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4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中社会治安管理的公告。根据公告,除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运行、急救、紧急治疗等必要事项外,禁止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交通管制措施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动态调整。下列行为被严格禁止。封闭地区内的人员在封闭的管理期间擅自出入。控制区和控制区内人员在家庭健康监测中擅自离开居民小区/自然村(单位、场所)或进行集结活动等。
具体公告如下。
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市的疫情防控规定,根据分区分类,按照差别防疫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二,除疫情防控、生活保障、城市运行、急救、紧急诊疗等必要事项外,禁止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交通管制措施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封闭管理期间封闭地区的工作人员擅自出入;
(2)控制区和控制区内人员在家庭健康监测期间擅自离开居民小区/自然村(单位、场所)或进行集结活动。
(三)防止预防区内人员擅自在封锁区、控制区或预防区场所对人员数量进行合理控制。
(四)违反隔离管制规定,故意破坏文字性、封条擅自出入。
(五)拒绝本市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组织的核酸检测、抗原检查。
(六)新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按规定拒绝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等按规定拒绝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
(七)隔离治疗或医疗观察员,符合出院或解除医学观察标准,拒绝出院或解除医学观察;
(八)在医院、船舱、隔离点等隔离场所、居住区、单位等其他场所辱骂、殴打、骚扰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扰乱公共秩序。
(九)伪造、篡改或买卖、使用伪造、篡改的核酸检测证件、道路通行证等与传染病有关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本市防疫措施的其他行为。
四、违反本公告的规定,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全力保卫“上海”,同心协力抵抗传染病,维护好疫情防控中的社会秩序,为尽快取得疫情防控胜利而共同努力。
(编辑:吴家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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