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 XX 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批复中还再次明确:"医疗机构命名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国家卫健委在这份批复中明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后,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
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告诉健康时报记者:"医院的名字是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医院名称使用是卫健委的内部规章、规定。若非公立医院,按规定不应使用‘人民医院’的名称。具体情况具体看待,关键是医院对患者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为人民好的医院才是大家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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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健康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