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3月31日讯近日,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烟台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关于烟台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19】235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通知》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公立医疗机构、政府定价的国有景区、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场、码头、车站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事故停车场等。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服务收费,即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包括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及商超、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停车场。
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
机场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第一个半小时内2元;超过第一个半小时,按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计费,每小时5元。连续停放的,第一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30元,第二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40元,第三个24小时起每24小时收费额均不超过50元。
大型机动车,第一个半小时内5元;超过第一个半小时,按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计费,每小时10元。连续停放的,第一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60元,第二个24小时收费额不超过70元,第三个24小时起每24小时收费额均不超过80元。
火车站、码头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30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
城际铁路烟台南站广场停车场停放30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
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0元,夜间收费额最高不超过5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
优惠政策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放15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鼓励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参照执行。鼓励各类停车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加优惠停车政策。
(二)军车、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各类停车场停车免交停车费。
(三)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优惠政策,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执行。
其他依法实行免费或优惠停放的,各停车场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有关规定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以所在区域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计时收费时段,白天指当日7时至20时(含),夜间指20时至次日7时(含)。跨时段停车的,按白天夜间分别累计计费。
(三)在停车场内包月或长期停放的车辆,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