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快线随着“网红经济”的出现,普通人可以拍摄短视频获得关注,在全民可以成为“网红”的时代,很多人梦想成为“网红”。
然而,为了博取关注,却有人捏造事实散布不实信息,骗取不明真相的群众关注点赞,最终被告上法庭,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目前,浙江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一件名誉权纠纷案件:2020年5月,刘某带着自己4岁的双胞胎女儿在医院为家人领取中药。期间,被告华某在刘某及两个孩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拍下了刘某手提中药并牵着两个孩子离开医院的一段视频。
随即,华某将该视频上传至抖音平台,并配上文字“哥嫂因车祸去世留下年幼的侄子,姑姑想收养孩子,丈夫不同意,姑姑选择离婚也要把孩子带大,划到的给伟大的姑姑点赞”以此来博取网友的关注。
刘某在第二天中午获知此事,并私信要求华某删除视频。然而,华某不顾刘某的抗议,仍然继续放任该视频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获取点赞数。
随后,刘某报警,在接到公安机关的预传唤时,华某才将该视频删除。截止删除之时,该视频已获点赞数67.9万个,留言条数达2.2万条,被转发291条。
刘某认为华某捏造事实,给自己一家造成了严重困扰,遂向松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某出具道歉信并在抖音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华某认为其已经把视频删除,不愿道歉也不愿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华某发布不实言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刘某及两个未成年女儿的名誉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华某将道歉信在抖音上公布三天,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达成协议后,被告华某随即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对道歉信进行公布,并当庭兑现赔偿款15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随着各大社交平台、短视频的火热,很多人梦想一夜之间成为“网红”。梦想是美丽的,但是如果为了博取关注,捏造事实,侵犯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需承担法律责任,严重涉及犯罪的,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互联网绝非法外之地,碰触法律底线的网络言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网友务必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