一个补充合同,为了操作项目方便,要重签一份《剧本创作合同》(以下简称创作合同二),经过一天的剧本讨论,我已晕头转向,出于轻信,也不愿破坏良好的合作关系,我让她将合同发来。合同发来时,已是半夜十一点。当时看了合同,就回复了她。第二天,在我去机场前,匆匆在曹平女士递交的《创作合同二》《授权书》《补充协议》签署了名字。后来才发现《创作合同二》《授权书》时间倒签至2012年8月28日,与《创作合同一》完全一致,《补充协议》倒签至2012年11月18日,倒签的落款时间制片方均已提前在合同中打印,合同主体变为星格拉公司,当时我却没注意其时间与主体的变化。
2014年6月,因为市面上出现赝品小说,出版社希望将我的小说马上出版。我刚好去北京看国博的楚文化展,顺道拜访了制片人和导演。当时坐下来的时候,因为电视剧马上要开拍,与大家说了一些关于电视剧拍摄的内容。随后提出要求提前出版小说的事情,花儿影视众人均口头应承可以于2015年6月以后出版小说。2014年7月17日,我还发短信给制片人曹平女士问:“……整理合同时发现我们主合同是花儿影视,但游戏和电影授权是星格拉,是否要调整一致,趁我现在北京,下午到公司重签一份?”当时是希望能补签一个合同,再次明确2015年6月小说出版时间,理顺合同主体关系,因为当时没明白是怎么回事。曹平女士回复:“……合同主体没有关系,有需要我再联系你”(对话有公证证据)。
我当时出于对合作方的信任,再者处事没有经验和疏忽,致使自己在提前出版小说的案件诉讼中处于被动,也连累了出版方。我明白实际事实与法律事实是有区别的,法院只认法律事实。虽然我提交了我方与对方短信对话中说明制片方曾答应提前出版小说而对方并未否认事实的证据给法庭。但法庭认为这个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现在提及此事并非对法院就违约事实认定结论存有非议,目的是希望大家重视法律与合同意识,商场如战场,有时候文人行事往往拨不开面子,不敢顶真,反而让自己陷入困境。
最后在2015年11月的小说提前出版案的一审审判中,朝阳法院判定我在2013年7月15日因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创作合同二》及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授权书》为由,已结束了与花儿影视的《创作合同一》合同履行。
在此案诉讼中,花儿影视向法庭提供了两份我从不知道也未看过的,以我创作的剧本以及衍生品为标的转让合同,分别是星格拉与花儿影视签订了《芈月传电视剧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11日,《电视剧剧本著作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花儿影视通过这两份合同从星格拉公司手里买回了芈月传项目。而星格拉公司因此获得了350万现金,《芈月传》电视剧大陆地区以外的发行收益权;游戏开发收益的30%。两个合同签署时间均为2013年6月。2013年6月我与星格拉公司没有发生过任何联系(我方律师出示诸多证据证明我与星格拉签署合同实际时间是在2013年7月15日),当时依然在履行与花儿影视的《创作合同一》,星格拉公司如何能将原来属于花儿的《芈月传》项目得手,然后又转让给花儿影视,难道版权也能卖期权?花儿影视又为何要重复付酬,去购买自己早已取得的权利?然后花儿影视出具了星格拉法定代表人书面说明,宣称合同实际签署于2013年8月,只是倒签了时间,以自圆其说。
为什么要将时间倒签到2013年6月这样一个有明显漏洞的时间里?联想到2013年6月25日,曹平女士也曾要求我重签与花儿影视的全版权合同,被我拒绝。而花儿在同一天与另外两个编剧签订以我的剧本为母本的修改创作合同。我一直不明白这里的原因。直到官司纠缠中,才注意到乐视网收购花儿影视100%股权的公告新闻:2013年6月30日,乐视网完成了对花儿影视收购前的评估,并发布资产报表,向社会公布双方达成了初步收购意向。这个时间上的撞期实在是太巧了。
上述的合同交易过程同时也说明,制片方对项目没信心如果是因为我写的剧本差,最应该做的是赶快解除合同,而不是千方百计地拿走衍生版权。只有影视剧本有价值,衍生品才有价值。其一系列合同转让目的是什么不言而喻。
(二)合同与创作过程关系梳理
2013年8月25日,花儿影视在收到另外两位编剧数稿1-5集剧本后与其解除剧本修改合同。
花儿影视和王小平向法庭提供过一份签署于2013年8月30日的编剧合同(这是花儿影视证明王小平是编剧的重要证据),编剧费用加上超集费超过千万。但这份合同被提交法庭时,既无合同前期磋商过程(比如邮件往来)的任何证据,也无法提交相应编剧费的汇款记录作为证明。我方律师要求对方提交相应汇款记录,但对方始终不曾提交。我方质疑这份合同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真实履行,但对方律师却辩解说王老师收没收到钱跟你们无关。想来了解此行业的人对此自有判断,编剧分批交剧本,影视公司分批付款几乎成了这个行业的惯例,而影视公司一次性付款或拿固定报酬的是责编之类的人。但是一审法院对这个关键的证据却没有要求王小平方面进一步举证。
北京朝阳法院提前出版违约案判决认定我在2012年8月28日至2013年7月15日间,履行的是与花儿影视签订的《创作合同一》,2013年7月15日以后,履行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创作合同二》《补充协议》《授权书》。
