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主义
这意味着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这个教义可以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索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
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相对立,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当事人主义
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对应,也是近代西方诉讼模式之一,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房产分割
西方
黄宗智已经清晰指出西方(美国)“夫妻一体”观念的一种具体体现是“美国的房产几乎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如果一人去世,便会自动成为留存者全权所有的制度,被普遍采用于大多数的夫妻房产,也多被使用于夫妻银行账户等财产,而中国则至今都没有采纳那样的‘共同财产制度”。
中国
中国的房产分割并未完全采取西方的“夫妻一体”原则。当代中国离婚法律中的房产分割,重视该房产的内容和来源,……依据案件的具体实际采取不同的分割方法,法律实践中仍然坚持“血亲”先于“姻亲”的原则。……
纵然是对于常见的夫妻双方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当代中国婚姻法律也并未简单接受“夫妻一体”的原则。……
当代中国离婚法律实践在财产分割时仍然会明显考虑过错以及照顾弱势方,这同样是中国婚姻法律中实质主义道德理念延续的表现,明显不同于西方极端强调个人权利的“无过错”离婚制度。
赵刘洋,1987年生,江苏徐州人,法学博士,2018年6月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学位,师从黄宗智。黄宗智,1940年生,著名历史社会学家,主要学术兴趣为明清以来社会史、经济史和法律史。从著作来看,黄宗智在法律民俗的历史方面有很深的研究,比如著作《法律、习俗、与 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作者按照以乡村妇女的自杀为开题,二至六章讲了清代、民国、改革开放前和当代的妇女离婚变化。下面我将主要从钱、权两方面来谈谈自己的理解。
金钱
商品
清代,妇女被当成产品来进行买卖。她们可以被“父母”卖掉,可以被“丈夫”卖掉,更可以被陌生人拐卖。买卖行是一种社会交易行为,据现代观念推论,只有“商品”才可以进行买卖,这就意味着妇女不是“人”,只是一种商品,而且是获利较快又较易的商品。
到了现代,买卖行为就消失匿迹了吗?似乎并没那么简单。
买卖妻子的现象确实大幅减少,但妻子本身作为妇女——妇女买卖行为仍暗自进行。是同样的理由,买卖人口获益较快,想来类似于dupin交易,而买卖人口的风险更低——有理说不清。如今,网络上有一种声音,说有些人被gm以后,生活比之前更好,所以他们应该感恩戴德,以至于说明gm并不罪大恶极。
十分可笑,且不说gm后能生活幸福的比例如何,就说被gm行为,这是赤裸裸的人权剥夺,再通俗点说,这就是最大程度的强迫和控制,我想请有如前发言的人想一想,如果有人承诺,只要跟他走,你就会过上幸福生活,你会跟着走吗?且不说可信度,就单想,他为什么要无条件去给你“幸福生活”呢?那生活要是那么美满,他怎么不自己去去?或者喊自己的姐妹们去去?
妇女似乎天然附带了“金钱”属性,她们可以被任意买卖,甚至被转手多次,成为敛财手段。就像一件件物品,她们在市场中“流通”。
非商品
总体来说,随着法律完善和社会进步,明显的商品属性已逐渐弱化。
婚姻中,买卖妻子已不再可能。妇女的意识觉醒了,但男性仍留在过去。他们或许会懊恼,为什么老婆不如以前好管了?为什么妻子要争取她们的权益?什么时候妇女有了权益?性别差异导致的观念差异至今仍存在,我无法彻底忽视网络平台的许多恶劣发言,但能看到越来越多的人有了“人”的意识。
阎云翔指出,中国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道德规范从原来强调为伟大目标而牺牲自我,转变为在具体物质层面专注追求个人幸福和自我实现。
但我们仍应该意识到,妇女的隐形商品属性仍然存在。女性一向被作为生产工具以供使用,她们生育、在家庭事务中承担几乎全部责任,不仅没有丝毫回报,反而被当成理所应当,这种现象并不仅存于资本主义社会,更像是世界范围内的一场瘟疫。
对现代而言,涉及金钱的部分多涉及房产分割。书中相关案例比比皆是,这里就不再展开说。当我们进行理性计算时,感性的东西就被丢到一旁,离婚就显得冷冰冰。从离婚中,也能看到现代社会自身的发展趋势。
权力
无权
妇女不能自主。
清代时,虽有离异相关的法律,但实际上,“典妻”和“卖休”更为常见。“前者是为获取钱财,暂时结束婚姻关系,但保留回赎的权利;后者则类似于“绝卖”,为获取钱财而将妇女休后嫁卖。”通俗来说,“典妻”就是将妻子当作物品来典当,可以赎回。“卖休”相当于将妻子当作商品进行售卖,“休”也就是古装剧里常看到的“休妻”。无论是典妻还是卖休,都是男性权力的表现,妇女作为妇女,对自己的人身自由毫无发言权,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任人宰割。甚至,在思想灌输之中,妇女认为“典”、“卖”是自己对家庭的一份责任,并不意识到压迫。
有关“礼义”贞节的意识形态塑造了“顺从的妇女”,妇女以听从丈夫的安排为“美德”。妇女被排除在经济事务和公共事务之外,妇女职责主要限于家庭空间,其家庭责任服务于整个家庭经济活动。当整个家庭因为贫困而无法生存,丈夫就将妇女视为“物品”将其卖出而结束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卖休”行为,显示出以主动的男性和被动的女性的基本区分为原则:卖方出卖妇女的身体以获得钱财,买方利用妇女的生育功能延续其家族,妇女则显示对男性欲望的服从。
“更为重要的是,清代律例中对唐律延续的因“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妻对夫的谋害罪)而强制“离异”的在实际中几乎没有踪迹,法律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夫典雇其妻、夫将妻卖休(离婚买卖)、夫强迫或默许妻与别的男人通奸,法律一般对此会强制离异。”
有权
部分权力归还。
封建时代结束之后,中国的婚姻制度的现代色彩才逐渐变得浓厚,妇女也逐渐变成了“人”,这时权力才回来了一些。书中提到离婚潮,1950年新婚姻法颁布,引爆600万对夫妇离婚,婚姻法案的制定和实施本是为了将权力归还给女性,却意外产生了副作用——妇女自杀、被杀现象频发。这可以说明,当社会和制度尚未准备完成时,实施“进步”法案易引发严重后果。如何平衡社会现状和理想状态,这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人生而平等”,这句话于18世纪就已写在美国《独立宣言》中,可如今我们做到了多少呢?道德当先,却要警惕道德“完美”带来的意外后果,法律滞后,但依然会在曲折中前行。
与其说这本书带有女性主义色彩,不如说是作者研究的某一议题涉及到了妇女,因此让我们看到了女性主义。也就是说,我认为这本书更偏向于法律历史领域。刘洋的文字干净有力,字字珠玑,对他人的研究调查信手拈来,一定做了充分工作。在社会议题频发的当下,了解历史是一条较为系统而又明晰的路,这让我们不再感情用事,这让我们有能力迈向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