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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渴望成为独立的企业家,那这就需要熟知法律规定。那什么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的责任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以及注意事项都是有章可循的。法律对此都有明文规定。对此,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人有限公司的责任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责任法律规定
(一)股东资格
1、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强调股东的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东,《公司法》并没有特别限制,可以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非法人企业一般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法律通过追究其投资者的无限责任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许非法人企业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现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认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
2、对一个投资主体同时设立数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属必要。如果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易导致公司资产薄弱、清偿债务能力减弱等弊端。世界各国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时成为数个“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
(二)注册资本
1、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对外的责任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多少,但注册资本仍应视为是对交易相对人的最低担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极易出现资本不足或资本混同问题,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非常必要的。
2、我国《公司法》针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不同的资本制度,对前者采取折中资本制,既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同时也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除首次出资额外,其余部分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针对后者采取法定资本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由股东一次足额缴纳。
(三)运营机制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力机构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
2、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是《公司法》为了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为其设置的要式义务。此外,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设董事会,可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职公司经理、不设监事会,可设1-2名监事。
三、法律责任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一人股东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更易发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专门针对“一人公司”。
(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应以客观标准判断。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
1、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
2、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东无充足资本就从事营业,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若允许该股东以如此薄弱的财产摆脱其个人责任或母公司责任,实属不公平。
4、诈欺。其中,第二种情况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
所以,一人股东不依照公司法或章程召开董事会,会计账册不完备等,也极易发生在一人公司中。凡此种种,虽不一定存在股东之诈欺行为,但由于财产、业务以至于人格混同,公司往往被当作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工具。以上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责任的法律规定,“无规矩不成方圆”便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