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腾讯高字节跳动下属抖音(抖音)、涉嫌使用多闪违规用户数据的行为保全判决结果。抖音(抖音)、多闪运营主体立即停止使用来自微信/QQ开放平台的微信用户的个人资料、昵称。
部分媒体缺少法律知识,在报道时称多闪已经败诉,误导了不少网友。当然,吃瓜群众中也不乏明白人,疑惑案件在尚未开庭审理,双方证据都还没有出示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得出的结论。法院的保全裁定,是依照腾讯公司的申请作出。并不代表法院认定抖音、多闪存在非法获取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微信用户头像、昵称的行为,亦或认定了抖音、多闪的任何行为存在任何违法性。这一切,都需要等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后,才能结合双方的证据作出评判。
关于法院日前所作出裁定的正确解读, 还是得先从行为保全制度说起。
何为行为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概念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得依他们的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行为保全制度的确立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的禁止令状(Interdicere):罗马执政官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而发布的禁止从事某项行为的命令。
翻译的接地气点,保全制度好比淘宝网“先行赔付”功能。买家投诉购物上当受骗,支付宝会基于用户的信用等级(相当于担保)先行向买家赔偿损失。如果经过调查,认为买家的要求不合理,会追索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并降低买家信用等级。
并不是说淘宝“先行赔付”了,买家就赢了。
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行为保全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解释和规定。法院决定是否采取诉前行为保全,主要根据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
- 申请人是否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 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错误,申请人是否有能力赔偿)。
腾讯对抖音、多闪申请的行为保全得到支持=腾讯胜诉?
让我们回到文章的开头,说回腾讯指责抖音、多闪涉嫌违规使用用户数据一案的行为保全。
法院裁定,抖音运营主体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立刻停止在抖音中向抖音用户推荐好友时使用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微信用户头像、昵称,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
抖音立刻停止将微信/QQ开放平台为抖音提供的已授权微信/QQ的登录服务提供给多闪使用(裁定生效前已通过微信/QQ账号登录过多闪的账号除外),并不得以类似方式将其提供给抖音以外的应用使用,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
这里的关键字是: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也就是说,目前尚没有本案生效的终审法律文书,谈不上腾讯公司胜诉的问题。
裁定书部分内容
另外,从裁定书不难看出,法院并没有任何直接认定多闪存在侵权行为的表述,而只是描述了腾讯公司的要求。腾讯公司为该请求提供了担保,法院认为担保额足以赔偿可能给抖音、多闪公司造成的损失,作出了保全裁定。
- 如果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定微信用户的头像、昵称属于腾讯公司所有,用户无权授权抖音、多闪公司调取使用本人的头像、昵称信息,那么抖音、多闪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的损失,自不用说。
- 如果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定微信用户的头像、昵称归用户所有且抖音、多闪公司调取用户昵称、头像经过了用户的同意(如软件中勾选同意项),那么抖音、多闪就不存在侵权行为,,腾讯公司将基于错误的保全申请,将向抖音、多闪公司赔偿损失。
无论案件如何判决,腾讯公司都是赢家
如果判决腾讯公司胜诉,那么将进一步确定用户的头像、昵称归腾讯公司所有,将进一步夯实腾讯公司江湖地位,互联网领域从此以后再无敌手。
如果判决腾讯公司败诉,最坏的结果也仅仅是向抖音、多闪公司赔偿因错误保全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赔偿的范围仅包括直接损失部分,间接损失以及所错失的商业机会尚无救济途径。寥寥的赔偿金,相当于帮助腾讯公司以极低的成本,遏制住了竞争对手的发展势头,实现了将马桶MT、多闪、聊天宝团灭的效果。
点评:杀敌一千自损二百,以本伤人战无不胜。 您怎么看待抖音、多闪与腾讯的本次冲突? 单选 0人 0% 抖音、多闪碰瓷腾讯,挑起冲突 0人 0% 腾讯封杀、遏制其它聊天软件的崛起 0人 0% 其它(请附留言) 投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错误申请保全措施,应当向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时代广场10层。
法定代表人:司荣彬,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七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田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中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实业公司)、滨州市中金豪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豪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金渝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渝能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金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官海青,中金豪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雪、孙家磊(庭后变更为王彩霞),青岛渝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胡晓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中金实业公司是否存在申请保全错误的问题。法院认为: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商初字第2号案件中,不仅是中金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而且其提起该案诉讼缺乏合理性、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缺乏适当性,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客观上也给青岛渝能公司造成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中金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青岛渝能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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