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主席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购买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拖车、排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第一个单位和个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取得,是指以购买、进口、自行生产、赠送、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和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买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是应纳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的。
第六条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私家车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纳税人实际支付给卖方的全部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2)纳税人进口私家车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行生产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根据纳税人生产的类似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
(四)纳税人以赠与、水上或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购买应税车辆时,按照相关凭证上规定的价格不包括增值税税。
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批准其应税金额。
第八条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格的,按照纳税申报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九条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法必须免税的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大使及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购计划的车辆;
(三)挂紧急救援专用车牌的国家综合消防救援车辆;
(四)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车辆;
(e)城市巴士公司购买的公共电车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车辆购置税减免或其他豁免,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报。
第十条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应当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买无需进行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之日。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天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登记登记前,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车辆登记登记,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登记登记。
第十四条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前,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首次报税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一年扣除10%。
第十五条纳税人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返还给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退税额以已缴纳的税金为基准,从缴纳税金到申请退税之日,每一年扣除10%。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税务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电)
《人民日报》 (2019年02月14日版本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