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个朋友告诉我,他换了份工作,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间不交社保,转正后开始交社保。
听到这里,我察觉到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于是我问他,你觉得试用期间,公司不给你交社保合理吗?
他说,现在不都是这样做的吗?而且我试用期也没有正式入职,公司也不应该给我交社保吧。
我呵呵一笑,向他做了一个小小的普法:
1、 什么是试用期?
现在许多的公司还是其他的什么岗位都会设置一个试用期,试用期结束之后,管理人员才会决定你的去留。因此,劳动者究竟能否留在公司,这充满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很多公司认为,劳动者还没有正式入职,可以不用给他们交纳社保,许多劳动者也有此认知,那么究竟什么是试用期呢?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我朋友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为一个月,关于试用期限的约定是合法的。
2、 试用期应当给员工缴纳社保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期间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单位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员工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
3、 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社保,公司会承担什么后果?
首先,自用工之日起,未给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同时,会加收一部分滞纳金。最后,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发生重大疾病、工伤事故等意外状况,产生巨额赔偿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单位只能自食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