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揭晓了2021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评选结果:北京市检察院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问题向应急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等9份检察建议入选。
据了解,2022年2月,最高检启动了2021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评选工作。活动过程中,全国32个省级院共报送了检察建议优秀案例172个。后经各省级院推荐、最高检评选并征求相关中央国家机关意见等评审环节,最终评选出9个优秀案例。
获评2021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分别是:北京市检察院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问题向应急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检察院就基层矛盾纠纷化解问题向某县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就企业管理问题向某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制发检察建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就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管问题向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就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问题向医疗保障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就规范鹦鹉养殖销售市场管理问题向河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就社区矫正管理问题向某市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就规范摩托车生产销售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四川省苍溪县检察院就农村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问题向交通运输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记者注意到,上述优秀检察建议具有四大共同特点:服务发展大局,聚焦群众关切;制发程序规范,文书质量优异;督促工作有力,落实效果良好;持续深入落实,治理效能提升。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对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检察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依法制发和督促落实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为抓手,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展现检察机关的担当作为,努力以高质量能动履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1年度全国检察机关
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六、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规范鹦鹉养殖销售市场管理问题向河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2021年3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发现,涉案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源自河南省某市。该市是全国最大的小型观赏鹦鹉人工繁育和销售基地,已有20多年的鹦鹉养殖历史,现有小型观赏鹦鹉养殖户900余户,费氏牡丹鹦鹉存栏量全国占比80%—90%,已成为当地的富民产业。但该市鹦鹉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对不同种类鹦鹉的保护等级、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许可要求认识不清,普遍存在未依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超范围交易等问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鹦鹉养殖繁育许可不规范、对鹦鹉经营和利用行为监管不全面、对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不到位,有必要制发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检察机关走访鹦鹉养殖户
2021年4月23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同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沟通,走访当地鹦鹉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了解当地费氏牡丹鹦鹉人工繁育情况。费氏牡丹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对养殖户申请养殖许可的监管方面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鹦鹉养殖产业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也引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关注,对某市观赏鹦鹉人工养殖交易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研,于2021年4月在河南地区开展试点,允许依法出售具有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有标识的鹦鹉。鉴于以上情况,为妥善处理非法交易鹦鹉刑事案件,推动解决当地鹦鹉产业面临的问题,2021年6月24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导下,邀请江苏、河南两省环境资源、野生动物保护专家、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当地鹦鹉产业的发展和王某等人买卖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是否具有危害性进行充分讨论。与会专家、代表一致认为,费氏牡丹鹦鹉人工种群已经具有规模、技术成熟,对人类和野外种源未发现有危害性,终端买家购买为养宠观赏,不宜将买卖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作为刑事犯罪予以打击。经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请示批准,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等人做法定不起诉处理。同时,为规范鹦鹉养殖活动,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拟向河南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经书面征求某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并在其协助下,2021年11月12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做好人工繁育鹦鹉办证许可和专用标识管理试点、规范人工繁育鹦鹉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的培训宣传等工作。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形成整改方案,于2021年12月28日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一是切实做好人工繁育鹦鹉办证许可,在全市印发《关于统一办理费氏牡丹鹦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的通知》并要求贯彻落实。二是切实做好专用标识试点,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全市人工繁育鹦鹉专用标识管理的通知》并开展相关工作。三是规范人工繁育鹦鹉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繁育鹦鹉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指定1处人工繁育鹦鹉交易场所并加强管理。四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培训。