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朋友圈销售品、代购的微商、海淘火得一塌糊涂,偶尔成为希蒂玛莎、希蒂和谐号、动不动就满床的纸币。
伴随着打鸡血般的DJ,配合洗脑的营销号,一群单身或者离异的的女性,踩着时尚的高跟鞋,迈着六亲不认的步伐,这些微商海淘们一下子冲到了时代的最前沿。诚然,自主创业没什么不对,自力更生也值得尊敬,但前提是诚信为本,不要鼓吹,不要洗脑,不要用别人的血汗钱,充实你虚无的梦想。对于在朋友圈、抖音平台等带货经商的行为国家是不反对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违法犯罪的可能,善意的提醒一下,有些行为是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注意这里的5万元并不是是销售金额,既非利润,也不是违法所得,而是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得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金额累计计算。即使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所以,在朋友圈创业的还是要明白互联网并不是法外之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达到一定标准一样会定罪处罚。朋友圈里喜提玛莎的某总们,还是自己掂量一下吧。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好多人觉得,自己在朋友圈里卖点网红小食品,特色小吃,在朋友圈带货能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这些网红小吃,特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是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如果更严重可能还会构成下面一条。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生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在朋友圈卖网红小食品,特色小吃,如果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原料,就有可能构成本罪。大家不要觉得这些离我们很遥远,地沟油、瘦肉精、三聚氰胺就是典型的常见的有毒有害原料。那些生产网红小吃的小作坊,有几个敢说自己从来没用地沟油。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要问疫情期间什么人最赚钱,肯定是那些能搞到口罩的微商们。但如果销售的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足以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这可不是什么危言耸听,这是《妨害疫情意见》的规定。所以说,如果在朋友圈卖点口罩,只是卖给个人的话可能最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在疫情期间,如果是卖给医院呢,如果导致使用了不合格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的医护人员、患者大规模感染,那就构成本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五、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些微商明明没有口罩,在朋友圈欺骗他人说有口罩,收了钱就不见人了,这可不是什么光彩的行为,而且是违法行为,而且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记住,3000起步哦。
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好多人觉得在朋友圈代购没什么大不了,但是只要偷逃关税达到一定数额就有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长期从事代购的朋们还是谨慎一点吧,毕竟未售出的金额是累计计算的,要达到5万元标准不就是个“小目标”嘛。
七、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喜提玛莎的某总们,如果通过在朋友圈发营销号、洗脑文、摆钞票吸引亲戚朋友集资做生意的,如果连产品都拿不出来,是有可能构成本罪的。其实这些套路跟传销在本质上是没有太大区别的,只不过换了个马甲重新包装而已,大家还是擦亮眼睛吧,哪有什么天上掉馅饼的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