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姜天岳
B站、抖音、QQ等平台,分别在不同圈层中承载着不同人群的快乐。打个赏、点个赞,是小哥哥小姐姐们的活跃日常。
但打赏不能空手,礼物也是需要钱的。
那么,B币、抖音币和Q币等,算是我们的财产吗,被盗走了能得到法律保护吗?让我们通过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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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币被盗
与平台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俞某是华多公司运营的YY直播平台实名认证消费者。2017年4月6日,俞某账号显示在异地被登录并被盗刷了价值1180元的红钻券。账户被盗后,俞某立即联系华多公司客服要求提供盗刷者的账户信息及采取相关冻结措施。但华多公司仅要求俞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应允其提供信息和冻结要求。
俞某将华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YY软件的安全性存在问题,而华多公司没有履行妥善保管义务且未及时协助追回被盗的网络虚拟财产,请求法院判令华多公司赔偿其1180000红钻券折合人民币11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在上述虚拟财产被盗前,密码比较简单,其未能妥善地保管账号、密码并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财产被盗,对上述被盗结果应负主要责任。
华多公司向用户提供的防盗措施特别是默认状态下的防盗措施不够周密,且在俞某通知客服人员财产被盗后,未能提供或保存被盗财产的流向等信息,造成损失难以被追回,在技术和服务上存在一定疏漏,对损失负有次要的责任。故判令华多公司向俞某赔偿被盗虚拟财产价值的40%即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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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摸不着看不见
但虚拟的财产也是财产
代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其本质上属于一种电子数据,往往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数据或变动设定进行人为干预,其财产性质、财产交易的相关情况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权利。
我国目前尚没有颁布有关虚拟财产定义和具体保护措施的法律法规,各地法院在实际裁判案件过程中,也对虚拟财产的认定把握不一,有认定为财产的,也有认定为是一种计算机通信数据的。
现实中,用户在网络空间中形成的账号、积分、虚拟毕和游戏装备等,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移动终端的普及,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案件也时有发生。
在前述案例中,法院虽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属性、交易规则等具有争议性的问题进行直接回答,但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必须依托于特定的网络平台,而网络平台背后必然有相应的运营者,由此网络用户与网络平台间就存在着合同关系。在发生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情况下,法院只需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可界定双方的责任。
在最新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中,第127条明确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实际上是赋予了虚拟财产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财产,为虚拟财产界定和虚拟财产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会看到具体的“虚拟财产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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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20年来的复杂争议解决经验,槐城律师向各位活跃在网络上的小伙伴提供如下建议供您参考:
1.在注册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时,尽量减少使用简单密码,如“6个8 ”“6个0”等常见密码,不仅会给盗用者可乘之机,在日后的维权过程中,自己的疏忽也往往会被认定为对自己权利保护的“失职”;
2.在网站或APP的注册使用过程中,建议将用户协议等进行截图保留,虽然当时可能不会全看,但在与平台真正发生争议时,您保留的证据会起到关键的作用,之前某视频平台偷偷修改用户协议的事,您还记得吧?
3.在发生虚拟财产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时,向专业人员咨询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全国十强都市报半岛晨报和辽宁优秀律所槐城律师倾力打造的“我律社”移动法律咨询平台,可以随时随地咨询专业律师,分分钟得到您想要的答案不再是梦想。
适用法律: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来源:
(2019)粤0192民初70号
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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