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闫京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之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欢迎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10-82956046
执行案号:(2016)京0108执2670号
失信被执行人:闫京
性别:男
年龄:55
立案时间:2016.3.14
身份证号:1101081962XXXX6555
执行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01727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2279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北园
案件来源:2014年12月24日,闫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原告李继伟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判决被告被告闫京偿还原告李继伟借款本金五万元及利息(以五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故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海淀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闫京送达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