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徐雪晴 王亚赛 实习生 郑淑婧
美国得克萨斯州限制堕胎的新法律,生效36天后,堕胎支持者终于等来了一线希望。
美国东部时间2021年10月6日,得州奥斯汀的联邦地方法院法官罗伯特·皮特曼(Robert Pitman)发布了一项临时限制令,以阻止得州新法的执行。在长达113页的裁决中,皮特曼法官写道:“本法院不会再批准这种对如此重要权利的冒犯性剥夺。”
但这道限制令能发挥多大程度、多长时效的作用,尚不清楚。美国司法部对得克萨斯州的民事诉讼,依旧在进行中。这个案件将先提交给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若其裁定得州新法符合宪法,最高法院可能会拒绝审理此案。
情况并没有太过乐观的原因在于,9月1日晚,由保守派法官主导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拒绝废除于当日生效的得州堕胎禁令。9月9日,美国司法部起诉了得州,称其“公然蔑视宪法”,但得州法案的合宪性及对法院权力的影响,依然有待后续的裁决。
1、得州新堕胎法生效,为何美国社会反应这么大?
得州新法之所以掀起轩然大波,是因为它是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最极端的堕胎禁令——
合法堕胎期限被提前至孕6周左右,一旦超过这条时间线,堕胎即属非法行为,即便是强奸或乱伦导致的意外怀孕,也不能例外;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堕胎才被允许,比如怀孕可能危及母亲的生命,或可能导致孕妇主要身体机能出现严重且不可逆转的损害。
如果列出美国各州的现行堕胎法案,对比它们针对一般情形的限制堕胎期限,得州显然已处于“遥遥领先”的位置。
孕6周的期限,是依据胚胎的心脏活动可被检测的大致时间设定的。不过关于“胎儿心跳”(fetal heartbeat)的说法,在医学上仍存在争议。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公平改革负责人詹妮弗·维拉维森西奥(Jennifer Villavicencio)近期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指出,孕6周左右超声波检测到的心脏活动并非真正的心跳,而是由电流活动引起的。
即便退一步,承认胚胎心音存在(严格来说,孕6周左右还不能使用“胎儿”的称呼),这条时间线的争议点依然无法抹除,因为它留给孕妇的反应时间实在太短了。
依照医学上的规定,怀孕周期是以孕妇末次月经的第一天为起点计算的,其持续时长一般在40周左右;孕6周显然处于十分初期的阶段。对于月经规律的女性而言,如果意外怀孕,至少也需等到月经迟迟不来时才会有所意识;但此时孕期很可能已进行到四周左右,依照得州新法,她最多只有两周的时间决定是否堕胎。
但这是最乐观的情况。许多时候,女性的月经并不规律,不同个体的月经周期也存在差异。如果没有记录月经周期的习惯,遗忘上一次月经究竟在何时开始是常有的事儿。但这种疏忽如今显得十分惊险,因为一旦反应时间过长,在得州的法律下,女性将丧失堕胎权。
2、堕胎与反堕胎,究竟在争什么?
堕胎问题是美国的主要社会分歧之一。反对和支持堕胎权的人群,分别被划归为倾生命派(pro-life)和倾选择派(pro-choice);从派别的命名不难看出,两股势力的矛盾冲突并不局限于道德立场的差异。
如果将各州现行堕胎法案的严苛程度与2020年美国总统选举的投票结果结合来看(见上文图),严格限制堕胎权,几乎等同于支持共和党。
近20年来的堕胎民调数据,也呈现出与两党你追我赶竞争格局相似的趋势:尽管支持堕胎的人群略占上风,但反对派也不甘示弱。对峙局面之所以长期存在,是由于不同人群之间从宗教信仰、党派倾向、性别、年龄到教育水平,均存在不小的差异。
背景各异的人群意见相左,再正常不过,但当观点的冲撞被上升为党派问题并影响立法,就事论事随即变得极为困难。
“倾生命”的共和党,为反堕胎找到了一套正义的说辞——我们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尚未出生的胎儿的生命。但他们在谴责堕胎并将其视为杀人行为的同时,又刻意回避把堕过胎的女性称为杀人犯。坚持“政治正确”,当然是为了选票。
新晋反堕胎人士特朗普,花了一点时间才领会到其中的微妙之处。2016年3月,在正式被提名为共和党候选人前夕,特朗普为表明自己的反堕胎立场,提出应对接受堕胎手术的妇女施加“某种形式的惩罚”。遭到共和党人士的谴责后,他才选择改口。