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联络,积极督促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采取多项举措进行整改。一是便民服务办许可。根据检察建议,简化鹦鹉人工繁育许可证办理程序,并开展上门服务、快速办理,同时还指导不符合办证要求的养殖户改进提高或者加入到合作社,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养殖。截至2021年底,为530户养殖户(合作社)办理了人工繁育许可证,解决了群众办证需求。二是规范专用标识试点。统一制作《人工繁育鹦鹉标识管理台账》,统一做好人工繁育鹦鹉专用标识试点申请工作,先后审批两批共349户申请,发放专用标识152.45万枚。三是多层次开展培训宣传。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为契机,对人工繁育鹦鹉养殖、出售、购买、运输者进行精准普法教育;邀请记者深入鹦鹉养殖一线进行采访,与30多名养殖户面对面交流,进行报道。检察机关还围绕当地产业发展、案件不起诉、法律适用等进行深入论证分析,在检察日报、法治日报、光明网、今日头条等媒体刊发,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效果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经济从根本上讲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产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贯彻党中央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是践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具体举措。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时,摒弃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综合考量法理情,能动司法履职,在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政策和当地养殖产业实际的基础上,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规范鹦鹉人工繁育,推动当地鹦鹉养殖产业健康、良性发展,为乡村振兴、服务“六稳”“六保”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围绕养殖、销售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可罚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科学更新、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检察建议书】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徐检建〔2021〕Z2号
某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王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发现,该案非法交易的费氏牡丹鹦鹉源自你市。1993年,国家林业部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费氏牡丹鹦鹉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人工饲养繁育和销售均需主管部门审批许可。
为全面了解当地费氏牡丹鹦鹉养殖情况,徐州市检察机关干警到你市开展走访调研,发现你市是全国最大的小型观赏鹦鹉人工繁育和销售基地,已有20多年的鹦鹉养殖历史。据调查统计,你市现有小型观赏鹦鹉养殖户900余户,其中费氏牡丹鹦鹉养殖户近500户,费氏牡丹鹦鹉存栏量约50余万只,全国占比80%-90%。费氏牡丹鹦鹉人工繁育时间长、规模大,技术成熟,准入门槛低,系当地振兴乡村的富民产业。同时,检察机关还发现,由于当地主管部门疏于引导和监管,致使费氏牡丹鹦鹉养殖产业无序发展,无证养殖、非法交易现象较为普遍。
1.养殖繁育许可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你市鹦鹉养殖产业发展历史较长,但是当地广大养殖户甚至有关管理部门对养殖观赏鹦鹉的事前审批政策认识不足,仅有100余户鹦鹉养殖户办理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费氏牡丹鹦鹉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你单位及下属单位却将费氏牡丹鹦鹉按照省“三有动物”进行管理,并未要求养殖户依法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导致非法养殖费氏牡丹鹦鹉大量存在。
2.经营、利用行为监管不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主管部门对国家保护动物出售、购买、运输、寄递等利用活动要进行许可管理,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但是,实践中,你市鹦鹉养殖户通过传统面对面交易或者利用网络交易等方式出售鹦鹉,监管部门未予有效监管,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走私或者非法捕猎的鹦鹉极易混入人工繁育市场。如前述案件中王某等人通过微信联系,将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通过大巴车发货给买家,整个出售过程都游离在监管之外。由于许可、监管、检查不到位,当地养殖户无许可、超范围非法交易的情况较为严重,亟需加强监管。
3.野生动物保护宣传不到位。经调研,在你市养殖量较大并且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鹦鹉品种有4种,主要是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但是,由于当地鹦鹉饲养政策宣传不到位、办证不规范等原因,养殖户对鹦鹉的保护等级,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鹦鹉办证许可的要求、程序以及违法买卖、运输鹦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认识不清,存在大量违法违规交易上述4种鹦鹉的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在新的要求下,你市面临两难境地,一方面是需依法取缔人工繁育费氏牡丹鹦鹉非法交易,另一方面传统产业将受冲击、养殖户可能面临因案返贫的风险。因此,需要当地主管部门切实作为,规范鹦鹉养殖利用行为。
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规范人工繁育鹦鹉的经营利用和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养殖户的利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1. 做好人工繁育鹦鹉办证许可和专用标识管理试点。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要求,做好审发管理证件服务和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请你单位按照该函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核发管理证件。由于核发证件需要河南省林业局审批,请你单位加强同省林业局的联系,提高服务意识,主动上门宣传政策,简化办证手续,使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尽早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同时,在办证过程中要加强鹦鹉养殖标准的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养殖户限期改正、确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清理,确保人员脱贫不返贫,被饲养的鹦鹉也被妥善安置。对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4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识管理试点,凭标识销售、运输。
2. 规范人工繁育鹦鹉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人工繁育鹦鹉销售场所的监管,依法划定交易场所,实行定点交易。加强防疫检疫检查,整改、取缔私下、非法交易行为,严防非法来源、染疫鹦鹉混入合法销售渠道。明确鹦鹉销售后产生的子代的管理方法,加强鹦鹉交易市场的规范化运作。加强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配合,对鹦鹉出售、运输等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走私、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鹦鹉等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与基层社区、乡村组织的联系,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做好疫源疫病监测和相关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监管工作。
