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服务和保障耒阳市决战决胜脱贫攻坚,严厉打击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确保贫困户“十要十不能”行动准则取得实效,决定在耒阳市范围内开展惩治阻碍脱贫攻坚工作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惩治重点
在耒阳市脱贫攻坚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和不遵守贫困户“十要十不能”行动准则的,政法机关将依法惩处或扶贫办开发办公室将依规进行批评教育等。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驻村工作队和检查组调查,故意隐瞒收入、住房、车辆等行为和不符合建档立卡条件,争当贫困户或以极端方式要挟、索要扶贫政策或扶贫资金的行为。
(二)已享受国家扶贫政策,却在各级各部门的检查中不如实回答,不诚实守信、隐瞒事实的行为。
(三)无理缠访闹访,威胁、辱骂、诋毁和殴打工作人员。阻碍扶贫项目实施,影响办公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实施人身攻击、恶意骚扰的行为。
(四)不履行赡养义务和遗弃子女的行为。
1、本人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甚至虐待老人的行为;
2、本人有安全住房,但本人或其老人不配合,不将老人搬入安全住房居住且长期居住危房的,或拒绝对老人居住的危旧房进行安全改造的行为;
3、赡养义务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破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索取国家扶贫资金和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本人有抚养能力而无故遗弃自己子女的行为;
(五)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故意捏造精准扶贫领域内违纪违法事实,或者在幕后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并恶意控告检举行为。
(六)相关单位、组织已依法依纪作出调查答复、作出明确结论的事宜,举报人仍然捏造事实、诬告投诉、陷害他人的行为。
(七)利用微信、微博、QQ、快手、抖音等方式在互联网发布不实言论,恶意诋毁、造谣生事,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恶意隐瞒户籍信息或变相分户骗取各类扶贫资金,以及冒领教育资金,套取产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救助、医疗保障等资金的行为。
(九)在精准扶贫贷款收缴过程中,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行为。
(十)已享受易地搬迁政策,新住房达到入住条件,拒不配合拆旧复垦,长期占用“一户两宅”的行为。
(十一)村霸、地痞、农村“黄赌毒”等侵害贫困户利益的行为。
(十二)无理纠缠帮扶干部,对帮扶干部实施人身攻击、恶意骚扰的行为。
(十三)无故拖欠建档立卡贫困户工资的行为。
(十四)长期失联或不在户籍地生产、生活,居住一年以上,返回户籍地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享受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行为。
(十五)不思进取、越扶越懒,存在严重等、靠、要、赖的行为。
(十六)非法承揽精准扶贫项目,实施的精准扶贫项目偷工减料;不符合项目要求的;项目承揽后不能按期完工,影响精准扶贫项目效益发挥的行为。
(十七)国家干部,公职人员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虚报扶贫资金,或者利用特殊身份插手、干预脱贫攻坚项目推进的行为。
(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祸害社会公序良俗和阻碍脱贫攻坚进程的行为。
二、惩治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访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村规民约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惩治方式
根据情节给予违法行为人以教育、训诫、警告、治安处罚、刑事处罚。对屡教不改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