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交通环境,有效遏制电动车在交通领域造成的隐患和混乱,提高城市质量内涵和全国文明城市形象,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现就加强本市电动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本公告,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非标准电动自行车、非标准低速电动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旅游车、残疾人电动轮椅除外)。
非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且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两轮车;非标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的三轮电动机动车和未经准入、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已经纳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未经登记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三、对登记制度实施前购买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和非标低速电动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自办理上牌登记之日起算)。过渡期内对非标电动自行车、非标低速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黄色过渡性号牌,下同)管理。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非标电动自行车和非标低速电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严禁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及非标低速电动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非标电动自行车及非标低速电动车。
五、过渡期届满后,非标电动自行车、非标低速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六、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并保持完整、清晰,不得污损、遮挡。禁止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
七、禁止驾驶拼装的电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八、电动自行车、非标电动自行车和不带驾驶室的非标低速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九、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规定的停放场地,没有设置停放场地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影响市容环境秩序和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十、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非标电动自行车及非标低速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并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十二、违规停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
十四、凡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通告自2021年8月9日起施行。
漯河市公安局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蒋士英
编辑:王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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