3.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的培训宣传。将标识试点工作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相结合,加强执法监管人员培训,深化法律政策解读,优化行政管理和便民服务,对人工繁育鹦鹉养殖、出售、购买、运输者进行精准普法教育,引导合法合规经营利用。利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等时间节点,结合2021年2月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开展普法宣传。新版名录将鹩哥、画眉、红嘴相思鸟、歌百灵、蒙古百灵、云雀等12种鸟类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请在普法宣传中注重告知上述鸟类无论野外种群、人工繁育种群均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得随意养殖、观赏、销售。主动上门开展摸排,对继续养殖、观赏、销售上述鸟类的,讲清政策,按照程序办理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作,如对建议内容存在异议,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无异议,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向本院书面反馈采纳及落实情况。
2021年11月11日
七、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就社区矫正管理问题向某市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2020年以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下简称“汉江分院”)共立案查处社区矫正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案件4件5人。上述案件中,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后又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汉江分院对上述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发现某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一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矫正效果无法保障;二是分类管理不明确,监管针对性不强;三是智能化水平不高,信息共享存在梗阻;四是教育帮扶场地受限,社区矫正对象缺乏再就业培训;五是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汉江分院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重要的刑罚执行措施,对促进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上述问题的存在,损害刑罚执行的权威性,严重影响辖区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水平,有必要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湖北省检察院汉江分院调研社区矫正工作
汉江分院立足办案,对查处的社区矫正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深入剖析案件特点和发案原因。就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汉江分院组织开展实地调研,现场查看部分社区矫正机构指挥平台、法律文书、在矫人员台账等,摸清社区矫正对象解矫、收监、定位等情况,并联合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流动情况开展调查核实。汉江分院主动向某市市委政法委汇报,加强与某市司法局的沟通衔接,组织召开座谈会,共同研判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支持、强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构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等六条建议达成共识。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汉江分院还通过电话、座谈会等方式,深入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意见建议。
鉴于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种主体协同共治,其中涉及的经费保障、信息共享、就业帮扶等问题仅凭司法行政机关自身力量难以有效解决,需要由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因此,汉江分院将检察建议制发对象确定为某市人民政府。在检察建议发出前,汉江分院再次与该市市委政法委、司法局等单位进行沟通,并征求该市人民政府意见,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2021年11月,汉江分院向某市人民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并进行释法说理,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某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现场签收检察建议书。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某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市委主要领导在全市政法工作会议上,就解决检察建议书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项部署,要求相关单位及时将检察建议逐条落实到位。2022年1月12日,某市人民政府书面回复汉江分院,对检察建议书的意见全部采纳并提出整改措施:一是全面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二是纵深推进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三是精准实施分类管理;四是依法规范刑罚执行、创新管理矫正方式;五是扎实做好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的宣讲解读;六是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扶持机制。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检察建议书送达被建议单位后,汉江分院持续关注和跟进整改情况。一是及时与某市人民政府召开座谈会,就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二是指导某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覆盖法律监督,依托“司法e通”等信息化平台进行随机抽查,并先后开展了“社区矫正对象护照、港澳通行证统一管理专项核查”“女性社区矫正对象专项帮扶”等活动,持续监督和支持被建议单位开展整改工作,推动整改项目逐步落实。三是促进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的相关制度落实到位,指导督促基层院就强化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请假、销假、监管等工作形成制度机制。四是协调某市司法局收集统计有就业需求的在矫人员情况,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点对点”招工就业活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就业,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
某市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部署开展了专项整改活动,推动相关问题整改落实。一是逐步充实人员和经费。市人民政府将社区矫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经费已拨付到位。新招社区矫正辅助人员3名,后期将持续增加招录计划,人手少问题逐步得到缓解。二是依法成立社区矫正委员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的社区矫正委员会,将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平安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三是推动落实落细分类监管。实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册”“三书一表”,规范外出审批程序,实施“阶梯式”管控措施。四是着力提升公众知晓度。市普法办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纳入普法工作内容,努力营造关心关爱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浓厚氛围。五是持续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市司法局经风险研判、公开听证,对一批社区矫正对象批准赴外地工作。同时,某市人民政府协调关工委、义工联、人社局、民政局、妇联等单位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合力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低保、临时救助、社会保障等实际困难。
