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张贞贤、夏全真、明光村两家未能就土地使用权和赔偿金的分配达成协议,搁置工作7年多未能解决。
双方迫切希望村干部能主动作为,协助双方妥善解决此事。4月10日、17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土地纠纷源于一张民国契约
这起土地纠纷起源于一张落款“民国12年”的契约。而这张契约是在2008年由长汀县河田镇明光村村民沈火火、沈维贵、沈贵斌三人从长辈的遗物中发现的。因此,沈火火等人认为该村过垄背鱼塘(尾巴塘、灌地塘、高塘、屠刀塘)及周边土地是祖宗从别人手中购买来的,应该继续归沈火火等人所有。
可是,当时这片土地却由同村村民沈林哩种植管理。沈林哩回忆,自1982年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他就对过垄背鱼塘及周边的土地进行管理,其中屠刀塘用于蓄水养鱼,高塘用于种植水稻等农作物,同时他在塘的周边开垦了约1400余平方米的土地用于种植水稻、地瓜、芋头、黄豆等农作物。对此说法,沈火火等人表示他们家族人员大多在三明打工,所争议的土地确实由沈林哩管理。但2008年后沈火火等人要求沈林哩归还土地使用权,也因此发生纠纷。
镇政府曾作出处理决定
从2008年后,沈林哩与沈火火等人就该土地使用权问题多次向长汀县河田镇人民政府反映要求解决,河田镇人民政府多次派国土资源所、司法所、镇经管站及包村工作队到实地调查并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1年1月,过垄背鱼塘及周边的土地被国家征收,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已归国家所有,沈林哩与沈火火等人的土地纠纷转变为补偿款分配争议。而过垄背鱼塘及周边的土地补偿款为169648.3元,于2011年6月8日下拨汇至村委会账户,由村委会暂为保管。
2013年5月6日,河田镇人民政府作出河政[2013]94号《关于明光村过垄背鱼塘及周边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一确定明光村过垄背鱼塘及周边的土地1399.75平方米的土地在2011年1月以前的使用权人为沈林哩;二确定明光村过垄背鱼塘及周边的土地1386.25平方米的土地在2011年1月以前的使用权人为沈火火、沈维贵、沈贵斌三人。这一决定相当于把两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对半分,而双方各持一半,也就意味着补偿款也差不多各分一半,即八万多元。
自镇政府作出决定后,双方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但村委会未将补偿款发放给沈林哩与沈火火等人。
因其他土地存争议
双方仍协商不下
为何双方默认镇政府决定,村委会却不落实补偿款呢?记者采访了该村村书记沈马荣。他说,沈火火等人对剩余未征用的几百平方米的土地还存在争议,要求村委会对此土地也一并解决处理,否则拒收补偿款,“既然双方未达成协议,补偿款就不能发放。”
对此,沈林哩认为,“一码归一码”,既然镇政府已经作出了决定,双方对此也没提出异议,村委会就应该发放双方的补偿款,若一方拒收,也不应该剥夺另一方的权利。而沈火火等人则认为,还有土地存在争议,虽然未被征用,没有补偿款,但难免日后还要征用,依旧还要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不如一并解决。
由于双方协商不下,沈林哩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准备立案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发放补偿款。但法院工作人员却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诉讼必须先有村委会的处理决定,否则法院不予立案。
于是,沈林哩只能再找村委会,可是村委会依然没有处理结果,事情一拖再拖。
村委会有义务加快协调解决
难道此事没有其他解决办法?有法务工作者认为,该村村委会有义务在一定的时间内多与双方沟通协商,妥善解决此事。若还是难以解决,则应该求助司法或行政等其他途径解决,而不能任由此事无限期地拖延而毫无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