事实上,在我整个剧本创作过程中,签订与履行合同的对象始终是花儿影视的制片人曹平女士,甚至在2013年7月26日给曹平女士及其助理发送过剧本稿件(而这一时期法院判定《芈月传》项目权利属于星格拉公司,不知这时曹平女士是代表花儿影视还是星格拉公司?)2013年7月15日与星格拉公司签约前,我已收到花儿影视分5笔汇来的编剧费47.25万元。在花儿影视与星格拉公司之间让人眼花缭乱的项目转让合同中,花儿影视支付给星格拉公司350万元购买《芈月传》项目,并在合同中约定花儿影视公司垫付的款项另行据实结算。但是,在支付回单中却没有扣除花儿影视已经支付给我的47.25万元编剧费,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
2013年8月以后,我收到过编剧费7笔共计138.25万元,其中2笔由花儿影视支付,(2013年9月30日支付7万元,2013年11月28日支付24.5万元),5笔由个人汇款。也就是说,根据转让合同,此时应该由星格拉公司支付编剧费给我,却收到了花儿影视汇来的编剧费,而始终没有收到过以《创作合同二》甲方星格拉公司名义支付的任何稿费。对于这些明显不合逻辑的支出,以星格拉公司出具一个授权委托请人代付了我的剧本稿费的说明(没有证据证明这些代付的个人与星格拉有关联),从而自圆其说。自此,北京朝阳区提前出书案庭审中,在我方出具的证据和律师的质问下,花儿终于承认此前作为主要证据出具的四个合同时间全部倒签(原本他们坚持自己的合同时间为实际签约时间)。
总结以上内容,在王小平以编剧身份介入之前发生了以下几件事:
1、我已经交付了全部大纲、分集和20集剧本;
2、两个编剧修改剧本,不满意又解除合同,但是实际交付了1-5集的剧本;
3、与我倒签了星格拉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拿走了电影、动漫、漫画、游戏的改编权;
4、花儿影视与星格拉签订了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星格拉取得了350万转让款及后续衍生品的分成权益;
5、乐视网收购花儿影视;
看到花儿影视为得到芈月传项目《补充合同》权利而进行的复杂操作,我忽然明白在2014年11月,花儿影视在要求我同意他们发表要我自己否认小说,承认我与王小平独立或联合创作的声明被拒绝后,为什么还要求我在电视剧开拍立项著作权声明里附带签署一份属于花儿影视的《芈月传》全版权的授权书(邮件发送)。当时因诸多疑虑我并不敢签署,这系列案件后才明白如果我直接签署这份授权书,他们就不用这么麻烦,需拿四个倒签的合同来回倒腾,通过复杂的法律解释来证明自己拥有的版权。
以上关于系列合同关系签署和履行过程,在《芈月传》提前出版小说案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书附件十一(此案一审对方以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书中均有详细陈述,大家可以去印证我的说法。附件十二。此案二审撤消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了对方的所有诉讼请求(这里花儿影视解释成自己一审胜诉,二审也胜诉,并制造出蒋胜男伪造胜诉假象的谣言)。但是认定了星格拉补充合同的有效性及补充合同部分权利转让给花儿影视的有效性(在我与花儿影视的创作合同一中并无约束纸书出版时间,如果花儿与星格拉合同转让无效,根据我与花儿的合同,我在电视剧播出前出书并非违约)。这个案子其实最关键的地方就在于合同转让是否有效,这直接决定出书是否违约的事实认定及衍生版权的归属。花儿影视通过2015年11月电视剧开播前三天判决的这个案件,拿到他们最在意的补充合同内的部分权利,又以此认定提前出版小说违约。
2012年8月28日签订合约后直至2014年3月29日交稿,我在认真履行我的合同职责,并未背离。而作为甲方的花儿影视却在背后来来回回另做了许多合同,其中不少合同的时间和逻辑上有明显矛盾。甚至现在专业人士也能在判决书上可以解读到很多玄机。
我不关注2013年6月乐视网收购花儿影视股权一事,和围绕《芈月传》项目的各种合同变更时间撞期的巧合,反正这些商业上的事儿我也不明白。但是《芈月传》的项目转让时间与目的上,花儿影视相关人员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的发言有诸多自相矛盾之处,我不得不点明,以免承受不属于我的罪责。
试问:既然如王小平所说的自2012年起,她始终作为编剧存在、始终以编剧身份参与项目、蒋胜男始终知道不只她(蒋胜男)一个编剧、王小平对剧本的创作起了主要作用。为什么曹平女士在2015年11月27日的公开声明中说:因蒋胜男无编剧能力,花儿影视没信心而将《芈月传》项目转让,后因王小平同意接手有信心了又买回项目。如果王小平一直对这个项目起主要作用,那么花儿影视中途没信心出让项目与我的编剧能力无关,反而与王小平的编剧能力有关。如果是因我的编剧能力问题出让项目,王小平在2013年9月中途接手时,我已完成及确定大纲、分集、人物小传内容,并已提交了剧本1-25集。在我发送后面的剧本时,她对我仅通过邮件发送了一个21-25集剧本的修改意见(就是前面提到的552字),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王小平是如何自始至终对剧本起主导作用?花儿影视团队是如何集体打造了《芈月传》项目?
