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的假期快到了,又是一年旅行的旺季。汽车人约定一起开车的人也在增加。由于担心事故,有人建议提前签署免责协议,以消除同行,特别是司机们的担忧。 (司机,司机)这种方法在法律上可行吗?发生交通事故时,协议能免除司机的法律责任吗?
我们先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上讨论吧。
发生双方或多方交通事故,车上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是对方的过错造成的,受害者可以选择对方提出索赔。对方是汽车,通常可以利用对方投保的强制保险和商业三方保险获得补偿。如果对方只投保强制保险或保额不足,受害者也可以根据合同关系向本车司机提出索赔。这确实增加了提供车辆的司机的风险和责任。
如果发生的双方或多方交通事故在车上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是本车司机的过错,要承担事故责任。受害者只能向本车司机提出索赔,此时提供车辆的司机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和责任。
另外,如果发生自行车交通事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于本车本身。造成人员伤亡的所有风险和责任应由提供车辆的司机承担。
从以上几种情况来看,在任何情况下,提供车辆的一方都处于非常不利的情况。那么,所有自驾旅行的人都可以签署免责协议吗?
这种免除对方人身赔偿责任的协议在民间通常被称为“生死合同”,意思是如果发生事故,无论生死,都与对方无关。这种协议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根据《民法典》规定免除人身责任的协议无效,即使当事人自愿签署,也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免责协议不能起到保障作用。
新颁布的《民法典》对“善意相乘”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可以适当减轻过错方的部分责任,但如果发生事故,过错方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本解决不了忧虑。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律师的建议是,除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外,包括司机在内的各合伙人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险可以为各大保险公司拥有的车辆人员选择意外险,包括附加险或乘坐交通工具,提供保险。
最后,我将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
雇主张某开着一辆面包车和雇佣的工人吴某外出了。凌晨2点左右,某高速公路上因疲劳困,前面紧急车道发生事故的重型货车和追尾事故,司机张某和副驾驶吴某当场死亡。事故由交警部门判定,张某在驾驶汽车时未能保持安全距离,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前方货车交康保险公司只在不负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受害者吴的近亲属得不到补偿,因此向法院起诉了张的近亲属,要求张的近亲属以与张共享和继承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自己的死亡不仅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其亲属还要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是雪上加霜,教训渺茫。
作者简介:周云涛,上海市政策路法人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民建浦东区委社会法治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民商事诉讼工作委员会委员,主要服务领域民商事纠纷解决,公司法律工作等。代理过多家保险公司和受害方的汽车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000多起,各种重大难题案件被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支持再审,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