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拍的抖音(抖音)作品有版权吗?人工智能生产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吗?刷流量的合同法承认吗?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这些问题正涌入人们的生活。
这些难题该怎样评判。1月7日,在第四届网络新“枫桥经验”高峰研讨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给出了答案。姜颖,图据法制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于2018年9月9日,这家年轻的法院到现在只有15个月,但它除了是一个网上审理案件的法院,同时还要对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提供司法保障。姜颖说,“司法如何来进行数字经济时代的规划?如何规范网上不太明确的规则?这是我们互联网法院应当承担的一个基本职能”。
13秒的抖音视频有没有著作权?
法院:短视频长短与创作性没必然联系
姜颖提到,仅仅过去一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42000件。而统计成立至今15个月受理的案件情况,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占到了76.2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占到了11.19%,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占到了8.7%。可见著作权纠纷成为互联网领域的主要纠纷。
谈及一起2018年审结的抖音短视频著作权保护案时,姜颖说,抖音短视频平台是移动互联网出现之后,新促生的一个经营产业,这个产业产能也非常高,给司法带来的问题是,过去审理的涉及到视频作品都是电影、电视剧,非常容易判断它是否有独创性,能不能得到保护。但是到了短视频行业发展的时候,我们发现视频越来越短,甚至短到几秒、十几秒,这个时候还能作为作品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这个案件里面,只有13秒,这样一个作品该怎么办?司法如何进行判断?在这个时候,法院在判断作品是不是应当获得保护的时候,体现了什么样的司法判断的理念和价值?
图据视觉中国
法院认为,短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有的视频虽然不长,却较为完整地表达了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越大。并且涉案的短视频是一则正向积极价值的短视频。工作人员在考察了短视频平台上大量传播的短视频内容时,注意到有正向积极价值的优质内容的作品非常少。
姜颖说,“司法要传递什么样的理念?我们要鼓励什么样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所以我们通过这样一个案件表达了司法鲜明的态度,要鼓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向价值的传递,我们要鼓励优质内容的创作和传播。要保护新型的创作成果来鼓励新技术的应用。”。
人工智能生产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吗?
法院:一定程度上可保护
讲到一则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保护时,姜颖说:“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应用时代,人们很关注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能不能保护呢?在案件审理的时候,法官用《著作权法》很难判别,是不是我们一定不能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进行保护,法官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尝试。法官提出来,目前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情况下,并不一定意味着这样的作品不能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我们还想把它作为一定的权益来进行保护,这样鼓励大家利用人工智能的工具和手段来创作作品和传播作品”。
在谈到一则微信红包开启页页面和聊天气泡被其他软件仿制的案例中,姜颖说,微信是即时通信的工具,出现之后产生了新的作品形式和内容。像聊天气泡、红包开启页页面的设计,很多人觉得这种设计非常简单,它能获得保护吗?通过司法审判,我们觉得这种虽然貌似很简单,但是我们不能事后诸葛亮。当你设计一个软件界面的时候,是不是能设计成这个样子,就不需要付出创作性劳动吗?答案是否定的。法院最终对微信聊天气泡和微信红包的开启页面的设计给予了保护。
法院:刷流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利益
分享中,姜颖还提到一系列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型案件,比如暗刷流量案、共享会员案、图解电影案、盘多多案等。
在流量为王的时代,流量往往决定了人们选择什么样的商品和服务,但是虚假的流量会带来什么?会误导人们的决策,导致人们得不到希望消费的产品和服务。但通常有一些内容运营者希望通过刷量来夸大自己的影响力。在一起内容运营者与刷量服务商的合同纠纷中,他们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姜颖说,工作人员通过走访研究和调研,了解了暗刷流量给人们带来的危害,认为暗刷流量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最后我们坚决地对暗刷流量说不。
过去在很多视频网站看电影、看电视都需要购买会员,而且价格不菲。视频网站的会员通常也有技术限制,一个账号不能多人同时登录。但有一家网站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对市面上一些视频网站的视频资源进行了整合,用户只要花很少一笔钱成为这家网站的会员,就能享用多家平台视频资源的聚合。这样的行为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吗?姜颖说,“网站的这种做法是通过破解账号的应用进行视频资源整合,违反了合同约定。这种视频的应用不是真正的共享经济。我们要反对的,要坚决予以制止。”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吴阳 北京报道
编辑 杨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