【效果和意义】
社区矫正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融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为一体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汉江分院贯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在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深挖案发原因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人民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重点环节、重要领域的监督管理,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水平,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最大限度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比例,以能动履职保障平安中国建设。同时,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融入检察履职,推动落实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相关制度,有效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检察助力。
【检察建议书】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检察建议书
鄂检汉分建〔2021〕9号
某市人民政府:
社区矫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依法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对培养社区矫正人员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法律意识,早日修复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近期,针对汉江辖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多发问题,本院部署开展了社区矫正专项法律监督工作,通过实地调研走访、查看档案资料、询问在矫人员、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你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及《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矫正效果无法保障。2015年以来,由于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社区矫正对象数量逐年上升。基层司法所是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机构,但你市基层司法所,不仅要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治宣传以及乡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质效。
二、分类管理不明确,监督管理针对性不强。《湖北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时间、现实表现和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可以划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类别,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但你市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分级管理的时间和管理措施内容不清楚,基层司法所对分类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充分发挥分类管理的激励和调节作用,导致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三、信息化水平不高,信息共享存在梗阻。你市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仍停留在比较基础的纸质化管理和依靠人力管理的方式。
四、教育帮扶场地受限,缺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再就业培训。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监管、帮扶、教育等措施让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重返社会,教育帮扶是社区矫正专业化工作的核心和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你市各基层司法所受办公场所限制,教育帮扶场地条件有限,开展教育帮扶的形式单一,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没有开展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并重返社会。
五、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问题时有发生。2015年以来,你市共有多名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再犯罪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反映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在教育转化、日常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六、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复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根据日常监督发现,你市在监督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进行病情复查以及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方面存在较大漏洞。
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你市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预防和减少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是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建议你市财政部门合理确定社区矫正经费预算,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聘用培训经费等落实到位,并监督司法行政部门专款专用。另外,对于工作中的一些合理费用,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如对于因病导致家庭困难无力承担每三个月一次的病情复查费用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民政、社保、卫生等部门应协调解决其诊断费用问题,确保病情复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强化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一方面,建议尽快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在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社工服务,不断扩充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同时,还可以通过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将社会组织、企业、社区、家庭等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力量参与者的载体,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之中。