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宁区人民法院
转自: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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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短视频成为了大家工作之余
常见的娱乐消遣方式
那你有没有想过
到底什么样的短视频可以发布
什么样的不可以发布呢
案情简介
连续相亲失败之后,郝翠花打算转变风格。于是,她来到商场,开启了扫货模式,发誓要成为最靓的仔。
走着走着,她进入了“丫丫服装店”,千挑万选之下,购买了一件bling bling的裙子。
离开之后,郝翠花继续欣赏这件让自己爱不释手的“战利品”,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她发现裙子居然有一处破损。
她只好返回“丫丫服装店”,并要求退货。“丫丫服装店”表示目前没有现货,拒绝了郝翠花的请求,双方争执不下。而整个过程,都被郝翠花用手机拍摄了下来。
虽然后来报警,双方的纠纷亦未得到解决。郝翠花越想越气,当晚,将视频经过马赛克处理后上传至自己的抖音账号,并配文“新买的裙子有破损,商家不肯退货,一定不能纵容这样的商家,我们消费者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得知这一情况后,“丫丫服装店”先后通过报警、向抖音平台投诉等方式,将郝翠花发布的视频予以删除。
“丫丫服装店”认为郝翠花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视频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故诉至法院。
名誉权?
法官: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的认定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2.侵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有特定指向;3.侵害名誉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
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实践中常见的侮辱方式有暴力侮辱、语言侮辱和文字侮辱。诽谤通常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诽谤可按表现载体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
侵权?未侵权?
丫丫服装店:
我方当时明确告知郝翠花不能将在店内拍摄的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但她仍将视频配上污蔑性文字一并上传至网络平台,给店铺经营及经营者的个人信誉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也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郝翠花:
我发布的视频反映的均是客观事实,目的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而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我对视频打了马赛克,未对外公布丫丫服装店的名字和样貌,也未配有污蔑性文字。我没有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官:
郝翠花拍摄视频的行为是在丫丫服装店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反映的内容是双方在公开场合交涉的真实场景,并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形。郝翠花虽然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并配文评价,但未恶意剪辑或使用侮辱性言辞,并打上马赛克处理,并且网友评论并不全是针对丫丫服装店的负面评论,也有相关的正面评论,郝翠花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限度,并无不当,而且,相关视频已全部删除,未构成对丫丫服装店名誉的实质侵害。
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丫丫服装店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权利意识逐渐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地站出来,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是,大家一定要理性对待,适度维权,注意方式方法。就像本案中的郝翠花,如果她一时气不过,使用了过激性言辞,就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得不偿失。
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关系到个体在社会中所应受到的信赖和尊重程度。所以,我们既要言行得当,维护自身名誉,也要注意不得侵害他人名誉。在此,小法建议,如遇纠纷,采取协商、报警、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