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直播在近几年非常火爆,毕竟社恐的人群越来越多,真实生活中面对面的快乐已经日趋稀有,尤其是在疫情之后,作为居家必备娱乐之一,直播占据众多饮食男女的大部分生活。观众们给主播的“打赏”,送礼物“鲜花”“火箭”“游艇”,也成为普遍现象,但因此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也层出不穷。一时冲动后想要回“礼物”的也不在少数,当然,成年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花出去的钱要回来既不合理又不容易,正常情况下只能为自己的冲动买单,但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当事人或其家属(主要是其家属)往往咽不下这口气,诉诸法律武器,而这两种行为得到的裁判结果却完全相反。
第一种情况是“闻者愤愤不平,听者扼腕叹息”的 “配偶一方巨额打赏年轻貌美网红主播”。
在这种情况下,涉及的法律关系认定和焦点,我们通过团队亲办的一个案例来分析。
基本案情:隋某是抖音入驻主播。2019年6月,孙某注册成为抖音用户,先后在抖音平台充值50万元左右,用于购买抖音币,向多位抖音主播赠送礼物,其中向隋某赠送礼物金额达35万元左右(隋某自认30万元左右),后孙某妻子即王某发现孙某在抖音充值的行为并就向抖音主播赠送提出异议,致电有关受赠人员,要求退款,隋某退还孙某5万元。
案涉法律关系及争议焦点:
1、核心问题:打赏主播的行为是“赠与”还是”消费“?
有意思的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虽然都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但理由不同,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但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虽没有书面赠与合同,但存在事实的赠与,该赠与行为不是存在于王某与隋某之间,而是存在于隋某、孙某之间。。。。。孙某向隋某赠与的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引自判决书)
二审法院则将打赏行为认定为“消费”行为:“隋某在抖音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孙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将抖音币打赏给隋某,亦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同时,“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而孙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隋某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孙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现金或抖音币均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隋某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此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隋某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引自判决书)
2、打赏人与主播之间的“露骨”对话是否属于违反公序良俗。
王某在上诉中提出孙某与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虽然这一点是在一审判决中对“赠与”行为的认定基础上提出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也作了说明,“孙某与隋某之间的短信截屏等,欲证实双方关系极其暧昧,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与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第二种情况是可怜天下父母心的“未成年人直播打赏”。
3月2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父母是否可以要求返还的问题回复认为,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的消费行为,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也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打赏金额超出其能力水平的,监护人可以要求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