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备刑罚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心理矫正、危险评估、信息化管理等多项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须持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履职能力,锻造一支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三是构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建议由政府牵头搭建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大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业务协同、互联互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实时查询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脱离监管、被治安管理处罚、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刑事执行、办理再犯罪案件等情况,共享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
四是严格实行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制定管理措施。建议督促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矫正对象的管理类别,落实不同的管理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规定、接受矫正,体现宽严相济。对重新违法犯罪风险较高的人员要列为重点人员,重点管控、重点教育、重点帮助、重点转化,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是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再就业培训。建议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与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实现托底就业,可建立过渡性就业基地、协助自谋职业、鼓励自主创业,通过多渠道、多政策扶持来开展帮扶工作。对提供社区矫正对象再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扶持,使企业愿意提供更多的机会给社区矫正对象,有效优化社区矫正对象的再就业环境,缓解社区矫正对象经济压力,从而降低再次犯罪的几率,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六是扎实做好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解读。建议认真组织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向人民群众宣讲社区矫正人员类型、监管措施、奖惩制度等相关法律知识,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让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的内涵和理念有更深的认识和理解,赢得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广泛支持,使社区矫正对象能够在宽容、关爱、友善的大环境中自觉接受社区矫正,进而获得更好的矫正效果。
请你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相关工作,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两个月内,向本院书面反馈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2021年11月15日
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就规范摩托车生产销售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2020年6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在开展常规性案件评查中发现,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伤行人一案系经销商将涉案摩托车虚假宣传为“助力车”无需上牌办证,造成石某某无证驾驶已达到普通摩托车技术指标的机动车上路,并引发交通事故。该院进一步对2018年至2020年辖区基层院办理的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进行专项分析,发现因“机动车、非机动车混淆”难以认定主观明知导致存疑不起诉的案件19件,部分地区办理的相关案件中,挂假牌、未登记办证等违法情况占比超过50%,市场监管部门对摩托车的监管存在履职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未形成监管合力等问题。五分院针对上述问题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五分院深入开展社会综合调查和论证分析,通过召开摩托车行业专业人员座谈会、听取相关监管部门意见、走访交通事故受害人、查访摩托车经销网点、向当地群众了解情况、举行检察官联席会、调取辖区基层院案件材料等方式,梳理分析将机动车混淆为非机动车、普通摩托车违规使用“助力车”标牌标识、部分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违标车辆、部分销售商虚假宣传、部分二手车销售市场管理混乱等问题。检察建议发出前,由分管副检察长带队到市场监管部门征求意见。2020年12月21日,五分院检察长向市场监管部门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并听取意见。2021年1月7日,五分院将该检察建议书分送对摩托车生产销售负有监管职责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经信部门”)和商务部门。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三家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及时书面回复,采纳全部建议内容,并积极落实整改。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检察建议书中涉及问题逐项研究,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并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专班,由10余个处室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拟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从2021年2月起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经信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梳理摩托车生产企业和在建摩托车项目,实地检查全市38家摩托车生产企业,抽查摩托车产品质量,核查摩托车产品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商务部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二手摩托车市场整治工作,组织摩托车销售企业签订主体责任承诺书,开展全市监督抽查,严格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标准摩托车的行为,将违法违规的销售企业纳入信用记录。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重庆市办案检察官在整治工作现场会上进行法治宣讲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五分院采用现场监督、当面沟通、定期回访等多种形式跟踪督促检察建议落实。三家行政机关采取多项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整改落实。一是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收集整理附录获证企业名单、技术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资料,编制两轮轻便摩托车专项治理执法参考。二是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全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000余人次,检查生产企业28家,销售主体2406家,梳理摩托车产品强制性3C认证834张,并与在售产品进行比对排查。对违法产品及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多家摩托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资质不达标被立案查处或罚款。三是强化执法及法治宣传联动。2021年4月29日,五分院与市场监管部门在重庆市摩托车销售企业最集中的某汽配城举行整治工作现场会,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和法治宣传,通报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部分不规范经营行为。经综合治理,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中挂假牌、无证上路等情况基本杜绝,虚假宣传得到基本整治。
