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境外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被告人明知是电信诈骗所得,仍提供银行卡用于中转资金,并指挥他人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刑法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故意犯罪,属累犯,应对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受上线雇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且归案后能如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从犯,且构成坦白;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应结合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具体作用、是否介绍他人参与诈骗、介绍的人数、拨打电话的次数、参与诈骗的次数、参与时间的长短及分赃获利的数额等情节予以考量。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2月,台湾人黄昌渊等人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成立电信诈骗组织,下辖“32楼”和“复式楼”两个诈骗窝点,该组织分为金主、桶主(管理者)、电脑手,一、二、三线话务员及后勤人员。其中,金主是整个诈骗组织的出资人及总指挥;桶主负责对电信诈骗组织的窝点进行管理;电脑手负责收集并向一线话务员提供被害人资料,同步电脑改号;一线话务员根据电脑手提供的资料冒充被害人当地的公安人员向不特定用户拨打诈骗电话,二、三线话务员冒充上海、武汉等固定地点的公安局、检察院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经过培训后,多次冒用提前设定的专用电话对国内各地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涉及刑事犯罪需要资金清查,以此骗取被害人账户信息,再将被害人银行账户内资金转走,后经分级转移,被告人从中获得相应提成。2016年6月至12月,魏孝龙、张光雪、陈瑞容等33名被告人经人介绍先后前往马来西亚“32楼”及“复式楼”从事电信诈骗工作。被告人宋军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接受上线指令后,并指挥台湾籍人员黄界豪等人在广州等地提取转移赃款。
【法院裁判】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孝龙等3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境外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宋军辉明知是电信诈骗所得,仍提供银行卡用于中转资金,并指挥他人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以诈骗罪判处魏孝龙等3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3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宋军辉2年10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系近年来我院审结的被告人人数最多的跨国电信诈骗案件。裁判意义在于针对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取证难的特点,在原有犯罪数额、拨打电话次数及发送短信条数的定罪量刑标准之外,结合犯罪组织在国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网络电信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的行为特征,依法认定为诈骗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的审判严厉打击了电信诈骗犯罪,拔掉网络电信诈骗毒瘤,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惩处涉众经济犯罪,保障了公民财产安全。该案的裁判为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参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