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2支、枪弹12发。
裁判结果:
本案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玉珍、吴亚转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彭玉珍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彭玉珍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彭玉珍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彭玉珍、吴亚转均系主犯。彭玉珍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吴亚转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彭玉珍、吴亚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彭玉珍、吴亚转于2021年3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04 被告人熊武贩卖、运输毒品案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基本情况:
2016年3月1日,被告人熊武因犯赌博罪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8月至10月,熊武伙同同案被告人贩卖给他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11530粒。
2016年10月30日,熊武与同案被告人驾车到达福建省福清市,熊武从上线处拿到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0粒。之后,熊武又前往广东省陆丰市从同案被告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熊武支付毒资13万元。随后,熊武等人携带毒品驾车返回,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省岳阳县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700.37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24.873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武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熊武系主犯,熊武多次贩卖、运输毒品,且又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熊武于2021年3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05
被告人聂祖峰、余其元、周亚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
基本情况:
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聂祖峰、余其元、周亚等人先后8次从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共计购买80000克甲基苯丙胺运至岳阳市后,聂祖峰将上述全部毒品贩卖给了他人。
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聂祖峰联系广东上线求购甲基苯丙胺,后指使被告人余其元、周亚等人驾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购买毒品,聂祖峰和同案被告人亦驾车前往广东省接应。余其元、周亚等人在甲子镇从上线处购得毒品后返回,途经京港澳粤北收费站附近时与聂祖峰等人会合,随后一同返回岳阳市。次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岳阳收费站抓获聂祖峰、余其元、周亚等人,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5060.23克。
另查明,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聂祖峰因购买到假毒品而非法控制毒品上线的人身自由;2017年1月21日晚,被告人聂祖峰为向他人索要高息债务而指使被告人周亚等人携带枪支恐吓对方,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聂祖峰因购买地下六合彩与他人产生矛盾,遂纠集被告人余其元、周亚等人携带凶器胁迫他人写下20万元的欠条;被告人聂祖峰、周亚还非法私藏枪支2支。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祖峰、余其元、周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聂祖峰、周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聂祖峰、余其元、周亚破坏社会秩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聂祖峰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拘禁罪。聂祖峰、余其元、周亚均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聂祖峰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余其元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系主犯;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亚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聂祖峰、余其元、周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余其元、周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聂祖峰、余其元、周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聂祖峰、余其元、周亚于2021年3月2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来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