2022年2月,五分院对辖区基层院一年来办理的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进行了梳理,并随机走访8家摩托车销售门店,未发现“机动车、非机动车混淆”问题。同年3月7日,分管副检察长带队再次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回访,双方就持续推进相关产品专项抽查、抓好执法检查“回头看”、构建线索移送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摩托车行业整治长效机制等后续工作达成共识。
【效果和意义】
超大城市的机动车管理是群众关心的热点,也是城市治理的难点之一。重庆是全国重要的摩托车生产基地,摩托车保有量逾200万台,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快递配送业迅猛发展,摩托车使用量呈上升趋势,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频发,暴露出行政监管漏洞。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多部门协调配合、合力推进问题整改,真正实现以“我管”促“都管”,共同推动市域治理水平有效提升,为在“多部门治理一事”中精准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实践范本。
【检察建议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检察建议书
渝检五分院建〔2020〕Z11号
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院对辖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分析发现,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其技术性指标为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使用内燃机的排量大于50ml,使用电驱动的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当前,我市一些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仍将达到上述技术指标的普通摩托车混淆为非机动车,扰乱了摩托车行业市场秩序和交通秩序,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等违法现象非常突出,造成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对司法办案造成困扰,反映出当前我市在摩托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管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一、普通摩托车违规使用“助力车”标牌标识问题突出
一些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违规在普通摩托车身上喷涂或悬挂“助力车”标识标牌,故意将机动车混淆为非机动车,导致摩托车驾驶员产生错误认识,不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要求驾驶,使本应纳入机动车管理的摩托车脱管,且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造成危害。并且,上述将摩托车混淆为非机动车的行为还导致因证据问题难以进行司法处理。
二、部分企业存在生产违超标车辆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当落实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前,一些摩托车生产企业不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_7258-2017)的规定生产车辆,存在生产违超标车辆、出厂合格证书错误记载车辆的属性和参数、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摩托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交通管理秩序,侵害了其他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车辆行驶安全隐患。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中,涉案车辆尾部挂号牌处悬挂“精品助力车”标牌,车辆合格证上记载车辆型号为“48CC两轮助力车”,排量和功率(ml/kw)为49.5ml,整备质量94kg,额定载质量100kg。经司法鉴定,涉案车辆实际排量为112.49ml,不符合生产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属于明显超标车辆,应归属于普通摩托车。
三、部分销售企业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
当前,一些摩托车销售企业为片面提升销量,存在向消费者虚假宣传车辆性能和属性,假借“燃油助力车”的名义销售摩托车,甚至错误诱导消费者不用上牌办证等现象,有的摩托车驾驶员没有认真核实便当做非机动车使用,不按照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规定行驶,严重妨害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如在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称摩托车销售商向其介绍涉案车辆属于助力车,不需要办理行驶证和牌照,故一直当成非机动车使用,经司法鉴定后才知道是机动车。
四、二手摩托车销售市场不规范的问题突出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当前,我市二手摩托车市场监管范围不够全面,特别是对一些分散的摩托车销售、维修门店监管不够到位,有的门店登记手续不齐备、不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经销活动,甚至违法收购、销售无出厂合格证件、不能上牌的二手车,上述问题成为大量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30件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中,12件系无证、无牌驾驶或车辆在被注销的情况下上路行驶。
上述问题既有部分生产、销售人员受利益驱使和法治意识淡薄、违法成本较低等原因,也有行政职能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行政监管不够有力、相关部门之间监管职能不够清晰、没有形成合力等原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你单位承担市场综合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法定职责。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违法犯罪的发生,切实解决摩托车治理难题,促进摩托车行业规范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合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一、加强摩托车生产监管。配合经济信息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摩托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督促摩托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_7258-2017)标准生产。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常态化开展对摩托车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依法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国家标准生产、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摩托车等行为。严格摩托车出厂证书和外观标识管理,依法处理车辆证书记载参数与实际不符、车身外观喷涂或悬挂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图案、标牌等行为,促进摩托车产业规范发展。