不过,共和党最初并不持有反堕胎的坚定立场。1968年,美国加州支持堕胎权的改革法案,就是由共和党人士、时任州长罗纳德·里根签署的。随后,更多支持共和党的州也放宽了堕胎限制。特朗普本人在上世纪末一度明确表示自己是倾选择派,直到十几年后,他有了竞选总统的打算才改变了阵营。
堕胎权与党派之争挂上钩,与天主教与新教福音派内部保守势力的努力有关。他们打入共和党内部,排挤其中的开明派,最终成功将反堕胎树立为共和党的民意基础。
共和党人向选民们宣扬,反对堕胎是为美国长远的发展考虑,因为一旦放开限制,堕胎的数量会居高不下。但查看堕胎数据,无论以哪个维度衡量,美国的堕胎案例都呈下降趋势,共和党的忧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3、反堕胎,可能只是起点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案做出了判决,以7比2的票数认定,得州刑法限制妇女堕胎权的规定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由此,堕胎权成为受美国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
但这项权利不是绝对的。为在保护妇女健康和保护产前生命之间寻得平衡,最高法院还提出了“三阶段标准”:在孕期第一个阶段(即孕早期,第1至第12周),政府不能禁止堕胎;孕期第二个阶段,政府可以限制堕胎,但应以保护孕妇健康的需要为必要前提;在孕期第三个阶段(即孕晚期,大约在孕28周至分娩),除去为挽救母亲生命或健康的例外情况,政府可以全面禁止堕胎。
1992年,最高法院在计划生育联合会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中,对1973年的裁决做了修改,用“胎儿生存能力”(fetal viability)的标准取代了“三阶段标准”。但罗诉韦德案所确立的堕胎权,至今依旧受宪法保护。各州现行堕胎法案,也是在联邦宪法的框架下制定的。
尽管罗诉韦德案如今依然是维护堕胎权的底线,但当年的裁决也埋下了一些隐患。该案件用以认定妇女堕胎权利的辩诉理由,是公民的隐私权而非性别平等或身体自主权;而这显然没有在根本上消除堕胎权的争议点。
因而在罗诉韦德案(下文简称罗案)之后,包括得州在内,不断有保守州试图推出新法案严格限制堕胎权。但也因为罗案的存在,不少法案目前已被判违宪并暂停执行。
不过,保守派并不指望堕胎禁令能立即生效,而是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在等待一个未来——彼时,最高法院将推翻罗案的判决,进而解除宪法对堕胎权的保护,那些尚未执行的堕胎禁令也将随即生效。
这个未来并非全无可能。特朗普在任期内先后提名了三名大法官,最高法院的天平如今已向保守派倾斜。
得州新法的危险之处在于,它通过巧妙的设计成功绕开了违宪的风险,为其他保守州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得州政府将限制堕胎的权利“委托”给了与孕妇或诊所毫无关系的公民个人,鼓励他们向法院检举与起诉所有实施或“协助和唆使”(“aids and abets”)堕胎的个体,若胜诉,原告可获得1万美元的奖金。如果期望以违宪为由废止该法律,人们通常需要起诉执行法律的州政府官员,但遗憾的是,后者并未参与其中,因而得州新法也难以因此在法庭上被挑战。
得州政府也预料到了法案被暂停执行的风险,因此他们还规定道,堕胎诊所在此期间实施的堕胎手术可以在法案重新生效后被追溯。因而临时限制令的颁布,并不妨碍公民个人继续起诉协助堕胎者,而许多堕胎诊所因为追溯问题依然不敢重新营业。
如果堕胎禁令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奏效,那么其他议题呢?
人们之所以对得州堕胎新法表现出极大的忧虑,是因为这很可能只是一个开始,保守派迟早会将触角伸向更多的领域。
“这种无视美国宪法的计划,是所有美国人,无论他们的政治立场或党派,都应该害怕的……如果它获胜,它可能会成为其他州在其他领域对其他宪法权利和司法先例采取行动的榜样。”美国司法部长梅里克•加兰(Merrick Garland)在9月初的采访中表达了担忧。
新的挑战很快将接踵而至。蒙大拿州禁止孕20周起堕胎的新法案已获州长批准,但在今年10月正式生效前夕,因地方法院法官颁布的初步禁令暂停执行;但与得州一样,临时禁令能发挥多大的作用依旧未知。新罕布什尔州将更改当前“无限制”堕胎法,以孕24周为界线限制堕胎,并计划在明年生效。
倾生命派与倾选择派当前最大的共识是,得州新法将为美国堕胎斗争运动带来巨变,而美国司法部能否攻破得州设置的法律难题,将影响这场运动的走向。
责任编辑:吕妍
校对: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