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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基本犯:绑架罪作为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规定在刑法第239条,其构成要件表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就是说,绑架罪就是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客观上实施的实行行为是使用强制手段实力控制人质。使用的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人质的身体活动自由,包括暴力、胁迫及麻醉手段。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
如果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尽管有推、拽、实施轻微的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或有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信,受其利诱等,则不能定该罪,而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主观上一种是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而利用的目的,不一定为了财物,也有可能是其他不法目的,比如政治目的。例如,甲以向A 的家人B 勒索财物的目的劫持了A, 此时就构成绑架罪既遂。甲是否向B 勒索财物以及是否勒索到财物,在所不问。如果以恶害相通告第三人勒索财物,可对第三人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致人死亡结果犯
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适用本款时要注意: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案例分析
甲通过朋友了解到乙实施过盗窃石油等违法行为,甲想利用这一点从乙处要到钱。于是,甲准备了几个假的警察证件,带着丙丁等几人冒充警察闯入乙的家中,将正在睡觉的乙从床上拖起来,铐上手铐并推入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中,最终将乙拉到某宾馆。到达宾馆后,甲谎称自己是执行逮捕任务的警察,因为乙涉嫌犯盗窃罪所以将其逮捕,并声称如果乙的家人能够交纳3万元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乙就可以回家。乙打电话给自己的家人,要求家人为其筹款3万元将其保出去。乙在和自己的家人通过电话以后就和甲丙丁等人聊天,觉察到甲丙丁等人并非真正的警察,但乙并没有再打电话告知家人实情。第二天一大早,乙的家人去公安局打听情况,发现乙并没有被逮捕,乙的家人旋即报警。
在这个案件中,甲丙丁等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还是诈骗罪?
分析:从客观方面来看,甲丙丁等确实通过暴力控制了乙,且通过乙向乙的家人索要财物。从主观方面来看,甲丙丁显然也是具有非法占有3万元的目的的。但是,绑架罪的一个关键构成要件要素是,被告人有没有利用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害人安危的忧虑而获取财物。这一利用意思,是绑架罪中的主观超过要素。如果没有该利用意思的话,就不能认为绑架罪,只能认定为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了。
情形一:如果甲丙丁利用了乙的家属对乙安危的忧虑而交出3万元的话,甲丙丁的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绑架罪。
情形二:乙的家属以为乙被公安局合法逮捕。在这种情况下,乙的家属不会对乙的安危有所忧虑,这个案件只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或招摇撞骗罪。为了能够对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全面评价,同时宣告行为人的行为还另外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的敲诈勒索(或招摇撞骗〉行为与非法拘禁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因此,最终在量刑时,应将敲诈勒索罪(或招摇撞骗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样对本案定罪量刑的话,既可以将案件事实中的所有不法评价殆尽,又会在量刑时与定绑架罪的效果差异不大,只是宣告的罪名不同。
三、绑架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分总结
首先,绑架罪是人身权利犯罪,以主观上向他人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的强制控制人质行为即为既遂,不论是否进行勒索或实际已经勒索到。
(一)与抢劫罪的区分:
如果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向被绑人质本人勒索,则可能构成抢劫罪。
(二)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界限:
1、本条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注意:刑法第238条第3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为了主张自己的债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构成绑架罪,只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与敲诈勒索罪或招摇撞骗罪的区分:
敲诈勒索罪的对象人身上是自由的,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交出财物,一般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两个人,而绑架罪至少三个人参与其中,一个行为人,一个人质,一个第三人。
(四)绑架罪中的勒索财物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分:
很明显,绑架罪中的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被害人受到欺诈而自己意志自由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而非被迫交出财物。
四、历年真题精选
1、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乙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帮助行为,二人既有共同杀人的故意,也实施了共同杀人的行为,因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选项C说法错误。乙虽然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但提供了帮助,并且有共同杀人的故意,因而与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对乙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选项B.D说法正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乙共谋绑架并杀害被害人,二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甲只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绑架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只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乙则以绑架罪论处,按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处罚,二者并不矛盾。
2.甲谎称邢某欠自己20万元货款未还,请乙帮忙“要账”。乙信以为真,答应帮忙。二人遂强行劫持了邢某,驾车将其带至外地一宾馆捆绑起来,由乙看管。甲背着乙将邢某随身佩戴的手表、项链等贵重物品搜走,并两次给邢某的妻子打电话,勒索人民币20万元,称不给钱就杀人。邢某趁甲不在告诉乙,自己并不欠甲一分钱,请求乙将自己放走。乙不相信,要邢某老实点,还抽了邢某一巴掌。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2016-法硕专-59)
(1)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2)乙的行为应认定为何罪?
(3)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
(1)对甲应以绑架罪与抢劫罪中的一个重罪论处。
首先,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邢某,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触犯绑架罪。其次,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邢某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强行拿走邢某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触犯抢劫罪。最后,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论处。本案中,甲在绑架邢某过程中,又将邢某随身佩戴的手表、项链等贵重物品搜走,其行为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处断。
(2)乙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依照刑法条文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论处,乙以为自己是在帮甲要账,所以其构成非法拘禁罪。乙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应从重处罚。
(3)甲、乙的行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依照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持不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当这些犯罪之间存在重合情形时,则行为人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本案中,甲是绑架罪的故意,乙是非法拘禁罪的故意,两罪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存在重合,故应在非法拘禁罪范围内成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