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早逝的王凤雅,不知何故因为她的去世,一些网络舆论给家人扣上了“放弃虐待”、“故意杀人”的罪名。
图为病重的河南太康县患眼癌童王凤雅接受治疗,图片取自网络,具体拍摄时间地点不详。2017年10月,两岁半的河南太康县女童王凤雅在郑州确诊患上了视网膜母细胞瘤,且癌细胞已经扩散,医生建议其家人采取化疗和保守治疗。
因为没有工作,为给孩子赚营养费,王凤雅母亲杨美芹开始尝试发布小凤雅的视频和进行直播。一些用户告诉她可以通过大病筹款平台“水滴筹”去申请善款和帮助。这期间有自称志愿者的马女士来到她家中提供帮助。2017年4月5日,王风雅的爷爷、母亲和志愿者马女士前往北京为王风雅治病。
在北京儿童医院,他们被告知,孩子病情危急,没法手术,也住不了院。志愿者称可以帮助联系其他医院,但爷爷王太友认为志愿者帮他们看病其实是骗局,因为一些志愿者一路上在给他们拍照,试图让家长哭,说不哭怎么让别人捐钱。在与志愿者撕破脸之后,王凤雅家人回到太康县,在张集镇卫生院继续为其治疗。5月4日,不到三岁的王凤雅不幸离世。
5月24日,一篇图文并茂、题为《王凤雅小朋友之死》的网文,令4月间即出现在网络上的对王凤雅家人的一系列包括“诈捐”在内的指控达到高潮。
5月24日,针对王凤雅家属在水滴筹获得15万元善款却没有用作王凤雅的治疗,反而用作治疗其弟弟的兔唇这一消息,水滴筹发表官方声明,证实王凤雅家属实际筹集资金为35689元,而非网传的15万元。公益组织嫣然天使基金会也侧面证实,王风雅弟弟治疗兔唇的费用该基金会承担。
5月25日,河南省太康县警方表示,没有了解到王凤雅家长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对相关指控未予立案。
至此,这一事件暂告一段落。但相关事宜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细究。
一、女童之死是因“虐待遗弃”还是“故意杀人”?
4月9日起,即有微博认证的知名人士和志愿者在网络上认为,王风雅家人在利用孩子病情筹款后选择放弃治疗,“以姐之名为弟治病”,涉嫌“诈捐”、“私吞剩余善款”,甚至“遗弃、虐待儿童”。
王凤雅离世后,有网络言论指控:“小凤雅疑似被亲生父母虐待致死。”随后一群人跟帖指责:“地狱空荡荡,小凤雅的父母在人间。”甚至有自媒体以漫画的形式,展现了王凤雅被弟弟欺负、被爷爷奶奶嫌弃、因为和弟弟吵架而被妈妈“暴打”的场景。不乏有人建议以遗弃罪、虐待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家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在被抚养人患病的时候不给予有效地治疗”确实涉嫌遗弃。
如果事实真如一些网络舆论指控的一般,女童王凤雅家属在筹集的善款足够治疗、治疗条件也满足的情况下,故意、积极主动地放弃治疗,或者消极怠慢地配合志愿者的工作,拒绝治疗,那么他们的行为确实可能涉嫌遗弃罪。但是“故意杀人”在我国刑事法律中是一个很严重的罪名,如果仅仅因为家属在该女童癌症中晚期的时候没有选择“放疗”、“化疗”这些治疗方案,没有按照志愿者的要求在大城市的医院选择住院治疗而是选择在老家“保守治疗”,就认定家属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这种说辞与逻辑在法律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幼年早夭的王凤雅无论如何都不会料到,她的离世会引起如此大的波澜,甚至让一些网络舆论给她的家人扣上“虐待遗弃”、“故意杀人”的罪名。
二、公益组织与《慈善法》的触碰
根据各媒体的报道,在王凤雅治疗与募捐期间一直有志愿者参与,其中常提及的两个帮助募捐、发布信息、跟进的志愿者组织是“爱兮弘善”和“大树公益”。
笔者查询“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与“慈善中国——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查询”这两大平台发现,“爱兮弘善”并未在这两大平台上有任何登记信息,“大树公益”则是在上海市黄浦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那么,未进行登记的“爱兮弘善”参与为王凤雅募捐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我国《慈善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进一步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然而,笔者通过各大搜索引擎进一步查询,并未查询到“爱兮弘善”组织的具体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等详细信息及具体的登记信息。
如果“爱兮弘善”不是合法的募捐主体,那么该组织触碰了怎样的法律?
