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陈年往事无法释怀,心怀怨恨,湖南新化县原敏京陈建香在同事某处借用手枪击毙了两人。
后湖南高院终审对陈建湘维持死刑判决,2019年5月,陈建湘被执行死刑。8月28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向陈建湘出借枪支的同事曾某因犯非法出借枪支罪,已于2019年5月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持枪射杀两人,湖南原民警陈建湘被执行死刑
陈建湘原系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民警。湖南高院查明,陈建湘对工作和生活态度消极,对陈年琐事不能释怀,记恨于心,逐渐产生报复心理。2017年12月17日,陈建湘列出拟谋杀的人员名单,并书写了遗书。12月22日8时许,陈建湘从同事曾某处骗借手枪,并以找工作为借口叫来朋友邹鹏为其驾车。随后陈建湘开始寻找谋杀对象。
当天上午10时许,陈建湘以要求配合调查为由将邹某骗上车,指挥邹鹏驾车至新化县桑梓镇集星村殷井冲的一偏僻山边,开枪将邹某杀害,并持枪胁迫邹鹏开车回到新化县城寻找名单上的其他人员。当日15时许,陈建湘在某小区发现段某并诱骗其上车,然后指挥邹鹏往新化县曹家镇方向开车。18时许,邹鹏开车至新化县上梅镇环城路与S225线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时,驾车故意撞击停靠在路边的一辆货车,然后迅速打开车门逃跑。陈建湘见状掏出手枪连开数枪将段某杀害,随即逃离现场。2017年12月24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新化县科头乡三板桥村将被告人陈建湘抓获。
2018年12月,湖南高院对陈建湘故意杀人案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原判。2019年5月,陈建湘被执行死刑。
以借款谈心等方式取得同事信任,骗借枪支
在陈建湘案中,其作案的枪支系从其同事、新化县公安局原民警曾某处骗借得来。
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陈建湘因与被害人邹某、段某等多年前发生过矛盾而积怨,逐渐产生报复心理。陈建湘为此多次有意接近曾某,以借款、谈心等方式取得曾某的信任,继而编造借口向曾某提出借用枪支。
2017年12月17日,陈建湘与曾某约好次日借枪。次日,曾某因故未借枪给陈建湘。同年12月22日8时许,曾某在新化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值班时,从上一值班民警手中交接到值班用手枪一支。随后,曾某电话联系了陈建湘。陈建湘携带弹夹、子弹赶到巡特警大队与曾某见面,曾某将卸了子弹的手枪借给了陈建湘。后陈建湘使用借来的前述手枪将邹某、段某杀害。
2017年12月22日19时许,曾某在巡特警大队向相关领导交代了出借枪支给陈建湘的事实。随后,新化县公安局警务督察队民警赶到巡特警大队将曾某控制,曾某配合没有拒捕行为。到案后,被告人曾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犯非法出借枪支罪,获刑4年
庭审中,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他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曾某有自首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曾某在二年以下量刑。
冷水江市法院认为,曾某身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借枪支,造成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曾某被新化县公安局警务督察队控制之前,已向巡特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交代了借枪给陈建湘的事实,在被控制过程中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出借卸下了子弹的枪支,陈建湘使用自身携带的子弹杀人,严重后果的造成系多因所致,据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曾某非法出借值班用枪给陈建湘,陈建湘持枪杀害两人,非法出借枪支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据前述规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曾某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依法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最终,冷水江市法院一审以曾某犯非法出借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原题为《湖南原民警陈建湘持枪射杀两人 借枪者被判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