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自驾是当今流行的旅行形式,自驾当事人承诺的是一种友谊行为。那么,自乘旅行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失,如何赔偿?下面我用一个例子来说明。
事件详细资料
2012年7月17日,菲戈黄先生沿S229线从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在制动过程中侧滑越过中心线进入对面车道,与一家保险公司购买强制保险的大型普通公交车发生侧面碰撞,两辆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在小型普通公交车上乘车的张某死亡,黄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交通警察部门表示,被告黄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大型普通公交车和张某不负责。
原告张某、Homo、Jin Mo、张某分别是死去的张浩的父亲、母亲、妻子、女儿、小型普通公交车所有者是被告李某。本案事故中原告张某等人共损失658468元。事件发生后,黄某赔偿了4原告210,000韩元,保险公司赔偿了4原告10,000韩元。2012年12月5日,九江县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期1年执行。事件发生后,4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益阳市鹤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集中在本案丈母娘等4人的经济损失是否应由黄某、李某、丈母娘3人承担,如果负担的话,各自应承担的比例是多少。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三人行动松散,但有一定的组织和计划的自驾游。
三人出国前没有约定民权义务。黄某上诉说,轿车小型巴士的实际运行支配和运行受益人不是无偿帮助者,而是计工的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李某和张某也是在自驾期间黄某驾驶的车辆的实际运行支配和运行受益人,黄某驾驶车辆时李某和张某都没有反对,因此要对该车辆的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某和姨母系自驾会员从自驾活动中受益,没有对黄某的非法驾驶行为进行警告和通知,因此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后果负责的是,黄某对张某等4人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李某、张某等4人分别承担15%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黄某对本案事故70%负责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自驾会员承担了15%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车辆所有者没有过错,因此没有免责。同样,作为自驾会员,承担15%的赔偿责任,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
典型意义
自驾游通常以友谊为纽带,因此成员之间对活动中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协议。 (贾书王、自由名言)自驾成员之间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承诺,但自驾旅行形成了所有自驾成员商定的结果,所有自驾成员也必须承认此次自驾活动对外承认民事法律行为。
自驾会员驾驶自驾车辆,自愿为全体自驾团体提供驾驶服务,自驾全体成员提供驾驶车辆的实际运行支配和运行受益人。自驾车辆司机执行自驾团体共同事务,如果在旅行前没有人提出异议,在此过程中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自驾团体成员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