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收车入库,悄悄把车开走,债权在手,天下你有?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逾期收车理直气壮?
反正是经济纠纷警察不管?
小心你已经进入警方“套路贷”监管范围!
汽车金融公司强制收回、拖走按揭车、以租代购车,或是抵押车的情况发生得越来越多, 从前车主报警后,警方通常会将其认定为“经济纠纷”而不做立案处理。
但是自从“扫黑除恶”、“打击套路贷”行动渐入高潮,这样的情况开始有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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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车也是“套路贷”!
河南郑州警方率先打破原有局面,通过深入研究《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和最高检颁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政策,并与检察院、法院一同对非法收车的各个环节进行研讨、定性,最终出台了郑州市《关于办理非法收车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由此之前警方不便处理的非法收车问题再也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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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份《意见》,非法收车作为近年来高发的犯罪行为,也属于“套路贷”的一种形式,与之相关的黑恶犯罪分子多聚集在车贷领域,在与贷款购车客户签订合同时,设置各种隐形“陷阱”,或在客户还款过程中制造还款障碍,又或者随性肆意认定违约,趁客户不在现场时持备用钥匙偷偷将车开走,甚至采取强制、暴力、威胁或“软暴力”手段,将客户车辆收走、托走,并在客户找上门之后收取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各项杂费……
之前,此类非法收车行为,因有所谓合同约定条款,不论是客户还是贷款公司,都认为属于经济纠纷,觉得报警没用;至于警方,也因为不得随意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各项规定,在处理这类情况时多有掣肘,很多时候只能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立案难、少监管,以“民间经济纠纷”的名头作为掩护,各种强制拖车、偷偷收车的行为变成了公安执法的“盲区”。
而郑州的这项该规定,则明确地将非法收车划定为“套路贷”的一种形式,为全国对此类纠纷的处理设立了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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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约定就不是“非法收车”了吗?
在各类车贷的实际操作中,很多放款方与借款人会将逾期之后收回车辆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写入双方的《借款协议》或其他合同中,而即使合同中有这类的约定,到真正需要按约收车的时候,合法的流程也应该是通过法院实现债权,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或违约的情况,应当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而私自采用强制偷开或“软暴力”手段非法收车的行为,都属于违法!
并且,不论是放款方自己动手,还是雇佣他人将车辆从当前的实际控制人手中强行抢走或偷偷开走,都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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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非法收车的行为,因为有合同约定,表面上看具有经济纠纷的属性,但是只要分析大部分通行的车贷合同,并详细调查了解签订的主要过程,其中多数合同都存在违法和不规范的问题,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多有故意隐瞒或设置陷阱的情况。比如,根据《合同法》,提供统一制式合同的一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应提前告知或提醒不利于对方的条款,而实际情况是:几乎所有车贷合同签订时,业务人员都会或多或少地向贷款人故意隐瞒相关事项。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因此,在各类车贷合同中,即使有类似“借款人出现违约,放款方有权收回车辆”的约定条款,也是违法、无效的,据此进行的收车行为也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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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车行为”如何定义?
郑州只是开始,对“非法收车”的打击已是全国执法司法的大势!知己知彼,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
首先,警方是如何定义“非法收车”的呢?
对此,抽象的定义为:以车贷违约为名,组织雇佣他人采取非法手段收回车辆,并向车主索要高额费用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指:车贷担保、放贷等涉车行业相关单位和人员,在与顾客签订协议时设置各种陷阱条款,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恶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纠集或雇佣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将顾客车辆强行或采取非暴力等手段收回,向车主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行为。
其次,“非法收车”的行为都包括哪些类型呢?
(1)以车贷担保等公司为依托,由公司员工直接对逾期欠款或违约客户收车;
(2)车贷担保等公司对于逾期欠款或违约客户,雇佣专业收车团队收车;
(3)专业收车团队与车辆销售商联合,针对分期付款违约客户,由车辆销售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收车队冒充公司人员收车 ;
(4)明知车辆设有抵押或无力还款,仍为客户以车辆抵押,向车主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客户无力还款时,强制收车。
有哪些操作会被算作“非法收车”的套路?
