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身后留下的一笔单位丧葬补助费,却蹊跷地早在十多年前就已被人冒领,而签署的人竟还冒用了自己的签名。兄弟姐妹觉得是李先生贼喊捉贼,李先生找到父亲生前单位理论却同样不了了之。一气之下,李先生将该单位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原告李先生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请。
李先生的父亲十几年前去世时,家人忘记领取父亲单位的丧葬补助费。如今十几年过去了,李先生才想起这茬,于是他来到父亲生前所在企业反映情况。然而出乎李先生的意料,丧葬费已被领走了!
“哪个兄弟姐妹独自领取了父亲的丧葬费呢?”李先生心里泛起了嘀咕。
为了弄清情况,李先生查询到了当初的《劳动保险费付款凭单》,凭单上签的竟是他自己的名字。经询问,兄弟姐妹也都表示没有领取过,甚至还有人觉得是李先生“贼喊捉贼”,故意掩盖自己独吞的算盘。为了还自己清白,李先生要求企业对签单上的笔迹进行真伪鉴定,但企业坚称凭单就是李先生所签,并以鉴定责任应由李先生承担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再度协商未果之下,李先生觉得是企业虚构其签名领取丧葬费的行为,损害了其家庭内部和睦,侵害了他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同时也造成他为维权付出时间、精力等隐性损失,为此将企业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企业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审理中,经李先生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凭单笔迹进行鉴定。鉴定中心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并提取原告样本签名,经过检验,鉴定人员发现,凭单签名字迹笔画弯曲抖动现象严重,其中还有明显涂改痕迹,且签名样本与检材之间的时间跨度较大,两者同一认定比对条件不充分。最终,鉴定中心无法对签字的真实性提供明确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先生应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由于原告对该主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无法采纳。最终,由于事实依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