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把办案现场当作普法主场
“此前我在赤水河习水段非法捕鱼,经检察官法治教育后,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为了尝鲜破坏渔业资源。”日前,正在沿赤水河视察检察工作的贵州省人大代表们见证了由贵州省习水县检察院组织、在习水县土城渡口开展的增殖放流活动,违法行为人邓某到现场现身说法,代表们和邓某一起将8000尾鱼苗投入赤水河,围观群众对依法保护环境也有了更直观的感受。
贵州是长江和珠江“两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为了达到办理一案、恢复一片、教育一群的目的,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以案释法,用案普法,在办理生态环境类案件时将司法与普法有机结合,把办案当作普法的第一现场,把每一位涉案人员当成普法对象。
“贵州检察创新工作机制,树立生态修复理念,坚持谁破坏谁治理,在追究违法犯罪的同时,督促当事人修复生态资源,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又美化了生态环境,保护了绿水青山,同时还做到了普法宣传,形成一种向善向好的社会氛围,值得大力推广。”贵州省人大代表张应会视察贵州检察工作后感慨地说。
知法于心,守法于行。为了使书面的法条深入人心,贵州省检察机关扩宽普法覆盖面,面对不同人群,普及不同的法律知识,涵养全社会法治意识,同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通过网站、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创作了院线电影《我是检察官》及系列微电影《苗岭密码》《古寨新传》《公开听证》等一批普法作品,以大众化语言、鲜活的故事,呈现办案过程、阐释法治意义,把普法故事送到群众身边,让人民群众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
增殖放流成为新闻事件
“这件事给了我深刻的教训,在长江十年禁渔期捕鱼是违法的,我破坏了长江的生态环境,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12月1日,由湖北省武穴市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该案案发地——长江武穴田镇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张某当场表示了歉意。
2020年7月22日凌晨,张某在长江武穴田镇段使用禁捕工具地笼非法捕捞鱼虾被民警现场抓获。另查明张某在当年7月16日至21日间,共6次到长江投放地笼非法捕捞,直接减少了长江鱼虾的资源量,影响鱼虾类种群的自然补充。今年10月,武穴市检察院就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张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十年禁捕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11月2日的庭审中,张某家属及同村部分村民受邀来到现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在场的旁听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并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通过补偿性鱼类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鱼虾类资源进行生态修复。
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没收张某作案工具,要求其在非法捕捞水域投放价值588元的鲢鱼苗种。
12月1日,在检察院、法院、渔政部门的共同监督下,张某在长江武穴田镇段码头现场放流鲢鱼苗5万余尾。为提升普法教育效果,此次增殖放流活动特邀媒体参加,并制作成新闻短片在全市播放。
“沿江沿湖的村民法律意识淡薄,这样的活动很有教育意义。通过现场放流这种生态补偿机制,能够积极引导他们自觉遵守长江禁渔区、禁渔期相关法律法规。”渔政工作人员现场说道。
“线上+线下”总结非法捕猎的教训
“以前总想着用这些野味吸引顾客,今天的庭审让我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以后绝不会犯他这样的错误了。”12月1日,现场观摩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的浙江省安吉县某农家乐经营者张某对检察官说。
今年2月,张某使用捕鸟网等工具,在安吉县域内多次猎捕野生动物,捕获的猎物包含画眉鸟4只、灰胸竹鸡3只、华南兔2只、珠颈斑鸠1只。张某被安吉县检察院提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该院与安吉县法院协商后,当天庭审时专门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家乐经营者等代表旁听庭审。
“滥食野生动物是一种陋习,拒绝食用不仅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更有利于保护人们‘舌尖上的安全’。因此,不猎捕、不食用野生动物应从我们每个人做起。”庭审中,检察官马兰结合案件发表公益诉讼意见。
通过检察官前期及当庭教育,张某表示十分后悔,承诺不再犯,并当场履行了公益诉讼诉请,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2000余元。法院将择日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
“今天的庭审是一堂公开的环境保护普法课,通过这样的庭审观摩让老百姓意识到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线上观摩庭审的县人大代表蔡松鹤在线评论。
昔时捕猎者 今朝管护员
“我做了错事,感谢你们给我机会,我会努力当好管护员,守护好林地草原。也希望大家以我为鉴,爱护大自然。”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李某非法狩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李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以“劳役代偿”方式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检察机关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地区从事6个月的林草管护公益劳动,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同时在媒体刊登致歉信。公开庭审加媒体传播,该案为群众上了一堂鲜活的生态普法课。
今年1月,李某以投放毒饵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雉鸡13只、铁爪鹀30只。经鉴定,雉鸡、铁爪鹀均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名录。9月,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李某非法狩猎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29万元,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兴安盟分院于10月8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李某以打工为生,生活困窘,1万余元对于他来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果以“劳役代偿”方式让李某承担民事责任,进行生态保护,比单纯经济惩罚更为有效。
随后,兴安盟检察分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及兴安盟林草局、社区组织代表共5人担任听证员,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听证员经讨论,一致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与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在伯渎河流域开展“增殖放流促生态、携手共护母亲河”活动,放流鲫鱼、鲢鱼等鱼苗约500斤、3000尾。通过现场放流,给群众以警示,达到更好普法宣传效果。
12月1日,安徽省宿松县检察院开展整治外来入侵物种“加拿大一枝黄花”专项宣传活动,向群众宣传该物种辨别要点、危害特征与除治方法。
12月1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联合沙坪坝区检察院走进“和顺茶馆”,开展“宪法进社区”法治宣讲活动。图为检察官向现场群众讲解环境保护相关案例,呼吁大家积极提供公益诉讼线索。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检察院与该县法院组织开展刘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示范庭观摩活动,县人大代表、林业主管部门代表、韦寺村“两委”干部等旁听。
(检察日报 作者:付文利 郎艳林 吴万相 戴小巍 钟瑜 范跃红 叶婕 沈静芳 王健 图片:郝红梅 方唐亮 吴琼 王梓又 韦晓凡 黄祥科 覃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