二、严格摩托车销售监管。建议加强摩托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市销售摩托车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标准摩托车的行为。督促摩托车销售企业强化责任意识,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助力车标识标牌、虚假宣传等行为。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摩托车带牌销售的工作力度。建议与商务、税务等部门相互配合,加大对二手摩托车市场监管力度,联合开展二手摩托车市场整治工作,规范二手摩托车的收购、销售市场秩序,整治二手摩托车交易乱象,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制定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完善摩托车生产、销售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在质量抽查、销售监管、消费者投诉等工作中发现违法线索,依法及时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将违法违规的生产、销售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公示,并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加大震慑力度。对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摩托车企业信息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四、强化法治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摩托车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摩托车的危害及后果,引导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杜绝生产、销售违标摩托车、违规使用助力车标识等现象。在工作中注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_17284-1998)已经废止,引导人民群众认识到已经不存在汽油或电驱动的助力车概念,防止消费者将摩托车误认为“燃油助力车”。引导人民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摩托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争议纠纷,提高公民的守法用法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及时研究,如有异议,请于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无异议,请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在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本院。
2020年12月21日
九、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就农村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问题向交通运输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因非法营运严重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小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核载人数7人,实际搭乘20人,其中15人为在校学生,认为该县农村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可能存在严重隐患。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县有4万余名农村中小学生,其中约80%为住校生,存在周一分散上学、周末集中放学的情况,而当地具有营运资格的客车因运营成本高、利润低不愿搭乘学生上下学,给非法营运私车提供了生存空间,且超员搭载乱象普遍存在,为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埋下巨大隐患,反映出该县“营运便民”工作存在短板、农村客运监管存在疏漏,有必要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2020年9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中发现制发检察建议线索,报检察长同意后,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暗访等方式到教育与科学技术部门、运输管理所(2021年2月交通机构改革后更名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警大队等部门及乡镇政府、20余所中小学校开展专项调研,同时走访部分“黑车”司机,深入了解当前学生乘车安全问题现状,分析农村地区无营运资质车辆载客、严重超载等现象产生的根源,并提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积极推进“金通工程”全覆盖、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等对策建议。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多次与交通运输部门座谈沟通,听取主要领导对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确保检察建议精准制发、切实可行。
2021年1月19日,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向交通运输部门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同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旁听。交通运输部门当场表示将认真对照问题加强整改,并积极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争取协同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为更好推动问题治理,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呈报了《关于苍溪县农村中小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的情况反映》。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专题召开党组会研究具体整改措施,主要负责人主动带领交通执法部门负责人到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建议落实整改工作推进会,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采取多项措施进行整改。一是整合执法力量,全面打击非法营运违法行为。制定《苍溪县涉校涉学非法营运车辆整治行动方案》,成立由分管教育的县委常委、宣传部长为组长、11个县级部门、各乡镇以及相关学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对涉校涉学非法营运车辆在重点路段、重要时段进行执法检查,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二是统筹资金,改善学生出行乘车条件。推进“金通工程”提档升级,在“省级试点县”的基础上争创“省级样板县”(2022年3月已验收通过),出台《苍溪县农村客运发展实施意见》,建立完善农村客运财政保障机制,优化涉校涉学运力保障服务工作。县农村客运有限公司利用片区经营车辆与9个片区所在地中小学签订了学生上下学用车协议,由正规合法的客运车辆向农村地区学生提供服务。同时,县公交公司针对县城郊区学校学生开行定制公交,在“五一”“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开展“客车进校园”活动,解决学生出行“最初和最后一公里”问题。三是疏堵结合,营造良性有序的乡村客运市场环境。在与公安交警、各乡镇联动执法的同时,与相关部门一起深入学校和运输企业开展法治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主动与县教科局沟通,要求全县各农村中小学做好家长和学生安全乘车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学生上下学乘车台账,对每个学生乘车情况及安全性进行动态管理,并引导从事非法营运的司机加入“金通工程”,净化乡村客运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农村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整改后,正规客运车辆向农村地区学生提供服务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多次派员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并对4个乡镇、12所中小学上下学情况进行暗访,走访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县运政大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并建议县运政大队持续发力,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巩固整改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县运政大队采纳了建议,随后在全县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打击校园周边非法营运专项行动。