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30日起,进入全省旅游景区和公共文化场馆,需持有“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为进一步保障广大市民游客的健康安全,请大家坚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戴口罩、勤洗手,测体温、勤消毒,少聚集、勤通风。减少人员密集场所的出行频次,及时关注公共场馆开放信息,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制度,主动扫场所码,接受测量体温、分时限流、保持间距等要求,并对由此产生的排队等待给予充分理解。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意见,开拓日照市外游客市场,拉动区域旅游经济发展,加快促进岚山区全域旅游融合发展,结合我区目前旅游市场实际, 制定出台了《2022日照市岚山区旅游团队市场宣传推广补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贴办法),现将补贴办法公布如下:
第一章 资金来源及补贴对象
第一条 由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市场宣传推广补贴。
第二条 本办法中补贴对象是指组织日照市外客源地游客,来岚山区进行二日及以上旅游线路产品旅游消费、进行市场推广营销补贴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或分社) 、专项旅游组织机构、自驾游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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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补贴类型
第三条 大巴车组团游。对一次组织100人(含100人)以上的旅行社,7月、8月、9月组团,给予每人20元的营销推广补贴;其他月份给予每人25元补贴。
第四条 自驾游组团补贴。对组织自驾游团队的旅行社(或分社)、专项旅游组织机构、自驾游组织机构进行补贴,单次组织自驾团队应不少于10台车,每台车平均不少于3人,7月、8月、9月组团给予每车30元补贴,其他月份给予每车45元补贴。自驾游团队单次超过200人可申请大巴车组团游补贴政策,或自驾游组团补贴政策。
第五条 专项旅游补贴。开展研学、拓展培训、政德教育、户外培训、海钓等的旅行社或专项旅游组织机构,年度输送总人数超过3000人的,超出部分给予每人5元补贴。
第六条 旅游专列、 包机团队补贴。从市外组织旅游专列 (含火车及高铁)、飞机单次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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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补贴条件
第七条 在岚山区游览逗留时间须超过36小时,实现综合旅游消费,至少游览两个收费景区、景点,并至少住宿一晚。
第八条 若旅游旺季(7月、8月、9月)住宿床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可不在岚山区住宿(若能满足住宿需求,必须在岚山区住宿) ,但须在岚山区再增加不少于12小时有效停留时间,游览四个以上景区、景点(至少游览两个收费景区、景点) 。
第九条 旅行社(或分社)、专项旅游组织机构、自驾游组织机构组团须在抵达岚山区前一天(特殊情况下可在6小时前)在线申报团队信息,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或未确认行程的不能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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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日照市范围内的地接社或引团社接待市外客源地团队,同样享受补贴;如由地接社或引团社申报补贴,须与市外客源地团队商议补贴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 旅行社(或分社)、专项旅游组织机构、自驾游组织机构在送团发生人数变更时,如不少于规定补贴人数,可在送团到达岚山区时进行人数变更,但须按照规定程序确认人数。
第十二条 旅游时间跨月的团队,以抵达岚山区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严禁景区与旅行社(或分社)、专项旅游组织机构、自驾游组织机构造假套取补贴,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景区、旅行社(或分社)、专项旅游组织机构、自驾游组织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防疫规定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及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无重大投诉、无严重违规行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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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补贴申报流程
第十五条 旅行社(或分社)、专项旅游组织机构、自驾游组织机构首次来团前须提供旅行社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责任险复印件等资料,自驾游俱乐部等行业协会须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责任险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 凡申请旅游补贴的旅行社(或分社)、专项旅游组织机构、自驾游组织机构须提交《岚山区旅行社营销补贴申请表》、团队行程单、人员名单、团队交通信息(如大巴车车牌号、火车车次、自驾游车牌号)等资料。
第十七条 旅行社(或分社) 、专项旅游组织机构、自驾游组织机构须按照日照市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有关规定确认日程。
第十八条 各项申报材料由日照市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无误后,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领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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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严禁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旅游组团行为;严禁现场拼散、拼团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对旅游市场中强迫交易、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不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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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补贴政策可与省、市相关补贴政策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产生的补贴情况将在“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岚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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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旅岚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