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上午,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港口大队秩序中队执勤民警在辖区东湾大道开展交通违法行为治理行动。11时许,民警发现一辆号牌为桂P5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港务局往渔洲坪方向行驶,民警示意司机靠边停车例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其出示的驾驶证疑似假证,便立即通过警务系统对该驾驶人的驾驶证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系统里显示的照片明显与该驾驶人出示的驾驶证照片不符。
随后,民警又展开进一步的核查,确定驾驶人谷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出示给民警的机动车驾驶证是伪造的 。
经询问,谷某某交代,他看到别人驾驶大货车拉货挺赚钱的,便产生了从事货运的想法,但因自己没有大货车驾驶证,又担心自己文化水平不高无法考取相关驾驶资格,索性就拿朋友的身份信息办了一本假证,企图蒙混过关。
最后,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谷某某无证驾驶且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 的违法行为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3500元 的处罚。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链接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警提醒
无证驾驶、使用伪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出行,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车上路行驶。
内容转自:防城港交警
来源: 广西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