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讲的是诚信
然而有的人并不这么想的
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失信人名单
希望这些老赖们早日悔过吧
用这种方式上头条可不怎么光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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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8219741****325X陈礼琼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6)桂0103执465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 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70.2万元及逾期利息5,383,733.32元(逾期利息以13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24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即2015年4月1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3、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4、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60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 5、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6年05月13日 |
33262119670****0273王林豹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6)桂0103执1351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林豹、李文兵、黄虎城、张玮、周红敏的投资款900000元、利息219407元(暂计至2015年11月19日),共计 1119407元; 二、被申请人王林豹、李文兵、黄虎城、张玮、周红敏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林豹、李文兵、黄虎城、张玮、周红敏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三项共计18822元; 四、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王林豹、李文兵、黄虎城、张玮、周红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6年05月11日 |
黄慧 45020419870****0621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鹿执字第00465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玉琼返还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 0 0 0 0 0 0元,利息2 9 7 5 0 0元(该利息从 2 01 4年9月2 3日计算至2 0 1 5年4月2 0日,利率按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上浮70%;此后的利息计 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计息本 金为5 0 0 0 0 0 0元): 二、被告梁玉琼向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复利16985. 37元(该复利从2 0 1 4年9月2 5日 起计算至2 01 5年4月2 0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上浮70%计算;此后的复利计算至本 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计息本金为上 期所欠利息和罚息总和),罚息147333. 33元(该罚息从 2 0 1 4年9月2 5日计算至2 0 1 5年4月2 0日止,利率按合同 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50%计算;此后的罚息计算至本案生 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计息本金为5000000元); 三、被告梁玉琼向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偿付其已支付的律师费1 7 0 0 0 0元: 四、被告黄慧以其抵押财产即位于柳州市公园路7 2号 星河大厦3-28. 3-29. 3-32. 3-33. 3-34等房产对上述一、 二、三项被告梁玉琼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费5 1 2 2 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 5 6 1 3元, 由被告梁玉琼、黄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6年06月06日 |
45222419630****1037黄汝廷
执行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鹿执字第00466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柳州大地储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广西鹿寨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 5 0 0 0 0 0元,支付利息 104509.8元(该利息从2 0 1 4年5月2 1日计算至2 0 1 5年 4月2 0日,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并上浮50%;此后的利息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 期限的最后一日止,计息本金为2 5 0 0 0 0 0元); 二、被告柳州大地储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鹿寨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复利1823. 25元(该复利从 2 0 1 4年1 2月5日起计算至2 0 1 5年4月2 0日止,利率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上浮50%计算; 此后的复利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 一日止,计息本金为上期所欠利息总和); 三、被告柳州大地储运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鹿寨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其已支付的律师费9 1 0 0 0元; 四、被告黄汝廷以其抵押的财产即位于柳州市飞鹅路 1 2 3号银兴商业城富荣城写字楼一层1 2 0号、121号、1 2 2 号及银兴商业城富荣城住宅6栋1-2等房产对上述一、二、 三项被告柳州大地储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 任: 五、被告黄桂红、梁杰梅对对上述一、二、三项被告 柳州大地储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 8 3 7 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 4 1 9 0 元,由被告柳州大地储运有限公司、黄汝廷、黄桂红、梁 杰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6年06月06日 |
45222419710****2069黄桂红
45092319871****0013赖俊宏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4)青执字第01666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定被告广西新运糖业有限公司金额总计1298万元;二、原告同意减免被告广西新运糖业有限公司贷款违约金160万元;三、双方分期支付前述调解金额1138万元;四、若被告广西新运糖业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履行其中任何一期支付义务的,被告广西新运糖业有限公偿还款项的期限全部提前到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并且违约金不再减免,违约金及利息计算至全部支付完本息之日;五、本公告黄慧、赖俊宏、黄汝廷、李慕芳、防城港市国大糖业发展有限公司、东兴市桂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黄桂红、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市旺慧糖业有限公司、柳州市中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华圣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对权属被告东兴市桂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兴市江平镇平安大道西66号9栋、11栋的房产,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七、本案受理费97385元,减半收取48692.5元,由被告广西新运糖业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7月31日 |
45222419650****1022李慕芳
45092219890****4949陈佩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青执字第00578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小丹于2014年11月18日前向原告练程成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二、被告陈小丹于2014年9月2日前向原告练程成支付借款利息75万元;三、被告陈小丹于2014年11月18日前向原告练程成支付借款利息43万元;四、被告陈小丹于2014年11月18日前向原告练程成支付律师费24万;五、被告陆靖、陈佩、广西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7月31日 |
45010419840****104X陈小丹
45010419791****0021陆靖
45212219720****2741陈春红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青执字第01123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7月30日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6)桂0103执731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86533.37元; 2、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借款利息 171671.45元、滞纳金73901.92元(利息计算方法:至2014年7月24日止利息为85131.85元、滞纳金为73901.9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86533.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现暂计至2015年12月8日); 3、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7984元,公告费700元; 4、请求法院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6年05月13日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青执字第00789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驳回徐树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徐树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7月30日 |
45010319660****0016沈洋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西执字第01000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小健偿还原告周红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被告南宁市秀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小健尚欠原告周红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8月07日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6)桂0103执801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2、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日计至2015年1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分段计付); 3、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利息; 4、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用4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6年05月10日 |
