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 郭玲报道)4月26日,记者从新疆消防救援总队了解到,《新疆消防救援机构轻微消防违法行为“首违免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建立了首次轻微消防违法行为免于处罚的容错机制,监管模式由“以罚促管”向“教育处罚”转变,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目标,让消防执法更有“温度”。
新疆消防救援总队对照法律法规、紧密结合执法实践,依据不同消防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确定了“首违”的具体情形,依法梳理出15项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编制成《新疆消防首违免罚15项清单》。范围包括: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或故障、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消防违法行为,各项违法行为均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罚依据。
为统筹处理免罚清单实施和自由裁量适用的关系,杜绝滥用“免罚”、规避处罚等执法不规范行为,《实施办法》规定,办理“首违免罚”案件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三个要件”;还应当满足同一辖区、发生之日前三年内无相同记录、轻微未造成火灾事故、不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能够当场消除等“六个条件”。
轻微消防违法行为“首违免罚”实行告知申请制度。适用“首违免罚”程序的违法行为人可依据《轻微消防违法行为“首违免罚”告知书》申请条件和程序,自主选择实地或网上申请办理。为进一步规范“首违免罚”的内部执法程序,《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全过程记录和集体议案等制度,明确首次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范围等具体工作要求,有效提升监督执法质效。
免罚并不是简单的免于处罚,对于适用“首违免罚”的轻微消防违法行为,除依法责令立即改正外,可通过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督促违法行为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避免相同违法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