(1)公司以“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吸引客户办理贷款;
(2)签合同时欺骗客户在诸多空白合同上签字,如 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书、资信报告单、配偶承诺书、还款计划书、收车承诺、地址确认书等等,并在贷款合同中设置如抵押收车等隐形条款,客户如风险意识不强或疏忽大意,便落入陷阱;
(3)以收取贷款资质考察费、风险担保金、后期管理费、GPS安装费、资料管理费等名义扣减贷款,最后被害人只能领取到部分约定贷款金额;
(4)以客户逾期还款、擅自变更住址、客户联系不上、GPS信号不清等理由强制收车,或口头答应客户还款金额还款方式等制造客户违约;
(5)收车后要求客户支付高额违约金、收车费、拖车费、停车费、收车人员差旅费等敲诈客户。
在非法收车的过程中,通常会用到“非暴力”“软暴力”“(硬)暴力”等各类手段,具体表现会按照以下分类:
(1)非暴力:行为人与担保、放贷公司预谋,采取盗取、骗取等非暴力手段非法收车。如趁客户家里没人敲开大门,把车开走;调虎离山;欺骗客户将车开至4S店保养、上保险、安装GPS等;
(2)软暴力:行为人有组织地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非法收车。如聚众威胁客户,强制取车;
(3)(硬)暴力:行为人在收车过程中采用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暴力威胁手段非法收车。如:翻墙或破坏门锁进入现场,持棍棒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没收通讯工具,采用对在场人员威胁、恐吓、殴打;强行将在场人员拉到车上行至数公里之外的偏僻处,待参与非法收车的车辆顺利脱逃后,将人扔下等手段控制现场人员的人身自由等。
之前小车还听说过一种自以为是“擦边球”的收车方式:一伙人悄悄开走车辆,然后给停车场保安留下一份合同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意思是:我们留下名字和联系方式了,不算偷,想要车来找我!还是警察叔叔棋高一着,现在这样的做法也是“非法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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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车”如何定罪?
对整个行业来说,“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就像是一种界限分明的纪年方式。
“扫黑除恶”以前,非法收车最多会被作为普通案件处理,只会根据具体的行为对达到定罪标准的个案进行处理,比如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但在实践中,多数情况是:因非法收车相关法律并不明确,收车人员又多持有客户签字确认的买卖合同、贷款合同等手续,而客户表面上又确实违反了合同上的约定,因此当收车人员采用非暴力、软暴力或轻微暴力手段强制收车时,客户要么自知理亏花钱协商解决,要么报案后经调查,公安机关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起诉解决。
但是“扫黑除恶”之后,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行为都被列入黑恶势力名单,成为公安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综合已有真实案例,“非法收车”的行为将会受到以下定罪处罚:
(1)行为人与担保放贷等公司相关人员预谋,采取盗取、骗取等非暴力手段将车辆非法收回,两年内实施该行为三次以上,属于《刑法》293条第1款第2项的“占用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在收车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及软暴力手段强行收回车辆,属于《刑法》293条第1款第1、2、3项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担保放贷等公司相关人员通过恶意制造违约、单方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将车辆非法收回、藏匿后,以此威胁、要挟、恫吓受害人,索要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的,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强行索取公司财物行为,符合《刑法》274条之规定,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索取的费用应认定为非法所得。
(4)负责停车管理的相关人员,与非法收车或担保、放贷等公司相关人员通谋,藏匿非法收回的车辆并借机牟利的,对停车场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共犯论处,对借机索取高额停车费的行为,符合《刑法》293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强拿硬要”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非法收车过程中,对从事驾驶拖车、工程车司机以及从事拆卸定位仪等协助人员,明知非法收车,仍予以协助,以共犯论处。
(6)有上述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结一下:现在非法收车的行为将受到寻衅滋事罪定罪、敲诈勒索罪定罪等处罚,所有参与人员不论是直接抢夺车辆的人、还是直接施暴的人,就算只是司机、协助拆除GPS的人员,都将同罪论处,并且在数罪兼有的情况下,将从重处罚!
以前没人管,现在是监管重点!
以前可以做,现在做了就犯法!
私自收车风险大,参与不论角色
只要非法收车,参与者都将受罚
如果数罪并罚,还会从重处理
想要实现债权,签好合同找法院
保护好自己,比图一时省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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