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员工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可以解雇吗?
答:
可以,条件是依据合法,方法正确。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最长是15日。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劳动教养的期限是1~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
收容教育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第2条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
企业须注意: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企业是不能够依据行政拘留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对于被采取过行政处罚的职工,如果企业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那就需要企业采取一种变通的方式进行处理。比如,单位可以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违反行政管理处罚条例,被采取行政拘留的,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将员工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在实践中仍有一定争议。读者需留意这一点。
对于被劳动教养员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企业最好将此条款细化到规章制度中去。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劳动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企业最好将此条款细化到规章制度中去。
参考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操作提示:
对被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的员工行使解除行为时,切忌使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并以此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它们不属于所谓“追究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将会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旦员工出现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时,企业即可依法对该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无须提前通知。
企业应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有关文件要存档。
企业向该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并让其签字确认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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