一是坚持“数字打非”。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安排,建立“道路运输非法营运高度疑似车辆数据库”与“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车辆查处库”,进行精准查控,推动高效执法。二是与交警部门开展“联勤联动”。聚焦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线路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强化信息通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坚持“疏堵结合”强化运力供给。采取多项措施,消灭“地下班线”“黑车”生存空间,改善农村校园周边客运环境。截至2022年2月专项行动结束,县运政大队共检查各类车辆3000余台次,查扣涉嫌非法营运车辆64辆,“黑车”猖獗势头被有效遏制。降低客运准入门槛,由客运公司出资统一购买客运车辆,并将经营者规费由800元/月降至100元/月,同时加大燃油补贴和乡村客运发展补贴力度,共引导34名曾从事非法营运人员加入“金通工程”。开通学生周末专车,采取周五送、周日接的方式解决大部分学生上下学难题;针对山区散居且离校较远的学生,通过乡村预约车提供定制服务,在进一步规范辖区道路运输市场的同时,确保正规客运服务农村学生上下学达到全县各乡镇百分百覆盖。
【效果和意义】
学生乘车安全关系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家庭幸福和谐以及社会稳定紧密相关。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从办理危险驾驶罪“小案”中见微知著,发现当前西部山区农村学生上下学乘车交通安全管理中的痛点、堵点,通过详细调查核实,结合县域实际向交通运输部门制发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助推全县“金通工程”提档升级,净化乡村客运市场环境,推动交通运输部门开展整治和专项行动,打通农村学生上下学“最后一公里”,有效保障了学生乘车安全。苍溪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加强诉源治理,将乡村振兴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有机衔接,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动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乡村基础设施软实力,建设宜居美丽乡村中的积极作用。
【检察建议书】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苍检建〔2021〕1号
某交通运输部门:
本院在办理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时,发现其驾驶核定载人数7人小型客车实际载客20人(其中学生15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后王某某被苍溪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案办理后,本院对我县农村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出行情况进行了综合调查,发现你单位在乡村客运监管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非法从事乡村客运的行为打击不力。从调查情况来看,我县农村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乘坐“黑车”且超员现象较为普遍,学生大多乘坐无营运资质的面包车、无驾驶证件的摩托车和三轮车等车辆上下学,且普遍存在不能载人的车辆违规载人、严重超员超载等现象,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没有取得营运资质的车辆不得从事客运。你单位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解决好乡村客运市场大、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少的矛盾,对非法营运车辆缺少有效的打击手段,尚未形成震慑力。
二是配套政策没有落实,“金通工程”推进缓慢。2020年5月,在省人代会上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乡村客运“金通工程”被纳入202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30件民生实事加以推进。目前我县新增投放“金通工程”车辆总共只有29辆,与乡村客运市场需求相差甚远。据调查了解,办理“金通工程”客运手续门槛高,不仅要一次性缴纳数万元的车辆折旧费,每年还要上交管理费,且只能在固定片区运营,在固定年限内必须强制报销。尽管政府有一定补贴,但投入大、利润低,致使想从事“金通工程”的人望而止步。“金通工程”系民生工程,目前推进阻力较大,效果不明显,说明宣传引导不够,缺少相关配套政策,缺乏足够吸引力。
三是对农村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较少,没有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目前我县共有农村中小学校90余所,学生总数约4万人,是乡村客运市场的刚需人群。据统计,近80%的学生为住校生,这些学生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能够乘坐客运班车上下学,大部分需要乘坐摩托车或者“黑车”上下学,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对此,很多学校及家长希望当地客运班车承担校车职责有偿接送学生,但由于存在时间、价格、线路等诸多矛盾,无法与客运班车经营者达成协议。农村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你单位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县乡村客运中心等部门主动沟通协调不足,尚未形成工作合力,难以有效解决农村中小学生乘车难问题。
为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村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严格执法,依法查处非法从事乡村客运以及超员超速等违法犯罪行为。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线路对非法从事乡村客运以及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对于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杜绝农村中小学生因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
二是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金通工程”全覆盖。以“金通工程”试点为契机,大力发展乡村客运。一方面,需立足本地实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使乡村客运利润得到一定保障;另一方面,疏堵结合,引导“黑车”司机办理乡村客运手续,变违法经营为合法经营,逐渐形成良性的乡村客运市场环境。同时,继续探索并推行乡村客运片区化运行,完善以班线为主、预约兜底式为辅的乡村客运基本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农村学生群体的出行需求。
三是统筹兼顾,加强与各部门协调联动。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积极向县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汇报,推动出台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和运价政策,培育良性有序的乡村客运市场。主动与县公安局、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等单位和相关乡镇政府联系,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加强对乡村客运司机的法治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保障农村中小学学生上下学安全。
上述建议,请你单位予以重视。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无异议,请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落实,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向本院书面回复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2021年1月19日
(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