45052119650****4829罗树萍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西执字第00475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翔偿还原告黄仕金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徐翔支付原告黄仕金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8月18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被告赵景雄对被告徐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85元,财产保全费3163元,公告费350元,三项合计12598元(原告黄仕金已预交),由被告徐翔、赵景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8月03日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6)桂0103执460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746.21元,利息1018.31元,逾期管理费35487.4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942元、公告费350元、财产保全费877元,共计:3169元;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6年05月13日 |
45212319631****5216黄小健
执行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案号: (2015)青执字第00772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侯汉强、吴迎飘偿还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逾期借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31日
刘洁珍 45242519751****0685
45030219820****0016徐翔
45250119690****3624温立珍
35058319790****6618侯汉强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青执字第00772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侯汉强、吴迎飘偿还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逾期借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7月31日 |
45020419670****0038曹源君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青执字第00631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曹源君向洪自辉归还欠款1040000元及支付欠款之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04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1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6年04月28日 |
14230319750****4512王爱国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青执字第00371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爱国向原告广西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工程款1201211.97元及利息损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7月31日 |
33030219670****3214何坚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青执字第01652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坚于2010年12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ZLHT20101229-2号《邻里中心综合市场场地租赁合同》于2013年3月12日解除;二、被告何坚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位于南宁市中泰路3号“盈都?东盟时代广场”1—1楼二层202号房屋,并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何坚应向原告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2日的租金(租金的计算:1、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的租金为248640元;2、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2日止,按17760元/月的标准支付房屋租金);四、被告何坚应向原告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的计算:从2013年3月13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交还涉案商铺之日止,按每月17760元计算);五、被告何坚应向原告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12日止,分别以每月应付的租金17760元为基数,按每日2‰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六、被告何坚应向原告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支付房屋占用费的损失(损失的计算:从2013年3月13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交还涉案商铺之日止,分别以每月应付的房屋占用费177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30%分段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12月01日 |
45252319780****9014郑海波
执行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浔执字第00771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海波、施海兰应支付餐费47448元给原告潘沛周;二、被告郑海波、施海兰应支付2011年5月18日KTV费2648元给原告潘沛周;三、被告郑海波、施海兰应当从2014年10月9日起,以500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潘沛周,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6年03月22日 |
45252719720****1672姚思全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青执字第00768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姚思全、梁少芬应向原告姚以新、林春梅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此款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偿还300000元;2、被告姚思全、梁少芬应向原告姚以新、林春梅连带偿还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的借款利息339000元,此款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1695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偿还169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7月31日 |
45011119820****1824梁银英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4)青执字第00313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梁焕彩尚欠原告夏志同款项95万元;此款被告梁焕彩应于2013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返还85万元;二、上述第一项债务,刘少英,梁少伎、梁银英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92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本院予以免交,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另一半案件受理费9600元,本院依法退回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4年12月25日 |
45252619631****3295林广荣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青执字第02238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广荣向原告吴慧兰支付尚欠货款68000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12月07日 |
35058319720****0713吴伯安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西执字第00960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伯安偿还原告洪明忠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20000元,该款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4881元,由被告吴伯安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8月07日 |
35900119730****3069洪碧芬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青执字第01092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吴伯安向骆文庭归还借款本金623903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623903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5年期)四倍分段计算至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洪碧芬对吴伯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7月30日 |
44062319721****5452欧阳德维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青执字第01017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宁市塞纳维拉新街市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代理费120000元;四、为实现上述第一、二、三向债权,原告对权属被告的房产,有权以前述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徐毅、黄锡华对被告南宁市塞纳维拉新街市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毅、黄锡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宁市塞纳维拉新街市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6年01月28日 |
45010319830****252X王芸芸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青执字第00268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芸芸向原告广西红林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74721元及逾期利息,赔偿律师代理费2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07月31日 |
45212619640****0019郑仲程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案号: | (2015)兴执字第01571号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仲程应向原告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32575元及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北海市建设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郑仲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5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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