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时“要积极推进民法典实施”的重要指示精神,地方法院积极推进民法典《万建大选战》,通过案件解释法使群众周围的事件成为堂而皇之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民法典走在群众身边。
自今日起,省法院将依托贵州高院官方微信开设“以案释法·典亮生活”专栏,陆续推出全省法院适用民法典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指导性的案例。敬请关注!利用自媒体侵害人格权需承担法律责任
——罗某某、彭某甲、彭某乙与邱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不得超出合理限度,利用自媒体发布视频对他人实施侮辱贬损、捏造歪曲事实或曝光隐私等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9日,被告邱某某通过其抖音账号“dyly5lr1k1ty”用户名为“老来幸福”的抖音平台发布内容为“我给你们讲,你们男人些千万不要学这种手段,吹聋彭家大田彭某某昨天拿他老婆打断三匹肋巴骨,老婆送到六枝去医,他吃农药死了”。该视频发布后,在抖音上被其他抖音网友转载、点赞、转发、评论。当日,原告彭某乙向公安机关报警,现被告邱某某发布的视频已不在被告抖音账号内。另查明,原告罗某某与彭某某(已去世)系夫妻关系,其为自缢身亡。为此,罗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将邱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邱某某通过其抖音自媒体澄清其发布的不实信息内容,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责令其删除发布的所有涉及原告的侵权视频素材,并在原告户口所属地登报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邱某某未经他人允许在其抖音账号上公开发布涉及他人家庭隐私视频,并加以评论,同时该视频通过被告抖音账号被其他网友大量评论和转载,这些评论和转载确易引发公众对三原告的名誉产生一定的负面评价,被告发布视频的行为与三原告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据此,三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三原告的家人去世,对三原告本身就是较大的打击,被告邱某某将三原告家人去世的情况作为其发布视频来源并加以评论,造成其他网友的大量转载和评论,这些行为给三原告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解读】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基础,在侵权责任编的基础上,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体系建设的重大创新。名誉权就是一种重要人格权,也是实践中纠纷最多的具体人格权类型,关系到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及受尊重程度,对人格权立法保护的确立体现了注重人精神本性与精神追求的深层次人文关怀,也印证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本案也为自媒体言论自由敲响警钟,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个人应当对自己所表达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切不可为博人眼球而无所顾忌表达观点甚至逾越法律“红线”。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承办法官:毕节市织金县人民法院 徐立涛
案例编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 龑
来源:省法院民一庭
审核:赵映、金晶 |编辑:沈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