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肇庆市德庆法院受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并在承办法官朱光的调解下,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2021年7月1日晚上,罗某与家属4人到德庆某餐馆用餐,用餐完毕后说碗里有虫子,店长查看后并没发现有虫子,并提出如果罗某认为碗里有虫子可以更换菜品。罗某不同意更换,坚持要求赔偿,否则向12315热线投诉。在没有达到赔偿目的后,罗某在抖音及微信群散布“某餐馆吃出虫子、卫生不达标、虫子大餐”等言论,给餐馆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餐馆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查,在2020年10月3日,罗某在原告经营的另一家餐馆用餐时,也以食到异物为由索偿5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朱光认为该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案件调解处理更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下,召集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朱法官积极协调双方,针对争议焦点释法明理、分析利弊。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罗某删除在抖音发布的与该餐馆相关视频、音频;并于抖音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至此,一场剑拔弩张的名誉权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以妥善化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发布言论应当实事求是、遵守法律法规,若为一时泄愤,或另有目的随意发布不当言论,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于敢勇 通讯员:德法研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杨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