这就是我在2015年11月在微博中案件说明里提到的王小平提出聊聊几点意见,100多万字剧本稿提出552字意见说聊聊几点意见难道不符合事实吗?这个是任何一个影视公司通过责编都会做的工作。此后我一直是独立完成后面的剧本直至2014年3月交稿结束。
2013年5月,在曹平女士与王小平的来往邮件中,提到先请另外两位编剧做一稿,再请王小平统稿。后来,王小平看了那两位编剧的稿件也回复认为新编剧的稿件有修改基础,意味着她愿意正式介入项目。2013年5月,王小平就打算加入芈月传项目了,为何在这样的情况下,2013年7月15日,曹平女士还是请我去北京与星格拉公司签署了《创作合同二》和《补充合同》,花儿影视因此暂时失去了《芈月传》项目,然后又用巨资买回了部分权利,其目的不言而喻。
事实上,我希望大家了解的事实,一直非常简单。那就是我的剧本创作过程完整清晰,可以证明我是独立完成剧本大纲、全部剧本创作,与王小平不是合作编剧关系。项目创作期间,王小平提供的1-5集大纲意见,是在我前五稿分集内容基础上的进行整理的稿件,后来提过552字剧本意见,也是在我提交了1-25集剧本后的事后修改意见,而非事前指导意见。当然,我也承认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在我交稿之后,王小平是在我剧本基础上对剧本内容细节及对话做了修改。编剧王小平和导演代表或责编王小平的身份应该先界定,再根据创作事实及对剧本贡献度来决定编剧署名及顺序。而总编剧的署名,并非编剧署名顺序,而是编剧署名方式。总编剧的署名,第一,没有法律依据;第二,没有合同依据;第三,没有事实根据。涉案所有合同仅约定了编剧的排序由花儿影视决定并附前置限制条件,并没有约定“总编剧”这个署名。花儿影视有权决定的是编剧署名顺序,而非总编剧署名。况且有权决定署名必须达成的前置条件是他们对接到我的53集剧本(拍摄剪辑成81集)提出修改意见,且经我自己修改仍不能达到其要求至满意。但这个条件至始至终都并未成就。
今天,历时两年的《芈月传》署名权案及衍生系列案的第六个案件乐视花儿告蒋胜男小说侵权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后续还有好几个官司要收尾,还不知道是否还有官司在等着我。当日起诉,我已说过,无论什么后果,无论以何种方式结案,我都会承担,这句话到今日依然不变。当然我更希望这场纷争能尽快结束。我从不知道为保护自己著作权而不得已的维权,会让人把自己拖入连环的诉讼泥潭。
这条路上,有许多人踩过坑,有人选择忍耐,而我选择将自己所有的得失都说出来,让后来者不用再走弯路。
感谢出版商、我的影视合作者及律师团队的理解、支持和帮助,令我能排除干扰,静心写作。也感谢一路过来所有支持、信任、理解、帮助我的朋友。
在此还要感谢《芈月传》电视剧的制作团队及演员们,是你们令我创作的内容能够呈现在电视荧幕上,让更多人知道、了解这个故事及这段历史。如果因为这场纠纷,无意中误伤到任何一个人,或者因此受到连累,我在此表示抱歉!我的本心,仅仅只是为了维护一个创作者正当的权力。
维权之路,格外艰难,文人畏事,尤其不擅和抵触诉讼,几乎每一个维权官司,都是不得已而为之。甚至都不是为了权益,而只是为了一个创作者内心的尊严,去走上这条充满自我伤害和怀疑,付出大于回报的艰辛之路。
然,成败未必由我,寸心自有天知。
以此,答复支持过我的所有朋友,所有读者。
我会继续创作,以更好更多的作品来答谢所有的支持我的朋友、读者。
蒋胜男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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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2015)《芈月传》署名权案一审庭审直播
附件十:(2017)浙03民终351号
附件十一:
附件十二:北京知产法院:《芈月传》委托创作案二审改判!(附二审判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