《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在一则王凤雅家属受访的视频中,王凤娟的妈妈提及志愿者在很多微信群、其他渠道群发捐款求助信息,进行募捐。但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如果“爱兮弘善”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那么其募捐行为即违反了该法的规定。更值得注意的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按照法律规定对募捐信息的真伪性进行的验证,也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
在这个事件中,个别公益组织(或者打着公益旗号的组织)的志愿者参与王凤雅的救治、募捐到底是为了公益还是为了名利,我们不得而知。但相关组织是否真的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益组织,是否突破了法律的界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尚且值得深究。
三、互联网募集与《慈善法》的触碰
虽然我国《慈善法》的实施日期是2016年9月1日,但却没有走在时代的最前沿,甚至略显滞后与空白。比如,关于个人利用自媒体、网络平台募捐的合法性,关于善款监督、余款处置,相关事宜在《慈善法》中并未涉及,令这部法律越来越遭人诟病。
个人在网上募捐是属于《慈善法》所规定的“公益募捐”还是属于“公益众筹”?《中国公益众筹观察报告》(2014年8月由瑞森德筹款研究中心发布)对公益众筹的定义是:广义的公益众筹是指公众筹资,即面向公众募集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狭义的公益众筹是公益机构、企业或个人在众筹平台发起的公益性筹款项目,出资者对项目进行资金支持,并在项目成功后获得相应的回报。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捐赠式众筹其实是特殊的公益众筹,不能简单用狭义或者广义来概括。
根据我国《慈善法》关于公益募捐的规定,个人必须要寻求公益组织合作才可发起募捐,并且公益性质的捐赠不以回报为目的,即要符合公益的基本特性。但在现实中,个人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众筹平台发起求助,平台对发起主体资质无特殊要求,众筹项目发起人需要设置筹资目标金额、筹款时间以及设置相应的捐赠回报。回报内容包括实物或非实物,但是该回报与捐赠本身不形成对等收益。
因此,个人通过众筹进行网络求助是互联网救助和互联网众筹的合成物,不能单纯以个人发起还是公益组织发起为依据,判断其是否为公益性质。我国《慈善法》尚不涉及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求救的行为,此处的空白理应进行填写。
家属通过互联网募集的善款还尚未花完的,应该怎么处理?王凤雅离世后,不少人指责其家属“募集了15万善款,没怎么花,剩下的都私吞了”,后来根据证实,家属通过水滴筹募集的钱款除了用于治疗开销,剩余一千余元,其家属将这一千余元交给了太康县慈善会。按照目前《慈善法》的规定,对于公募的善款,如果没使用完,可以给相应的或类似的项目使用。但是对于私人募款,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如何处理这种私人募集用于治病的款项的余款,学界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依据金钱的属性,应该作为救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有学者认为应当归还给捐款人,至于是按比例归还给所有捐款人还是按时间归还给后来的捐款人,尚无定论;也有学者认为应当捐给与相应的基金会,用于救助同类病人。笔者更倾向于最后一种观点。
四、理性面对互联网捐赠事件,不能因噎废食
虽然支付宝、微信等社交网络以及诸如“水滴筹”等互联网众筹平台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被使用的募捐手段,但在《慈善法》立法者眼中,它们并不是“合法合规”的募捐工具。
事实上,与这些互联网募集平台相比,“合法合规”的慈善募集方式程序太过繁琐,审核条件与时间很长,耗时耗力,为受助人的求助带来不便。相反,互联网平台尽管漏洞大,容易受到质疑,但是门槛低、传播快、影响大、互动强、效率高,使用善款畅通无阻,可以让求助者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救助。许多重病家庭选择求助互联网平台,因为这对他们来说更加实际管用。因此,公募慈善机构更应该反思,研究出便捷、人性化的网络平台众筹和审核制度,让求助人获得便利,倒逼网络众筹回归合理。
慈善事业有特殊性。公众宁愿相信,每一个求助事件都是真实的,但事实上,随着互联网求助募捐越来越普遍,“诈捐”等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不好好规范互联网募集平台,任何一起“诈捐”事件都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对公益行业的信心。虽然大多数人对别人的苦难都是同情的,但对欺诈也几乎都是“零容忍”的,只要出现一个欺诈性募捐者,就会伤害很多爱心人士的公益之心,受伤的公众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平复。
有专家呼吁,网络募捐要进入有序状态。他们主张,依法成立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有权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活动,可以进行网络募捐的网络平台必须经由民政部门统一审核或指定,希望以此来促进网络慈善活动健康发展,杜绝鱼龙混杂的现象。
行文至此,笔者认为,规范互联网募捐活动是一方面,但加强《慈善法》的立法,将个人募捐合法化也必不可少。最重要的是,公众要始终相信“人之初,性本善”,“诈捐”的人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求助者都是真正需要公益与慈善救助的人,不能因为个别受助人的不轨举动而自毁爱心,不能因噎废食。同时,在真相尚不明了的情形下,网络上的围观者应当克制语言暴力的使用,理性围观,守护住人心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