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法信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定义不仅关系到离婚双方的经济利益和责任,还关系到第三人即债权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一般来讲,我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这就使得夫妻双方内部财产关系变动以及债务负担的约定存在着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本文就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进行解析,供读者参阅。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双方应连带清偿——陈海芳诉叶明锋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对外应当依法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内则应依据一定的原则予以分担。两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诉讼标的。
案号:(2008)温民一终字第17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民事审判案例指导参考》2010年第4辑(总第44集)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顾怡诉范毅刚离婚纠纷民事抗诉案
案例要旨: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案号:(2007)沪一中民一(一)再终字第1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