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上午,在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庭审现场,为保护证人、消除证人直面被告人的顾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通过模糊面部特征并进行变音处理的隐蔽方式,使用了证人出庭保护系统进行作证。这在广西尚属首例。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蒙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某美食城附近与何某因琐事发生冲突,陆某见状亦持一铁制垃圾铲上前殴打何某,致其面部损伤,右颧弓骨折。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蒙、陆二人因此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一起看似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主办法官却在阅卷后发现,对于哪名被告人持垃圾铲将何某打伤的细节描述,三名证人的说法存在出入且与何某的陈述均不一致。此外,在送达诉讼文书材料时,蒙某及陆某也对伤情鉴定中何某的伤情结论存有疑问,表示鉴定文书中并未载明何某致伤的原因。
如何才能将真实案情还原?该案主办法官及时启动了庭审实质化举措,即通知该案三名证人出庭作证,并根据证人提出的申请,同意在证人作证室通过模糊面部特征并进行变音处理的隐蔽方式进行作证,消除证人直面被告人的后顾之忧。
图为证人在证人作证室内通过视频与法庭联网,同步进行庭审。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由于证人作证室与法庭实现了联网,证人作证的过程与庭审现场可同步显示在视频上,毫无违和感,但因作了面部模糊处理以及变音处理,证人的身份得到了有效保护。在审判长的组织下,三名证人先后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证人作证室作证,询问笔录中描述不一致的争议细节也由此得以当庭查明。同时,针对被告人对鉴定结论存在的疑问,鉴定人出庭并当庭对被害人的致伤原因进行分析,并就鉴定结论形成的流程、依据及相关医学专业知识予以释明,消除了被告人对被害人伤情鉴定的疑问。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庭审后,其中两名证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因不希望被告人知道自己的身份,他们作证时是有所顾虑的,若不是法院安排他们在证人作证室内作证,并采取了面部模糊处理以及变音处理,他们也不会出庭作证。
来源|南国早报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张显远
点赞(0)
【原标题:广西首次启用证人出庭保护系统,证人出庭可做面部模糊以及变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