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x分钟看完一部电视剧”,近年来短视频平台上影视解说类、剪辑类的账号越来越多,这类账号游走于各大自媒体平台之间,通过剪辑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不断吸引流量,最终实现流量变现。
然而此类账号在搬运影视素材进行二次创作时是否侵权?视频平台作为信息传播方又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呢?
用户上传《我不是药神》纯音频
B站被判帮助侵权:赔偿6.5万元
近日,因用户在B网站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的纯音频,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优酷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宽娱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法院一审判决,宽娱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
此案判决一出引发了网友对版权问题热议,从这一角度来看本案的具有争议的焦点有二。其一,涉案音频是否属于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其二,作为平台方的B站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针对问题一,在判决中法院表示,无论是伴音还是画面都是电影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可以承载电影作品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
本案中的完整音频迎合了当下网络用户获取涉案电影的多元化需求,构成对电影作品作品伴音加画面的传统传播形式的实质性替代,未经许可使用必然会对涉案电影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构成侵权。
针对问题二,法院认为B站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尤其针对“影视剪辑”这种存在极大侵权风险的分类设置,更应施以足够的注意义务。B站应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因此构成帮助侵权。
依附短视频平台
“影视搬运工”野蛮生长
近年来,人们碎片化的观剧时间以及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加速了短视频平台的崛起,在此基础上,越来越多的影视解说类、剪辑类账号逐渐兴起,此类账号遍布B站、快手等平台。
据不完全统计,各大短视频平台上剪辑类影视自媒体数量多达上千个。以某短视频平台为例,单单在平台内搜索“剪辑”一词所出现的自媒体账号便有100多个。其中,影视类自媒体大号的粉丝均在百万以上,获赞数上千万均是常态,在“剪辑”一词的搜索下,粉丝最低的也在10w以上。
此类账号所发布的内容多以搬运、剪辑影视作品,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为主。由此可见,在平台流量红利的加持下,“影视搬运工”们颇受用户欢迎。
记者查询发现,在平台中影视剪辑类自媒体已然形成一套自己的传播法则,创作者以剪辑、解说、重新配乐等多重方式对影视作品进行搬运。
涉及的作品类型更是层出不穷,热门、冷门、猎奇、狗血、八卦、低俗……但凡影视片段内具有“爆点”内容的作品均是搬运的对象。
更有创作者为吸引流量,将重新创作的影视作品分成三段以续集的形式发布,用户在看完一段未完结的作品后不得不关注该账号等待下集播出,以此形成了强大的用户粘性。
足不出户,日入过万?
“搬运工”们如何流量变现
那么在获得巨大的流量后,剪辑类影视自媒体是如何实现流量变现的?
目前短视频平台上自媒体多以广告、带货、直播等方式实现流量变现,但剪辑类影视自媒体有自己独有的变现之路。
以某剪辑类影视大号“追个剧(影视剪辑)”为例,该账号粉丝数为149万,点赞数超过2000万,播放量超过1.1亿,主页剪辑有十余部影视作品的合集。
记者联系到该账号的创作者发现,该自媒体人仅仅4个月便达到了149万的粉丝。其通过剪辑影视作品,已然形成一套自己的流量变现法则。
深入调查发现,该自媒体人有自己的影视剪辑教学课程,用户可报名进行学习。当被问到报名的学费时,对方表示需要599元,据其朋友圈显示,从7月开始,收徒的费用便涨价到699元,此前价格为599元,更早之前价格为399元。
该自媒体人向记者提供了一张《高清影视剪辑速成班》的流程图,入门之后学员可享受到pr 的剪辑技巧、抖音的运营技巧、后期变现操作等一条龙的教学服务。在最后的变现教学中对方称,可实现足不出户,日入过万。
除了收徒的收益外,凭借账号百万粉丝的流量,在星图平台内投稿便可实现一个星期21000元的收入。
最后,当被问到做影视剪辑是否有侵权风险时,对方就回答了一个字——“没”。
影视作品二次创作究竟算不算侵权?
现如今,抖音、快手等平台提供的巨大的流量和收益让越来越多的剪辑类影视自媒体趋之若鹜,简单、易上手、低门槛,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成为这类账号引流、变现的利器。然而如此搬运影视作品的行为是否涉及侵权呢?
早在2018年3月,广电总局就曾下发过《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文件明确要求:不得擅自对经典文艺作品、广播影视节目、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作重新剪辑、重新配音、重配字幕,不得截取若干节目片段拼接成新节目播出。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节目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
然而,关于“二次创作”算不算侵权的争议仍旧存在着。
熟悉剪辑类、解说类影视自媒体的网友对“谷阿莫”这个名字都不陌生,“X分钟看XX电影系列”,在影视解说行业,谷阿莫可谓是鼻祖般的存在。
早在2018年6月,迪士尼等5家公司就以涉嫌侵犯著作权集体起诉谷阿莫,涉案的包括《釜山行》、《疯狂动物城》等共十三部影视作品。
虽然谷阿莫辩称,自己是在行使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认为自己符合评论、研究、解说、教学或新闻报道的情况,只是在做二次创作,同时强调,“引用只占到原片的一小部分”。但在片方看来,谷阿莫的讲解视频不仅侵权,更是对公司造成了巨额的损失。
此前法庭上,谷阿莫提出调解意向,历时两年多,此案至今仍在调节过程中。虽然身陷侵权纠纷,但目前谷阿莫的“解说”视频仍在B站持续更新。
除了谷阿莫的案件外,近日来“图解电影”侵权《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一案可谓更具代表性。
在该案件中,“图解电影”app未经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许可,将电视机内容拆分成连续图集进行解说,且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索赔50万元。
最终,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表达,虽被告抗辩称,按照一般类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
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最终裁定图解电影母公司向优酷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对于剪辑类自媒体是否属于侵权的问题,记者咨询相关律师,对方表示,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应该得到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未经许可就使用了原作内容,就很可能构成侵权。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便引用了也非绝对侵权。
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但如果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
上述图解电影侵权案对剪辑类影视自媒体便是一次很好的警示,自媒体应当加强版权意识、法律意识,使用影视作品前应尽可能取得版权方的相应授权,如果没有取得版权授权的,也应注意合理使用。
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文章开头的B站帮助侵权案和图解电影侵权案中的原告均是优酷,可以看到,近年来版权方对版权的保护力度正在逐渐加强。如果说上述B站的音频侵权案例不具有典型意义,那么图解电影一案的判决可谓分量十足。
作为此类案件全国判决首例,明确表示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影视合理使用的边界,同样也为短视频解说、剪辑、搬运等二次创作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本文源自蓝鲸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