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5月7日21时许,家住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大道的白女士下班回家,行至离小区还有百余米的公厕附近时,突然被一名陌生男子从背后捂住了嘴,并拖拽进了男厕所。男子掐住白女士的脖子,让她用手机转账。由于转账没成功,男子抢走了白女士的手机。
事发后,白女士报警。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车城西路派出所立即出警展开调查。调查中,民警获悉,嫌疑人作案后十分后悔,将抢走的手机还给了白女士。两人还互加了微信好友,嫌疑人不断地恳求白女士原谅他,愿意私了。
目前,冯某因涉嫌抢劫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九稳说法】
首先,从强抢手机这一行为看,犯罪嫌疑人冯某可能涉嫌抢夺罪或抢劫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的行为。而抢劫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据此可知,二者根本的区别之处在于犯罪手段行为的暴力程度。抢夺罪是对财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而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更高,要求对人实施暴力行为并且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仅根据新闻报道的内容来看,由于冯某对被害人白某实施了捂嘴巴、掐脖子和拖拽等行为,手段暴力程度较高,故冯某触犯抢劫罪而非抢夺罪。
其次,冯某抢到手机后,添加被害人白女士的微信,将手机返还给白女士并主动请求其原谅,能否据此认为冯某不构成犯罪呢?很遗憾,冯某依然构成抢劫罪既遂。因为在我国抢劫罪属于公诉案件,是否起诉犯罪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害人并不享有决定权。不过,如果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能会在量刑上从轻处理。
对此,你的看法是什么?
【相关法条】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