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征古巷网红店“阿文汤宝”的蟹黄汤包被评价为抖音(抖音)号“吃喝在北京”,与南锣鼓里的其他三种零食一起被评价为“永定”、“坑外地人四种套餐”。
为此,“阿文汤包”以商业诋毁为由将该抖音号运营主体北京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朝阳法院认定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商业诋毁,一审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消除影响、赔偿4.2万元。网红店蟹黄汤包被评“刷锅水味儿”
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抖音号“吃喝玩乐在北京”发布题为《南锣鼓巷避坑指南》的视频。这段时长1分钟2秒的视频,讲述了 “南锣鼓巷避坑指南”。视频中,将阿文蟹黄汤包列为南锣的第一坑,说蟹黄汤包 “其实就是刷锅水味儿,里面根本没啥蟹黄,千万别交这智商税”;片尾称南锣鼓巷“上面这些坑就算家里有矿也千万别踩啊”。该视频点赞15.2万,评论8619条。经法庭勘验,该视频已删除。北京某科技公司称删除时间为收到本案起诉状后。
阿文汤包经营者北京日升汇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汇杰餐饮公司)表示,该视频发布后大量点击传播,南锣店成交量骤降,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行为对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均造成巨大损害,故以商业诋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索赔经济损失31万余元、维权成本1万元。
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其所从事的新媒体运营、商业推广等业务,与日升汇杰餐饮公司经营的餐饮业不构成竞争关系;涉案视频为其员工作为消费者品尝后的真实感受和客观评价,与其他网络平台中消费者对阿文蟹黄汤包的评价一致,不属于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涉案视频2018年10月2日发布,11月初删除,未给日升汇杰餐饮公司带来实际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日升汇杰餐饮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经查,北京某科技公司抖音号为ibeijing521的账号“吃喝玩乐在北京”截至2020年1月有粉丝90.5万,发布内容多为美食点评。为一部分餐饮企业进行商业推广并收取推广费,是该公司主要收入来源。
超出正当商业评价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抖音视频直接使用“刷锅水味儿”评价阿文蟹黄汤包,片头“扔!扔!扔!”和片尾“这些坑就算家里有矿也千万别踩”等否定性语言,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范畴,构成商业诋毁。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日升汇杰餐饮公司虽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其与多家餐饮经营者具有商业合作关系,其服务对象与日升汇杰餐饮公司系同业竞争者,间接参与了与餐饮相关的业务,在争夺消费者方面与日升汇杰餐饮公司存在商业利益冲突。故应认定二者存在竞争关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的主体构成要件。
作为存在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北京某科技公司对其他餐饮经营者的产品进行批评时,尤其要善尽谨慎注意义务,秉持客观真实、合理妥当的原则。
涉案店铺开设于北京热门旅游景点,涉案视频发布于国庆旅游旺季,发布平台为拥有较多粉丝和关注度的美食自媒体平台,视频中使用具有贬损性、侮辱性的语词评价食品,已超出通常消费者的个体口味取向,具有极强的主观倾向,总体会误导相关消费者对阿文蟹黄包产生负面印象,不正当地贬损了日升汇杰餐饮公司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范畴,构成商业诋毁。
关于因商业诋毁而产生的损失,日升汇杰餐饮公司仅提供了自制的营业数据表,真实性无法确定,无法直接证明其经济损失,亦未举证证明北京某科技公司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方式、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关于维权支出日升汇杰餐饮公司亦未举证,法院根据合理性、关联性、必要性原则酌情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连续三天在“吃喝玩乐在北京”抖音号(抖音号ibeijing521)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日升汇杰餐饮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合理开支2000元。
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